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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坪山区科技创新局 发布时间:2022-05-23 14:28:38
归档标识 2023年01月03日

  一、背景依据

  在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新时代背景下,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金融支持”的全过程科技创新生态链,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适应深圳市科技计划体系改革,针对性解决原《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相关单位反映的问题,我局牵头开展政策修订工作,形成了《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加快企业动能转换,释放辖区新技术、新机遇、新业态的发展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升级,《实施细则》是建立健全科技创新资助项目的政策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指导企业申报《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为目标任务的政策资助。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是对于《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配套文件,政策内容保持不变,包括总则、平台和载体支持计划、创新人才创业支持计划、科技创新企业成长支持计划、科技金融资助计划、重点领域专项支持计划、协同创新支持计划、科技服务支持计划、科技创新奖励计划、重大平台项目支持计划、附则共十一章四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部分。对政策的制定依据、资金保障、部门分工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第二章“平台和载体支持计划”部分。对创新平台新建、市重大平台落户、众创空间和孵化器认定与运营、科技创新园区认定与运营以及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加建和改造的资助条件和资助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平台、载体建设到运营提供全方位的资金支持。

  (三)第三章“创新人才创业支持计划”部分。对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落户与创客创业的资助条件、资助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鼓励高层次人才和创业团队来我区创业或落户,为创新坪山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四)第四章“科技创新企业成长支持计划”部分。对企业研发投入、科技中小企业创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创新产业用房租金的资助条件和资助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形成覆盖企业不同成长阶段的扶持体系,同时降低企业在创新过程中的研发成本、融资成本以及空间使用成本。

  (五)第五章“科技金融资助计划”部分。对贴息贴保、信用贷款风险、股权融资、股权投资、科技保险保费、保险风险、融资租赁、金融服务创新的资助条件和资助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进一步对企业进行金融支持。

  (六)第六章“重点领域专项支持计划”部分。对生物企业、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市场准入认证的资助条件和资助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加速我区生物产业、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发展,争创大湾区产业高地。

  (七)第七章“协同创新支持计划”部分。对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协同创新、国际科技合作的资助条件和资助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促进境内外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创新要素在我区流动与融合。

  (八)第八章“科技服务支持计划”部分。对科技创新交流和活动、科技服务机构落户、科技创新联盟、科普基地运营的资助条件和资助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九)第九章“科技创新奖励计划”部分。对科技获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标准化、非产业类单位科研活动以及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的资助条件和资助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

  (十)第十章“重大平台项目支持计划”部分。明确了特别重大项目的资助条件和资助方式。

  (十一)第十一章“附则”部分。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期限。

  四、涉及范围

  《实施细则》的资助对象原则上以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服务的科技组织机构为主,资助范围涉及:创新平台新建资助,市重大平台落户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奖励,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落户奖励与创客创业资助,高层次人才创业资助,创新团队项目资助,企业研发投入奖励,科技中小企业成长资助,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科技创新用房租金资助,贴息贴保资助,信用贷款风险奖励,股权融资奖励,股权投资奖励,科技保险保费资助,保险风险补偿,融资租赁资助,金融服务创新奖励,生物领域企业奖励,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奖励,市场准入认证奖励,科技成果转化资助,产学研协同创新资助,国际(含境外)科技合作资助,科技创新交流和活动资助,科技服务机构落户资助,科技创新联盟资助,科普教育基地运营资助,科技获奖奖励,知识产权奖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知识产权证券化资助,标准化资助,非产业类单位科研活动配套资助,国家、省、市科技配套奖励,特别重大项目资助。

  五、惠企利民举措

  (一)加大投入实现创新能力突破。除了加大企业研发投入奖励外,同时通过资助方式支持新建创新平台以及提升创新平台,推进产学研协同,积极引入创新人才及团队。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自尽的决定性作用和区政府的引导作用,进一步夯实坪山的发展基础和可持续创新基础。

  (二)以需求为导向支持创新生态优化。一方面,对于创新生态中的必需的场所,包括产业用房租金、创新空间载体建设和改造投入、运营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创新园区的费用进行分类分级的资助。另一方面,对于“科技+金融”提出了科技贷款贴息贴保、股权投资支持、科技贷款风险奖励等相关的办法。这些措施的提出,都是基于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最为亟需的空间和资金需求,从而能够在实施过程中对企业的创新发展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三)大力进行科技创新获奖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科技奖励的科技企业和研发机构、获得深圳市科技奖励的单位和个人、获得国家和省级专利奖项、获得坪山区的科技创新奖项等进行奖励。可以进一步探索出一条加强科技创新的新路径,激发各有关单位开展重大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增强坪山区基础研发实力。

