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已发放的专项资金由区科技创新局予以追回:
(一)经发放后核实,申请单位有如下情况或存在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要求其退回已拨资金的同时,情节严重者,对申请单位进行公示,并将该单位上报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依法纳入企业失信名录,三年内不再将该单位列入资助范围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1.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且拒不整改的。
3.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的。
4.不按规定向区科技、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相关数据信息及资料的。
(二)已发放资金经事后核实,存在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政府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