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街道应急分队以及社会应急力量。
一、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依托坪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和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队大亚湾特勤大队二站建设,负责消防救援和其他综合性应急救援工作。
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应急处置职责,自行组建或依托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抢险救援工作。
三、街道应急分队
街道应急分队由各街道办事处组建,负责本街道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并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四、社会应急力量
社会应急力量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协调,协助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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