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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的情形有哪些?

信息来源:坪山区科技创新局 发布时间:2023-12-28 15:25:30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处罚的,或其工作人员因生产经营活动被行政拘留的不予资助。

  (二)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不予资助。

  (三)同一事项已获得其他本区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不予资助。

  (四)被列入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或存在严重违法失信或失信被执行人的记录;或被列入联合惩戒行贿(送礼)经营主体黑名单且在影响期内的不予资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资助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