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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 《深圳市坪山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坪山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10-27 14:04:38

  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深圳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体系的顶层设计,《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深圳市关于构建高水平“1336”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方案(2020-2025年)》等政策文件陆续出台,系统谋划深圳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进一步明确基础养老服务设施层级功能。为规范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发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功能,推动社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区民政局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深圳市坪山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标任务

  全面规范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内容及流程,引导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效能和服务质量提升,满足社区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打造优质的“家门口”养老服务,推动社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三、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在坪山区内建设、运营的,专门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托养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场地、设施等,包括街道长者服务中心、社区长者服务站、小区长者服务点。

  四、基本结构

  《办法》共七章四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部门职责等。

  第二章建设标准,明确场地来源、规划布局、选址要求、建设标准、全托标准、建设要求、各层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功能要求、无障碍设置、标识设置、消防设置等。

  第三章运营管理,明确运营模式、运营资质、委托运营、服务要求、服务供给、服务协议签订、运营人员配备、设施设备配置、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医疗卫生管理、人身安全管理、运营管理制度、服务对象建档、服务信息公开、有偿服务约定、运营费用缴交等。

  第四章服务质量评价,明确日常巡查监督、运营情况报告、评价工作执行、评价结果应用等。

  第五章政府资助,明确政府资助类别、资助条件和标准、申请流程、经费保障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明确合法合规运营、暂停或终止服务安置、禁止性行为、资助项目监管、老年人权益保障等。

  第七章附则,明确解释单位、有效期限等。

  五、主要内容

  (一)规范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

  街道长者服务中心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0平方米,床位不少于30张;社区长者服务站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750平方米;小区长者服务点可与小区物业管理中心融合设置。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设施设备配置应当优先符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要求。街道长者服务中心建设,在此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参考养老机构建设标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无障碍建设、标识设置及消防环保均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细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模式分三种,即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民建民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以委托相关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进行运营管理。开展24小时托养服务的运营单位应当进行养老机构备案。

  运营单位应配备相应专业人员、设施设备,建立涵盖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后勤保障与消防安全等运营管理制度体系,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消防、卫生、防疫、食品等方面的安全工作以及相应的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和服务防护工作;依据养老服务设施类别提供相应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托养服务、接送服务、生活照料服务、长者助餐服务、康复护理服务、医疗保健服务、心理或精神慰藉服务、文化娱乐服务、社会工作服务、转介服务及法律援助服务。提供餐饮或医疗服务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获得相应资格。

  “公建民营”与“民建民营”设施在提供有偿服务时需参照深圳市相关养老服务收费标准进行合理定价,并予以公示。“公建公营”类为纯公益设施,不得有盈利行为。

  (三)明确服务质量评价机制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独立完整的工作档案、独立的账户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及时主动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汇报运营情况。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单位的日常巡查监管和服务质量评价工作,在每年一季度完成上一年度服务质量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分为AAAAA等级、AAAA等级、AAA等级、AA等级和A等级五个等级。评价结果直接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单位的政府资助挂钩。

  区民政局按照年度不低于50%的比例,对全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抽查,评价结果低于政府资助所要求的评价等级,取消当年度相应资助资格。

  (四)明确政府资助要求

  根据设施类别提供不同标准的政府资助,资助方式分为设施建设资助和基础运营资助。资助经费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拟资助金额超出本年度财政预算可安排的资金规模,则对资助项目进行等比例核减。

  (五)加强监督管理

  运营单位须遵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六、政府资助说明

  (一)设施建设资助

  1.资助对象:已开展服务的“公建民营”二类设施和“民建民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2.资助标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为750平方米以下(不含750平方米)的,建设经费最高资助金额为30万元;建筑面积为750平方米-1000平方米(不含1000平方米)的,建设经费最高资助金额为50万元;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设经费最高资助金额为100万元。

  3.资助方式:按照运营单位进行场地建设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分期差别化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申请前一年服务质量评价结果须AAA等级及以上,按照“30%、30%、40%”分三年拨付,资助主要用于基础工程建设、场地装修和设备购置等费用。

  4.注意事项:同一登记地址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资助只能享受一次,不得因再次装修扩建或转让而再行申请设施建设资助。已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若已享受养老机构新增床位等相关建设资助,不再享受本办法设施建设资助。

  5.申请流程:申请,符合资助条件的运营单位在每一期评价结果公布之日后60日内,向所属街道办事处提交全部申请材料。逾期申请视为放弃资助,不予补发。审核,街道办事处15个工作日内初审资料,区民政局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审核通过进入公示环节;资料不全或审核不通过的,予以书面反馈。公示,拟资助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公示7日,有异议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处理,经调查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告知;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拨付环节。拨付,公示通过后按程序拨付资助款项。

  (二)基础运营资助

  1.资助对象:开展运营服务满一年的“公建民营”和“民建民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2.资助标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为750平方米以下(不含750平方米),每年最高资助金额为5万元;建筑面积为750平方米-1000平方米(不含1000平方米)的,每年最高资助金额为10万元;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每年最高资助金额为20万元。

  3.资助方式:按年度申请,申请资助设施首三年年度服务质量评价结果须达到AAA级,第四年开始须达到AAAA级。

  4.注意事项:基础运营资助主要用于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支付工作人员薪酬、开展各类服务和活动费用等日常管理开支。

  5.申请流程:申请,符合资助条件的运营单位在每年度评价结果公布之日后60日内,向所属街道办事处提交全部申请材料。逾期申请视为放弃资助,不予补发。审核,街道办事处15个工作日内初审资料,区民政局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审核通过进入公示环节;资料不全或审核不通过的,予以书面反馈。公示,拟资助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公示7日,有异议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处理,经调查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告知;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拨付环节。拨付,公示通过后按程序拨付资助款项。

  七、惠民利民举措

  “老有颐养”是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重要内容,坪山区以强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为抓手,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进行全流程规范指导,力争扩大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社区养老服务需要。通过制定“设施建设资助”和“基础运营资助”两项资助项目,积极扶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养老服务,激活养老服务市场活力。

  八、关键词解释

  (一)街道长者服务中心,指集短期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养老、医养结合等功能于一体的养老服务设施,是社区养老服务的枢纽和平台,发挥统筹养老服务资源、完善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对接服务与需求信息、提升养老服务综合管理水平的作用。

  (二)社区长者服务站,指为老年人提供日间托管、临时托管、文体娱乐、助餐配餐、辅具租赁、家庭喘息、照护培训等普惠性养老服务的养老服务设施。

  (三)小区长者服务点,指在住宅小区设置的,负责掌握辖区老年人分布状况、年龄结构和身体状况等动态信息,为居家养老机构上门服务提供场地和服务支持,为特殊困难家庭提供帮助和链接服务的养老服务设施。

  (四)公建公营:政府提供物业,相关职能部门作为运营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自主运营。

  (五)公建民营:政府提供物业,委托社会力量作为运营主体开展运营。

  (六)民建民营:社会运营机构使用自有或租赁物业,自行装修,自主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