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处罚的,或其工作人员因生产经营活动被行政拘留的不予资助。
(二)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不予资助。
(三)同一事项已获得其他本区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不予资助。
(四)被列入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或存在严重违法失信或失信被执行人的记录;或被列入联合惩戒行贿(送礼)经营主体黑名单且在影响期内的不予资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资助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