  (四)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对拥有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以及成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对主导国际、国家、行业及深圳标准制定的单位、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企业等进行奖励。当前,深圳提出要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让更多的创新者、创业者、科技成果,都能够在深圳生根、开花、结果。从这个角度来说,坪山加大对知识产权创造的支持力度,将切实促进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五)突出重点产业领域。针对生物、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制造等领域,围绕创新链环节制定具体的支持政策。不仅充分结合了坪山区产业特色,也有利于在重点产业领域形成集聚发展态势。

  六、新旧政策差异

  《实施细则》是围绕《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相关政策条款,明确其适用对象、资助方式、资助申请和资助标准、申请材料等内容。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在创新平台新建资助政策中,结合2021年创新平台的认定评审情况,对申报条件中的第(二)款第4项,增加“在专家评审环节,对于《国家、省、市创新平台/分支机构认定评审表》(附件10)平台基础条件中‘平台仪器设备的配备情况’、‘平台的场地状况’这两项,专家评审合计分数应不低于15分”。

  2.在企业研发投入奖励政策中,为控制财政预算规模,对申报条件,增加第(五)款“企业2021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3.在科技中小企业成长资助政策中,参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工作指引》中对于一类知识产权的范围界定,对申报条件中的第(三)款,“至少拥有1项有效发明专利”修改为“至少拥有(含转让)1项有效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4.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中,对所需材料第(一)款第2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修改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5.在贴息贴保资助政策中,考虑:因现有科技金融普通贴息贴保政策严格限制了申报主体需满足规下以及研发占比不低于5%的条件,最多连续支持3年仅限于自企业申请该资助之日起3年;此外,南山区科技金融政策针对支持对象已扩展到营收规模5亿以下,甚至可以在2022年度可以申请2021年之前的各年度的贴息项目,申报范围非常广,属于一条常态化普惠性政策。故对申报条件中的第(一)款,增加第5项“本条政策‘可最多连续支持3年’是指同一笔贷款最多连续支持3年”;原第5项变为第6项,并进一步补充完善了坪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金融战略合作机构的名单。

  6.在科技创新交流和活动资助政策中,结合疫情防控措施及进一步更新调整相关内容,对申报条件第(二)款第4项,删除“活动主办及参与单位无任何反党、反政府的倾向(需提交签署的承诺书)”,增加“举办活动意识形态领域风险防范工作方案及承诺书;举办活动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已报区卫健局审批)及承诺书”,将“区科技主管部门须作为科技交流活动的指导单位”修改为“区人民政府或区科技主管部门须作为科技交流活动的指导或支持单位”,并对附件11第三点科技创新活动备案的备案流程、备案材料及其附表做相应的调整及增加。

  7.在科普教育基地运营资助政策中,结合疫情防控措施及进一步更新调整相关内容,对申报条件第(八)款,第1项将“申请单位应为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区级科普教育基地,且开展的科普活动的范围在坪山辖区内”中的“区级”删除,增加第2项“举办的活动类别应为科学知识普及活动,主要包括:科普讲座、科普展览、科普课程等”,原第2项变为第3项并将“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数须在50人(含)以上”修改为“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数须在50人(含)以上,宣传报道不少于2次”,原第3项变为第4项并将“举办的科普活动须事先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举办的科普活动须事先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所需材料:《坪山区科普教育基地科普活动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相关科普教育基地证明材料;意识形态领域风险防范承诺书;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及承诺书;举办活动方案(包括活动目的、活动名称(需包括活动类型)、组织机构、举办时间及地点、活动规模(需包括活动对象、活动与会人数)、活动议程、宣传推广(活动相关宣传物料需包含坪山科普相关内容)、费用预算(费用明细)及其他材料(如拟邀讲师嘉宾名单、参与单位名单、拟邀媒体名单)等;区科技主管部门须作为科技交流活动的指导单位”,并对附件11第四点科普教育基地活动备案的备案流程、备案材料及其附表做相应的调整及增加。

  8.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政策中,一是为让企业有更多的知识产权可以去做质押申请资助,对申报条件第(二)款,“拥有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修改为“拥有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局图等自主知识产权”。二是由于知识产权评估的特殊性,为增加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机构以丰富评估机构和评估手段,且进一步向企业明确评估报告的范围,对所需材料第(五)款,“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评估报告复印件”修改为“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在财政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中心)出具的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复印件”。三是考虑原先银行只是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一类机构,如今除了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可以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对所需材料第(八)款,将“银行”修改为“放款机构”,所附材料清单中的表述也相应将“银行”修改为“放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