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安全生产 > 调查报告

深城投·中心公馆项目“10·4”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坪山区 发布时间:2019-01-21 16:55:00

  2018年10月4日15时许,位于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和社区的深城投•中心公馆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经坪山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10·4”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陆彤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区住房和建设局副局长刘守明同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调研员朱咸勇同志担任,成员由区住房和建设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群团工作部(区总工会)、坪山公安分局及坪山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组成,并邀请区纪委监委独立调查,现调查组已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基本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深圳市宜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泰置业公司”),成立于2013年06月0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070370285X,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是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六和社区甲片路78号,法定代表人为周逸民。经营范围主要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置业投资。

  2.施工单位: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七局”),成立于1984年10月2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000169954619U,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公司地址是郑州市城东路116号,法定代表人为方胜利。经营范围主要是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豫)JZ安许证字[2005]010009-08。

  中建七局深城投•中心公馆项目经理为马闯东(男,33岁,河南省淮阳县人,身份证号:412727********0419)。

  3.监理单位: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监理公司”),成立于1991年05月2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190668588M,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公司地址是广州市越秀区永泰路50号101房,法定代表人为徐柱。经营范围主要是从事工程监理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等。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编号为B144004279。

  珠江监理公司深城投•中心公馆项目的项目总监为王汉东(男,汉族,45岁,广东人,身份证号:440204********5015)。

  4.劳务分包单位:深圳市鹏辉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辉达公司”),成立于2013年09月1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078019529H,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公司地址是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和工业路明月花都商务大厦F栋2202,法定代表人为谢新朋。经营范围主要是从事建筑劳务分包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粤)JZ安许证字[2017]021782延。

  鹏辉达公司深城投•中心公馆项目的负责人为周佑尚(男,46岁,湖北大悟县人,身份证号码:422223********6812)。

  (二)工程基本情况

  深城投•中心公馆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宜泰置业公司,施工单位为中建七局,监理单位为珠江监理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鹏辉达公司。工程地点位于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行政八路与行政二路交汇处,总建筑面积26.5万平方米,共8栋(按序号为1~8号楼)。

  2015年11月27日,建设单位宜泰置业公司与监理单位珠江监理公司签订了坪山中心区正山甲单元更新项目(一期)监理合同,合同金额为406.5万元,合同期限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29日,共1095天。

  2016年8月8日,建设单位宜泰置业公司与施工单位中建七局签订了《深城投•中心公馆-6栋及其地下室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合同编号:SZ-BJXM-1Q-SG-010-005),合同内容:主体、楼梯栏杆、防水、阳台栏杆、消防、二次装修及其他与主体不可分割附属工程。合同总价约为1.85亿元,合同工期为761天。

  2017年5月27日,施工单位中建七局与劳务分包单位鹏辉达公司签订了《深城投•中心公馆二区、三区项目二次结构及装饰装修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NFZB-ZXGGⅡ-A008/2017),合同内容:深城投•中心公馆二区、三区项目(二区具体栋号:5栋、6栋及7栋,三区具体栋号1栋、8栋A座及B座,具体施工范围由事业部指挥长确定为准)二次结构及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总价暂定金额约为5665万元。

  事故发生在6号楼(共46层)13层C户型入口外侧的采光井处,目前6号楼室内外抹灰工程已基本完成,处于外架拆除及局部修补阶段。

  (三)事故相关情况

  2017年8月,分包单位鹏辉达公司与徐攀达成口头协议,安排徐攀在深城投•中心公馆项目6号楼进行外墙防水抗裂粉刷施工作业,工价按照每平方米2元计算。

  从2017年7月开始,徐攀在6号楼进行外墙防水抗裂粉刷施工作业,其妻子刘琴琴(非工地人员)在坪山大工业区的一家企业上班,夫妻俩住在工地围栏外的出租屋。

  2018年十一长假期间,工地处于正常作业状态。10月1日当天,徐攀休息了一天,从2号开始就进入正常工作状态。10月4日12时30分许,徐攀准备从出租屋出发到深城投•中心公馆项目工地6号楼13层进行外墙防水抗裂粉刷作业,刘琴琴因国庆节1-5日放假在家无聊,主动提出要一起去工地看一下有什么可以帮忙的,徐攀同意带刘琴琴一起去工地。随后,徐攀先出发,从员工通道进入工地并到5号楼搬抗裂砂浆。晚几分钟出发的刘琴琴则从被拆除的围栏处进入工地。工地项目方在未安排刘琴琴进场的情况下,刘琴琴私自进入工地,后被鹏辉达公司项目现场领班夏丰和看见,就阻止她继续进入施工现场,刘琴琴说给徐攀送水,碍于老乡情面,夏丰和到办公室拿了一顶黄色安全帽给刘琴琴并同意其进入施工现场。最后,徐攀从5号楼搬了3袋抗裂砂浆到6号楼电梯口并与刘琴琴一起乘坐电梯到达6号楼13层施工现场,由于项目处于收尾阶段,作业现场无其他人员。

