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主要就职于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发挥“参谋助手”作用,致力于处理本单位法律事务。而社会律师面向社会各类主体,包括自然人、企业、社会组织等。在执业性质上,公职律师是公职人员身份,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社会律师则是面向市场经营的法律服务执业者。
公职律师侧重于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发挥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提升政府治理法治化水平。社会律师则在构建法治社会进程中,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二者共同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目标贡献力量,在不同层面、不同领域协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