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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坪山区保民生精准救助帮扶办法》

信息来源:坪山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2-02-25 14:32:52

  一、背景及依据

  为精准帮扶困难群众,同时调动居民和社区股份公司配合政府土地整备、征地拆迁、完善公共交通空间等项目的积极性,2014年6月原坪山新区召开党工委会议,要求原新区社会建设局牵头制定有关保障社区基层民生的专项资金具体政策,2015年10月印发《坪山新区保民生专项救助暂行办法》,并设立保民生专项资金。2019年1月,民政局牵头修订上述办法并以区政府名义印发《坪山区保民生精准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在全市统一的社会救助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全区基础民生保障力度。为进一步落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关于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的要求,立足坪山,瞄准群众所需、所期、所盼,以“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为原则,着重解决《暂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民政局组织对《暂行办法》进行二次修订,形成《坪山区保民生精准救助帮扶办法》。

  二、目标任务

  在坚持“保基本、托底线”的基础上,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不断完善我区困难群众救助体系,切实改善困难居民及家庭的基本生活条件,减轻困难居民小组社保缴纳负担。

  三、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户籍困难居民及家庭救助,困难居民危困救济(含非户籍),以及人均年集体分配低于15000元(含15000元)的居民小组社保补助。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是我区在上级救助政策之外另行制定的救助政策,是全市统一救助政策之外的重要补充,填补了我区社会救助体系的空白,在保障困难居民及家庭的基本生活及减轻困难居民小组社保缴纳负担上发挥托底线、救贫困的重要作用。主要为以下结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救助补助对象;第三章 困难家庭分类施保;第四章困难居民项目救助;第五章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补助;第六章危困救济;第七章申请和审批程序;第八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本办法共九章三十四条。

  五、涉及范围

  (一)户籍困难家庭分类施保

  对符合条件的我区困难家庭实行分类施保救助。根据困难家庭成员的就业、健康、子女就学、社会贡献以及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等情况,将困难家庭分为三类,分别给予一定金额的救助,其中不具备第一类、第二类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属第三类。

  (二)户籍困难居民项目救助

  困难居民根据致困因素可申请项目救助,即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养育扶助、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等方面的专项救助。

  (三)困难居民危困救济

  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危困救济,家庭财产总额参照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限额标准执行(放宽名下无机动车辆的限制,即家庭拥有唯一机动车辆,购置价格价税合计低于10万元且购置时间满三年的,可以申请危困救济)。

  原则上申请家庭同一自然年度内救助金额不低于深圳市2个月(含2个月)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累计不超过深圳市36个月(含36个月)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困难居民和居民小组社保补助

  困难居民参加社会保险的,可凭社保缴费清单申请社保补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困难居民已享受医保部门基本医疗保险资助的,不重复给予补助。人均年集体分配低于15000元(含15000元)的居民小组,对其为户籍居民(参与集体分配并由集体缴交社保)缴交的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单位部分给予补助。

  (五)综合救助商业保险

  为180天—60周岁(不含60周岁)的困难居民按照不超过400元/人/年的标准购买综合救助商业保险。保险项目包含意外死亡/伤残、意外医疗费用、疾病医疗费用、重大疾病补充保险等。

  六、惠民利民举措

  为切实做好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工作,建立健全我区分层分类救助体系,本办法通过新增危困救济项目适当降低临时救助申请门槛,有效补充现行临时救助办法;同时通过实施分类施保、项目救助、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补助,细化各类救助措施及资助标准,进一步加强我区基础民生保障力度,减轻困难居民小组社保缴纳负担。

  七、新旧政策差异

  本办法基本沿用了原《暂行办法》的框架结构和主要救助措施。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

  1.完善分类施保疾病种类进一步规范了可享受分类施保待遇的疾病病种。其中第一类分类施保疾病种类具体至38个,第二类分类施保疾病种类具体至8个。

  2.有效补充临时救助。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实施危困救济资助项目,作为现行临时救助的补充规定。一是适当降低临时救助申请门槛,放宽名下无机动车辆的限制,即家庭拥有唯一机动车辆,购置价格价税合计低于10万元且购置时间满三年的,可申请危困救济;二是参考其他区临时救助细则规定,细化各类救助类型资助标准,并规定我区危困救济项目年度总救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除部分条文根据2019年机构改革后医保部门出台的《深圳市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实施办法》(深医保规〔2019〕2号)有关规定,删除原《暂行办法》中已无效的文件名称。

  4.其他修订情况。一是文件名称说明。为将好的工作措施固化为政策文件,根据《深圳市坪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修订后的政策名称为《坪山区保民生精准救助帮扶办法》。二是参照深圳市低保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审慎原则,增加“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的非户籍家庭成员按照市有关规定享受救助待遇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保民生待遇”的规定。明确“居民小组社保补助”根据每月实际投保人数按照补助标准进行补助,提高社保补助公平合理性。四是参照低保认定程序,规定保民生人员认定均需进行经济核对、综合评估等。

  八、注意事项

  本办法规定困难居民及家庭(含非户籍)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危困救济的,原则上不予救助;

  坪山区保民生人员的认定办法、收入计算、停保程序等,参照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认定相关规定执行。

  九、关键词诠释

  (一)危困救济

  本办法所称危困救济,是指政府对遭遇意外伤害、重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现行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仍有严重困难的支出困难型家庭或个人,给予的过渡性救助。

  (二)困难居民小组

  人均年集体分配低于15000元(含15000元)的居民小组。

  (三)困难居民及家庭

  本办法中所指的困难居民及家庭主要指以下几类人员:

  一是经认定的本区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及所在家庭;

  二是具有本区户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深圳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低于深圳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和生活状况符合低保规定条件的居民及所在家庭;

  三是突然遭遇意外伤害、重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仍有严重困难的支出困难型家庭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