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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监管办法》

信息来源:坪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11-23 13:31:07

  一、修订背景

  2018年8月,坪山区为规范各级股份合作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出台了《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较好地强化了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监管、规范了各级股份合作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2019年9月,《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稿正式发布,《条例》对社区党委审议重大事项的内容做了明确要求。

  原《办法》经过一年的实施,考虑到社会各界对其中关于重大事项内容、民主决议程序等内容的意见,以及客观情况的变化,《条例》修订相关内容,我局认为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优化,进一步完善对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的监管,维护广大股民的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办法》,加强对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的监管,规范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保障股份合作公司“三资”安全,维护股民切身利益,进一步促进集体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三、结构和内容

  《办法》共6章18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规定办法制定目的、依据及适用范围。

  第二章重大事项内容,明确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三章重大事项决策要求,明确重大事项决策原则,决策方式,以及监事会和社区党委决策监督作用。

  第四章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明确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实施程序。

  第五章监督检查,明确重大事项监管机构,规定违法办法有关处理和处罚措施。

  第六章附则,规定办法的解释单位和有效期限。

  四、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重大事项范围

  《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列举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1.重大规划和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计划、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计划及集体用地开发利用计划等。

  2.重大资产资源处置,包括公司股权变动、集体用地建设(含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集体用地及物业等资产转让、账面价值人民币100万元以上资产处置、投资购建、非农建设用地的调整置换等。

  (注:投资构建通常指的是投资兴办或参股企业,购买大额企业债券、股票,购置土地、物业、汽车等固定资产,工程建设。)

  3.重大财务事项,包括对外投融资、贷款、担保抵押、债权债务处置、经营班子薪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拆迁补偿款及征(转)地补偿款使用、集体股收益使用及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等。

  4.公司章程规定的与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有关的影响股东重大利益、影响集体经济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重大事项并不能以上述列举的具体事项为限,未在列举范围内,但关系股份合作公司经营发展影响股东重大利益的事项也应当包括在内。另需注意的是,为优化集体物业出租程序,提升出租效率,集体物业出租不再划入重大事项范围内。

  (二)决策要求

  《办法》规定重大事项由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以会议方式作出决议。董事会决议时应有监事会、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列席会议。监事会对重大事项决策全过程履行监督职责。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对集体资产和集体股管理行使建议、质询、监督权。

  股份合作公司对重大事项决策表决应当以书面形式记载,保存归档以备查验,特殊情况下如遭受不可抗力情况的(如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影响),通过网络或其他非会议方式进行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补办相关记录并进行说明。

  (三)决策程序

  《办法》规定重大事项须经以下程序决策:

  1.董事会形成初步意见;涉及居民小组一级股份合作公司(含分公司)的重大事项,按照《关于推进居民小组党建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等8个实施意见(深坪组通〔2017〕68号)要求执行,即召开居民小组党群联席会。

  2.将形成的初步意见报社区党委进行研究,情况特别复杂的,由社区党委研究提出意见后提交公司所在地的街道党工委审议。

  3.召开董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监事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决定;分公司事项涉及总公司及其他分公司的,由事项所涉分公司股东(家庭户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按前款进行民主表决;分公司事项不涉及总公司及其他分公司的,由分公司股东(家庭户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报总公司“三会”审议,无需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表决。

  4.将通过方案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对重大事项中属于集体股比例调整、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情况的,由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后报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5.将方案表决结果及实施情况向股东公示五个工作日以上并接受监督。

  需要说明的是,若重大事项仅涉及居民小组一级公司的,无需通过社区一级股份合作公司股东(代表)大会通过。

  (四)简易程序

  《办法》规定,涉及城市化转地、政府统一征收的重大事项在符合《条例》规定的董事会、股东大会职权规定的前提下,可按如下简易程序进行:土地涉及社区一级股份合作公司的,可由董事会决策通过后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在本社区张贴公示;土地涉及居民小组一级股份合作公司分公司的,可由股东(家庭户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报社区一级公司董事会决策,董事会决策通过后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在本社区张贴公示;土地涉及居民小组一级股份合作公司子公司的,可由子公司董事会决策通过后报股东(家庭户代表)会议表决,表决通过后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并在本社区张贴公示。需要注意的是,“《条例》规定的董事会、股东大会职权规定的前提”通常是指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股东大会职权,或者由股东(代表)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

  城市化转地是指政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深发〔2003〕15号)《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及相关配套文件对未征或未完善征转地手续的集体用地进行征地或完善征转地手续的行为。政府统一征收是指政府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及相关配套文件实施的房屋征收行为。

  城市化转地和政府统一征收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具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特性,可适用简易程序,可免去股东(代表)大会表决。

  (五)集中交易事项

  《办法》规定以下事项,须纳入政府部门认可的交易服务机构进行集中交易:1.单项物业月租金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物业出租项目;2.采购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3.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施工类项目、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以及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货物和服务项目;4.集体用地合作开发、城市更新等项目;5.物业转让以及评估价值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转让;6.其他涉及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转让的重大资产处置项目。

  上述事项除应当按照重大事项决策外,还应当按照有关物业租赁、货物和服务采购、工程招标、集体土地开发和交易等相关政策进行决策和实施。有关交易政策不得减少《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