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二)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三)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四)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五)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六)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七)单个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低于1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