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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解读 | 《深圳市坪山区社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指导办法》

信息来源:坪山区人力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7-10-27 09:00:00
归档标识 2022年11月16日

  《深圳市坪山区社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指导办法》访谈实录

  主持人:各位市民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由坪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与深圳新闻网联合开展的《解读坪山》系列访谈。今天我们非常有幸的邀请到坪山区人力资源局杨洲杰局长来到我们的演播室,为网友们解读《深圳市坪山区社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指导办法》。杨局,您好,欢迎您来到我们的演播室,首先请和我们的网友们打个招呼。

  杨洲杰: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杨局,首先请您给大家介绍《深圳市坪山区社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指导办法》的主要内容。

  杨洲杰:本《办法》分为六个章节,共三十条,主要包括:社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的基本原则、社会组织定义、调解范围、调解员任职资格、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等六部分内容,办法结构比较完整,可操作性强。

  主持人:杨局,刚刚介绍了《办法》的主要内容,其实我们特别想知道出台这个办法的背景是什么呢?

  杨洲杰: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尤其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九大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在报告中明确提出“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根据中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加强社会治理相关精神要求,人社部、广东省、深圳市都出台了相应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广东省人民政府出台《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规定“依法登记设立且业务范围包含劳动争议调解服务的社会组织,可以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提出“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上述文件精神,我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模式,2014年8月引入社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取得良好成效。2017年1月20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复同意我区作为省市共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其中社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写进综合试验区创建工作方案,也是省市希望我区重点探索的领域。

  主持人:国家、省、市文件多次强调社会协同共建和谐劳动关系,在这个大背景下,《办法》的出台有哪些现实的意义?

  杨洲杰:《办法》的出台现实意义体现在三个方面,我从大、中、小三个方面来讲:

  一是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体现。加强社会治理创新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劳动关系领域是社会治理创新的主要领域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切入口,社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是社会治理创新和法治社会建设在基层有益探索。

  二是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内容。人社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该《意见》提出要协调联动、多元参与,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调解,我区出台《办法》明确规定社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方方面面内容,是落实《意见》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区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内容。

  三是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参与的主要依据。《办法》从社会组织、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等方面规范社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行为,进一步提升社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主持人:杨局,刚刚谈到《办法》出台的现实意义,请你也谈谈《办法》有什么特点?

  杨洲杰:《办法》符合国家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系列文件精神,特点鲜明,可以总结为三个首次:

  一是广东省首次以区政府形式颁布的有关社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专门指导办法。人社部出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委托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能力的组织、个人进行调解”,广东省人民政府出台《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规定“依法登记设立且业务范围包含劳动争议调解服务的社会组织,可以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坪山区积极引入社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起到了较好效果,本次出台《办法》是近几年具体探索的总结,并通过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固化。

  二是首次规范化了一支队伍。三年来,我们探索引入社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依托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会,建立一支30人社会化兼职调解员队伍,该队伍主要企业人事经理、工会干部、教授、律师等组成,其中企业人事经理占队伍80%,据统计显示,兼职调解员所在企业近三年未发生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在劳资纠纷预防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办法》出台首次明确拓展调解组织类型,赋予社会组织调解职能,建立社会化调解队伍,与2017年7月1日实施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5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一致,法律政策依据充足。

  三是首次明确社会组织调解流程。一直以来基层社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没有明确的流程。本《办法》从社会组织、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等方面规范调解业务开展,明确规定社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流程,将调解工作全过程均置于规范管理中,实现社会组织合法有序参与纠纷调解,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化水平。

  主持人:杨局,坪山区率先出台《办法》规范社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活动,相对而言,坪山区有哪些优势?

  杨洲杰:一是现实情况有需要。坪山区地处珠三角区域,产业以第二产业为主。劳动者法律意识逐步增强,在经济新常态和区建设深圳东部中心过程中,劳动争议也将多发易发,引入社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是满足现实情况的需要;

  二是早期探索有成效。2013年,坪山区率先引入社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着力搭建“区-区域”劳动争议社会化调解平台,2013年10月,在全市成立首家劳动保障领域社会组织---坪山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会,主要承担指导组建行业、区域等调解组织,培育社会调解队伍,协助开展调解工作。2014年8月,开展劳动争议委托调解工作,截至2017年10月,社会组织完成委托调解597件,涉案金额969万元,调解成功率90%以上,社会组织调解已成为劳动仲裁办案力量有益补充。

