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年度收入法增加值不低于2亿元(对于新投资项目单位,可以其直接控股母公司数据为准)。
(二)上年度收入法增加值不低于1亿元(对于新投资项目单位,可以其直接控股母公司数据为准)。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近三年入选《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榜单、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500强”和“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榜单的企业或其各级子公司;
2.上市企业或其设立的一级子公司(上市企业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以及在香港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3.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近两年入选福布斯或胡润榜榜单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
4.深圳市总部企业或其设立的一级子公司。深圳市总部企业指依据《深圳市推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发改规〔2023〕12号)取得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
(三)在本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重大影响力或者品牌具有重大国际影响力的项目、对我区重点发展产业具有填补空白和完善产业链作用或者核心技术专利处于国内外领先地位的项目或市、区政府同意开展遴选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