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了《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深建规〔2020〕3号),该办法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价为主、行业协会辅助的模式,体系较大,共涵盖18类建筑市场主体。由于市信用管理办法基于全市层面,难以全面体现各个区的实际情况,例如坪山区将信用管理范围扩及水务部门监管的水务工程,又如坪山区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评比,以及即将实施的坪山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承包履约评价,都是体现建筑市场主体信用非常好的评价指标。为此,坪山区结合本区实际和市信用办法制定了《深圳市坪山区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办法》主要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建规〔2020〕1号)、《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深建规〔2020〕3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坪山区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而制定。《办法》正文共六章42条,六章分别是“总则”“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和公开”“信用评价”“信用信息的使用”“监督管理”“附则”,另有附件《深圳市坪山区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计分表(1-12)》。
一、关于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坪山区管理权限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水务等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主体的信用管理。
二、关于信用管理和评价主体
《办法》采用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坪山区水务局(以下统称区工程主管部门)管理及评价的模式。
三、关于信用管理对象
《办法》信用管理对象主要是建筑市场五方责任主体及相关从业人员,包括建设(含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
四、关于信用信息的构成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单位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注册登记信息以及资质信息;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从业资格、履历等其他反映从业人员从业状况的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主体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等受到政府部门、社会组织表彰或认可所形成的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行政处罚信息、联合惩戒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五、关于信用信息的采集与认定
《办法》规定信用信息的采集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基本信息由区建筑信用管理系统从市住建局企业与人员信息诚信申报平台或者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直接采集;二是良好信用信息主要通过区建筑信用管理系统自动采集、区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收集、建筑市场主体诚信申报等方式进行采集;三是不良信用信息主要由区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动采集。
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认定在《办法》的第八条至第十九条有详细的规定。
六、关于信用修复
《办法》规定信用修复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二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同意信用修复的;三是由原认定部门撤销不良行为的。以上三种经信用修复后的不良信用信息不再对外公示,不作为信用评价依据。
七、关于信用信息公开
《办法》第二十一条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公开的平台,二是明确公开的信息的范围,三是明确公开的期限。例如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公开平台为官网、区建筑信用管理系统、市建筑信用管理系统和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其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
八、关于“黑名单”制度和履约评价制度
“黑名单”制度和履约评价制度是构建的坪山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圳市坪山区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深坪住建规〔2019〕1号)已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坪山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深坪住建规〔2020〕1号)已于2020年11月3日起施行。
九、关于信用评价
(一)开展信用评价的意义
一是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实现政府职能从重资质管理向重市场信用管理的转变,减少直接干预,释放企业活力,促进企业由原先的围着资质转,转向围着市场转,提升市场竞争力;二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通过信用管理,能够将企业的现场生产行为与行业准入、招投标直接挂钩,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三是构建“3+1”信用管理体系和工程监管闭环机制。《办法》实施后,将利用大数据的现代信息技术平台,全过程采集有关履约评价、违法失信等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对各建筑市场主体进行实时的科学评价,针对评价结果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实现工程监管上的闭环;四是《办法》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建筑领域监管制度,是“信用坪山”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实施后,建筑信用管理平台将与区委政法委的社会信用管理平台对接,实现行业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打破政府监管信息资源的“孤岛”,推进政府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强化信用体系的约束作用,为建设“平安坪山”“质量坪山”“文明坪山”发挥强有力的作用。
(二)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办法》在市信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坪山实际构建了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
1.关于评价指标层次
2.关于评价指标权重
基本信息、履约评价、施工监理水平评比、行业奖项、建设科技和行业综评的第一或者第二层次评价指标的权重,根据评价对象的行业特点,有适当调整。关于行业奖项和建设科技等良好信用信息的第三层次评价指标加分以及不良信用信息的第三或者第四层次评价指标扣分的权重确定,主要采取分值和有效期结合的方式。
就基本信息而言,企业没有市信用评价得分的,勘察、设计企业的直接得40分,施工、监理企业直接得30分;企业有市信用评价得分的,则其基本信息得分为其市信用评价得分乘以50%(其中施工企业得分超过50或者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得分超过40分的相应按照50、40分计)。
就履约评价而言,所占分值较高,其中勘察、设计企业满分为30分,施工、监理企业满分为20分。
就施工监理水平评比而言,所占分值为25分,即企业在坪山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水平大评比的得分(满分为100分)乘以25%。
就行业奖项、建设科技而言,企业的国家级的加分分值和有效期>部级主管部门的>省级主管部门的>市级主管部门的。具体标准如下:
说明:为促进深圳绿色建筑发展,与此相关的加分标准有适当提高。
就不良信用信息而言,企业的行政处罚(包括红色警示)的扣分分值和有效期>黄色警示>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记分>其他不良行为。具体标准如下:
(三)关于评价方法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筑市场主体,《办法》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即根据建筑市场主体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等评价指标实行定量分析和定性评价。综合信用评价实行实时评价和阶段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对建设单位、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建筑市场主体,《办法》采用定量分析方法,实时公布其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每3个月公布一次分数,但不作定性评价。
1.实时评价
即根据被认定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办法》附件计分表规定的记分方法每天对建筑市场主体进行加分计算和扣分计算,然后加分之和与扣分之和简单相加即为企业实时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其中施工企业为120分)。
加分计算是指按照《办法》附件计分表规定的记分方法对建筑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和良好行为的得分进行简单加法计算,满分为100分(其中施工企业为120分)。
扣分计算是指按照《办法》附件计分表规定的记分方法对建筑市场主体的不良信用信息的扣分进行简单加法计算。
坪山区建筑信用管理系统每天自动生成企业前一天的实时评价分数,并于当天公布。
2.阶段评价
是指以3个月为一个评价周期,根据建筑市场主体在一个评价周期内所有实时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出该主体的评价周期信用得分,并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定性评价。定性评价采用等级制,即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A、B+、B、C四个级别,分别表示信用优良、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差,每一个级别都对应于相应的评价周期信用得分区间。
《办法》同时对坪山区新设或者初次进入坪山承揽建设工程业务的企业以及因存在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的确定作了相应安排,前者的信用等级直接定为“B+”(满1年以后其信用等级将按前述评价方法确定),后者则直接认定为“C”;企业在同一时间内同时有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综合信用评价等级和坪山区建筑市场主体综合信用评价等级的,其信用等级以两者中较低的为准。
十、关于评价结果的应用
关于信用评价等级结果的应用,《办法》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推动建设工程招投标平台与区建筑信用管理系统对接,自动获取参与投标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等级结果,供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使用。依法必须招标工程的招标人、直接发包工程的发包人应当承担未能审慎选择符合条件建筑市场主体的后果;二是对最近一个周期信用等级为A级的建筑市场主体,在办理资质审批、施工许可等方面可依法实施“绿色通道”和“承诺制”等便利措施,在各类监督检查时可以优化检查频次;三是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建筑市场主体可实施差别化监管,如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加大监管力度和检查频次,在市场准入、政府资金支持、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