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了促进承包商依法、诚信履行工程合同和投标承诺,提高承包商履约水平,规范履约评价行为,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2020年10月20日,区住房和建设局印发了《深圳市坪山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深坪住建规〔2020〕1号,以下简称《履约实施办法》)。2020年12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21年1月5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1〕15号,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对公共信用信息纳入、共享和公开提出了明确要求,即: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目录制管理。省发改委、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小组办公室以及区委政法委均就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提出了相应要求。
二、目标任务
本次修改工作,旨在对《履约实施办法》不符合《指导意见》《通知》要求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清理,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区住房和建设局对《履约实施办法》进行了梳理,发现部分条款的制定依据为住建部、省住建厅、市住建局等部门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指导意见》《通知》要求,应进行修改。此次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按照《指导意见》《通知》规定要求对《履约实施办法》有关信用信息公开的规定作出相应修改,即删除有关惩戒信息公开的规定,包括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二是删除《履约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3点有关“黑名单”的内容;三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拟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坪山区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水务等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对其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
四、修改的过程
《履约实施办法》的修改征求了两次各单位意见,在坪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征求公众意见及公平竞争意见。2021年9月17日,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法举行了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就履约评价的评分标准提出了4条合理建议,决定予以采纳。2021年10月16日,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组织专家对《履约实施办法》(修改稿)进行了论证评审,然后根据专家意见对修订稿作了进一步完善,2021年11月18日通过局长办公会审议,2021年11月29日通过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履约实施办法》最终稿。2022年1月5日,经区政府同意,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重新印发了《深圳市坪山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
五、修改后《履约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履约实施办法》正文共24条,包括适用范围、评价原则、评价类型、评价方法、评价依据、评价内容等内容,为工程建设单位开展履约评价工作提供明确指引。6个附件则为评价单位开展履约评价提供了具体操作细则。
(一)关于适用范围
《履约实施办法》适用于对坪山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水务等工程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关于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范围,参考《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第三条的规定,是指利用区本级预算内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利用公共资源融资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以及国有企业自筹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投资建设工程。
(二)关于监管部门的职责
监管部门为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坪山区水务局。
区住房和建设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是在履约评价正式开始前建好区建设工程履约评价共享平台。
二是在每个季度对申报的履约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在每年年末对本年度各市场主体的履约评价结果进行统计,综合得出各承包商的年度履约得分,并将承包商的年度履约评价情况函报全区各相关部门。
三是发文通报表扬年度履约评价、单项工程最终履约评价为优秀的承包商,并通过区人民政府网公开通报表扬,按照相应程序授予“坪山区建设工程履约优秀团队”称号、“坪山区建设工程履约优秀单位”称号。
四是对其所监管项目的单项工程定期履约评价或者最终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承包商可以约谈其相关负责人或者责任人。
五是可以将年度履约评价“不合格”名单函送区相关单位,可以约谈年度履约评价为“不合格”承包商的相关负责人或者责任人。
六是对工程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对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进行监督: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对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并申报履约评价信息,或者履约评价显失公平的,区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
区水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是对其所监管项目的单项工程定期履约评价或者最终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承包商可以约谈其相关负责人或者责任人。
二是可以将年度履约评价“不合格”名单函送区相关单位,可以约谈年度履约评价为“不合格”承包商的相关负责人或者责任人。
三是对工程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对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进行监督: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对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并申报履约评价信息,或者履约评价显失公平的,区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
(三)关于评价单位职责
承包商履约评价工作由工程建设单位具体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是建立评价账户,登录坪山区建设工程履约评价共享平台按时操作,完善承包商履约评价的内部考核机制。
二是结合其工程特点和具体要求,增加和量化附件关于承包商履约评分标准表的具体评分指标(但仅限于二级指标的内容、分值、权重,一级指标项及分值、权重不得调整),制定评分表,并按百分制将分项分值进行调整。
三是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按照规定加强对承包商日常履约情况的评价,设立承包商履约评价小组,明确分工,负责落实履约评价的具体工作。
四是如实在“坪山区建设工程履约评价共享平台”上填报,对承包商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五是受理承包商对单项工程履约评价结果的异议,在收到承包商申辩正式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答复承包商。
六是对单项工程定期履约评价或者最终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承包商或者其从业人员,可以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拒绝其参与建设工程投标。
此外,明确了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的职责划分:建设单位负责承包商单项工程履约评价工作;代建单位对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承包商进行单项工程履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工程建设单位备案。
(四)关于评价内容
《履约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对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履约评价的主要内容。考虑到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单位的差异性,《履约实施办法》仅提供框架性指引,实际操作中,工程建设单位可结合其工程特点和具体要求,在附件承包商履约评分标准表的基础上增加和量化具体评分指标,制定评分表,并按百分制对相应的分项分值进行调整。
(五)关于评价方法
按《履约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单项工程定期履约评价,主要根据附件中的履约评分标准表进行评分,并结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得到单项工程定期履约评价结果;单项工程最终履约评价,通常是结合定期履约评价情况对承包商的履约行为进行综合评分(当然也可直接取该单项工程所有定期履约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并结合本办法第十二条(不得评为“优秀”的情形)、第十三条(直接评为“不合格”的情形)的规定得到评价结果。
(六)关于不得评为“优秀”的情形
根据《履约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主要包括:(1)因为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发生一般事故的;(2)因为自身原因导致实际履约时间超过合同约定履约时间的(滞后时间不超过合同约定履约时间百分之二十);(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受到区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4)项目管理团队和主要技术人员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投标承诺)配备或者配备的项目管理团队和主要技术人员不到位的(经工程建设单位同意的除外);(5)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年度累计三次以上不在岗的;(6)在招标文件中或者合同中列明的其他情形。
(七)关于直接评为“不合格”的情形
根据《履约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主要包括:(1)因为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2)因为自身原因造成履约时间严重滞后(滞后时间超过合同约定履约时间百分之二十)的;(3)被区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存在转包、挂靠或者违法分包工程行为的;(4)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5)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分包商工程款而发生纠纷逾期未整改或者引发群体性(五人以上)上访事件的;(6)经纪检监察及有关部门认定存在贿赂政府部门公职人员的行为的;(7)在招标文件中或者合同中列明的其他情形。
(八)关于评价结果的应用
《履约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要求区住房和建设局定期将履约评价结果函报全区各相关部门,作为坪山区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评标、定标等提供重要参考。
《履约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履约评价被评为“优秀”的承包商,予以通报表扬和授予荣誉称号;对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承包商,区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约谈其相关负责人或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