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发挥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警示作用,坪山区安委办现发布2024年第二批生产领域典型案例。警示全区生产经营单位要推动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监督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现将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2023年9月16日17时36分许,深圳市鹏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坪山区坪山街道六和社区某工程项目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6万元,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经调查发现,专业分包单位深圳市鹏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三项违法行为:1.该涉事项目处于维保阶段,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未采取措施消除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安全事故隐患;3.现场未安排专人督促作业人员遵守执行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上违法行为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该公司的第一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3年版)违法行为编号“2015”实施标准第一档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调查发现,深圳市鹏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郑**存在两项违法行为:1.未督促该单位按照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未消除因安全管理人员缺失以致安全生产无人管理、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造成了事故的发生,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郑**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与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违法行为编号“2001”实施标准第二档的规定,决定给予郑**作出处人民币14400元(大写:壹万肆仟肆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此通报。
坪山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