  经调查了解,6号楼13层有A、B、C、D、E、F共6个户型,在靠近F户型入口的管道井设有正式取水点(见图1),事故发生在C户型入口外侧的采光井处,该采光井有两个洞口,靠近窗口的第一个洞口(结构梁与墙之间的空间)采取了水平网进行兜底防护,外侧的第二个洞口未设置水平网进行兜底防护(见图2)。采光井的墙面上设置了临时消火栓(见图3)。

   

  图1、6号楼13层平面图(部分)

   

  图2、6号楼13层采光井

   

  图3、6号楼13层采光井墙面上的临时消火栓

  二、事故经过

  2018年10月4日13时许,徐攀带着其妻子刘琴琴到达深城投•中心公馆项目6号楼13层C户型施工现场,徐攀在外墙抹防水抗裂砂浆,刘琴琴在现场帮忙提了几桶砂浆,其他时间就在现场用手机看视频和吃零食。15时许,外墙防水抗裂作业完成,徐攀开始在房间里清洗作业工具,已结束施工作业。此时,刘琴琴私自翻越C户型窗户到采光井处开启临时消火栓洗手。过了一会,徐攀突然听到“碰”的一声,他立即寻找刘琴琴,结果没见到刘琴琴,就跑到窗户去看,发现刘琴琴掉到了3层平台上,徐攀立即给主管夏丰和、刘艳打电话报告。15时28分许,现场人员将刘琴琴送往坪山区人民医院进行抢救。16时25分许,医护人员对刘琴琴进行检查和抢救后确认其死亡。

  三、现场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于2018年10月4日15时许。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随后,坪山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辖区宝山派出所立即到达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封锁,并展开调查。坪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当天16时30分许接区指挥中心电话立即赶赴现场处置,区住房和建设局也派出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参与了调查。

  四、其他调查情况

  (一)排除他杀和自杀

  根据深圳市公安局宝山派出所2018年10月1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刘琴琴死因初步认定为排除他杀或自杀。

  (二)法医证明

  10月10日,公安机关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确认刘琴琴死因符合高处坠落致死。

  五、死者及善后处理情况

  死者刘琴琴,女,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系湖北省大悟县人,身份证号码:420922********5734,系徐攀的妻子,非该项目的施工作业人员。

  2018年10月6日,深圳市鹏辉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协议,深圳市鹏辉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死者亲属人民币43万元,事故善后赔偿工作已妥善处理。

  六、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认定

  (一)成立技术分析组开展事故勘查

  2018年10月4日,为尽快了解事故的原因,区住房和建设局聘请专家组成技术分析组,对深城投.中心公馆项目高坠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技术分析组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约谈调查、现场检验和专家分析论证,于10月18日向事故调查组提交了《“10·4”坪山区坪山街道深城投.中心公馆项目事故调查技术报告》,经专家组一致分析认定,该起事故属非生产安全事故,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1.依据现场留存的作业工具,结合徐攀笔录及施工方案、外墙抹灰施工工艺,刘琴琴(死者)进入室外到采光井横梁处洗手过程成立。

  2.刘琴琴(死者)为非施工项目员工,在节假日期间进入施工现场,私自进入6号楼13层,并私自翻越C户型窗户到采光井处开启临时消火栓洗手。

  3.刘琴琴(死者)去洗手非徐攀要求,非其他人指令,现场没有目击证人。

  4.6号楼13层弱电井处有正式供水处,刘琴琴(死者)为抄近路等私自进入室外采光井。

  (二)事故性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条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的规定,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为实现某种生产、建设或者经营目的而进行的活动。鉴于该起事故既不是发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也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此并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

  (三)事故性质认定

  由于刘琴琴(死者)非本施工项目员工,在节假日期间私自进入施工现场导致发生高坠事故,与项目生产(非单位领导安排,属个人意愿)无关。调查组认定:该事故为一起非生产安全事故。

  七、事故教训和整改措施

  虽然该事故为非生产安全事故,但仍反映出总包单位中建七局和分包单位鹏辉达公司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不足。建议:

  (一)总包单位及时修复工地被拆除的围挡,防止非工地人员随意进入施工现场。

  (二)虽然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原则上不允许外来人员进入工地,但因实行计件工资制,员工家属确有进入工地送饭送水,甚至主动干一些辅助性工作的现象。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研究如何加强对计件工资制员工自行安排辅助人员的安全管理问题。建议赋予计件工资制员工的安全管理责任,要求凡自行安排家属或其他辅助人员送水送饭进入施工作业现场的,本人要履行安全交底和管理约束的责任。

  (三)目前建筑施工和装修施工领域普遍实行计件工资制,很多技术员工会自行找家属或其他小工配合作业,形成所谓的“夫妻档”、“父子档”。这些辅助人员普遍未纳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范围,没有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容易导致事故发生。建议区住建部门对此认真研究,形成指导性文件下发各施工单位。

  “10·4”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组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