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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已失效、已废止区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信息来源:坪山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12-21 18:59:44

  2020年12月21日,坪山区人民政府发布了《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已失效、已废止区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坪府规〔2020〕5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决定》出台的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要求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2019-2020年以来,根据上级指示,全面开展涉证明事项、公平竞争、《政府投资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机构改革、强制登报公告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野生动物保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等9次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但专项清理针对性强、范围有限,不能实现对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鉴此,有必要对区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本次清理,共清理出已失效、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77件。被宣布已失效、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存在以下情形: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已废止或被宣布失效;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精神不一致、不协调或者相抵触;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要;

  (四)文件所规定的适用期限已过,或调整对象已消失。

  宣布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即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决定》涵盖的规范性文件范围

  《决定》涵盖了坪山新区管委会时期以新区管委会、新区综合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坪山区成立以来至2020年11月30日,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因上述原因需宣布失效、废止的文件。

  四、《决定》的有效期

  由于《决定》系宣布已失效、已废止区规范性文件的文件,因此有效期为“长期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