  三是人员队伍有基础。从2014年起,我区组织参加国家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考试九期,截至目前,共有300人考取劳动关系协调员(协调师)证书,并且产生广东省状元2名,应该来说,社会化调解员后备力量充足。我们从300人队伍中优中选优,建立一支30人社会组织兼职调解员队伍,主要开展劳动仲裁立案阶段委托调解,并且每年专业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有效提升调解员素质。

  四是理论支撑有优势。坪山区社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实践探索,得到人社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王文珍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石秀印教授、北京大学叶静漪教授、清华大学郑尚元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唐纊教授、上海财经大学王全兴教授、深圳大学翟玉娟教授、侯玲玲教授等知名专家教授关心支持和指导,尤其中国社会科学院石秀印教授、深圳大学法学院翟玉娟教授是我区劳动关系研究专家顾问,他们为我区社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探索提供理论上支撑。

  主持人:杨局,社会组织作为第三方参与劳动争议调解,毕竟不同于行政体系,请问如何保证社会组织调解中立性、专业性?

  杨洲杰:《办法》强调规范社会组织调解行为,在保证调解中立性方面主要有三点:一是确立政府购买形式,保障中立性。社会组织具有非营利属性,《办法》中提出劳动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形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劳动争议调解事务,在费用来源上保证社会组织调解中立性,也提高社会组织参与积极性。

  二是提高调解员任职条件,促进专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调解员任职条件规定较为原则,对专业性未有具体要求,在实践中造成调解员不够专业,调解内容和方式较为随意,制约调解效能发挥。本《办法》规定的调解员必须符合有第十一条任职条件,如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相关的职称、法律职业资格证等,确保调解工作质量。

  三是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任何一方在调解过程可叫停。调解程序基于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而启动,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不组织调解。在调解员选派方面,由当事人合意选定,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情况下,由社会组织直接选派,同时,双方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等法定权利,在程序上保证公平公正。

  主持人:杨局,社会组织调解毕竟不同于企业内部和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请问如何建立社会组织劳动争议调解衔接机制?

  杨洲杰:《办法》中明确提出社会组织调解与仲裁衔接机制,建立委托调解制度,在仲裁立案后劳动争议案件委托社会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功的继续按照仲裁程序办理,在程序上无缝衔接。建立仲裁审查确认制度,对于双方在社会组织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申请仲裁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可置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

  下一步,在社会组织调解与仲裁部门有序衔接基础上,继续探索社会组织调解与企业内部和解衔接,引入社会组织指导开展企业内部和解,建立内部沟通协商机制,强化劳资纠纷源头预防;探索社会组织调解与劳动信访衔接,满足双方当事人调解服务需求;探索社会组织调解与法院衔接,在诉讼阶段建立特邀调解员队伍,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多元处理机制。

  主持人:杨局,如何监督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地开展劳动争议调解,确保社会组织在劳动关系中起到积极作用?

  杨洲杰: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监督和管理体制,一是发挥党组织监督作用。在实践中,参与劳动关系调处社会组织必须建立党组织,以党建引领方向,强化党内监督机制。同时,坪山区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建设,赋予社会组织负责人相应政治地位,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会会长系坪山区人大代表中非专职常委之一,幸福园区负责人系坪山区党代表,增加社会组织负责人政治使命感和荣誉感,更好地服务于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二是实行市场化质量监管。社会组织提供调解服务,接受主体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服务质量应以市场化标准去衡量评价。鼓励在社会组织提供服务中建立市场化考核评价机制,服务质量监督流程化。2016年,坪山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会通过ISO9001:2008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将劳动争议调解、劳动关系咨询、培训组织等核心业务服务纳入质量管理体系,劳动争议调解流程化,从开始调解到结束调解共分为8个程序,实现调解业务规范化。

  三是建立第三方监管机制。邀请政府职能部门、企业、员工代表等多方参与,建立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本标准,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服务成效进行科学评估的监管评估机制,确保社会组织参与劳动关系服务有序规范。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杨局详细的和我们介绍了《深圳市坪山区社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指导办法》,这个办法对规范社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服务的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而且各项规定十分明确,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创新性。今天我们解读坪山节目到此就结束了,再次感谢杨局的到来,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