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单位在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起,为已在本地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生物医药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申报单位拥有已开展临床三期试验的1类创新药研发管线1个(含)以上或已开展临床三期试验的2类/3类药物研发管线2个(含)以上。如在药品申报前因获得突破性疗法、紧急使用药物、细胞与基因治疗等免除三期临床试验(附条件上市)的,按临床三期执行。
(三)申报单位或其实际控制人在行业内具有领先地位。
(一)申报单位在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起,为已在本地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生物医药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申报单位拥有已开展临床三期试验的1类创新药研发管线1个(含)以上或已开展临床三期试验的2类/3类药物研发管线2个(含)以上。如在药品申报前因获得突破性疗法、紧急使用药物、细胞与基因治疗等免除三期临床试验(附条件上市)的,按临床三期执行。
(三)申报单位或其实际控制人在行业内具有领先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