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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坪山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信息来源:坪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10-11 18:30:57

  一、修订背景

  2019年7月10日制定实施了《坪山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按照区领导有关批示精神,为更好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开启基金招商-金融招商新模式”,特对《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二、《细则》主要修订内容

  本细则共八章四十三条,分章分类别对引导基金的投资领域、审批流程、运作程序、风险控制、激励机制、考核监督等内容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规定和说明,确保引导基金规范管理和运作,下面对修订内容进行简要说明。

  (一)“总则”部分

  该部分内容为第一条到第六条,对引导基金的含义、投资方式、管理机构以及子基金的分类等内容作了概况说明。本次主要将第二条修订为:“本细则所称新兴产业主要指生物医药产业、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等区委区政府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以及为加快抢占新兴产业高地,区委区政府重点支持的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子基金类别”部分

  该部分内容为第七到第八条,对子基金类别分为新兴产业投资子基金、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投资子基金两大类,并对两大类子基金进行了明确定义。根据深圳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申报指南有关定义,本次主要将第七条修订为:“本细则所称天使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一是子基金的投资须为其首两轮外部机构投资或子基金投资决策时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二是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资产总额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定义按照《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执行。”。为保持相关表述一致,将“职工人数”修订为“从业人数”。

  (三)“设立条件”部分

  该部分内容为第九条到第十条,分别从新兴产业投资子基金、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投资子基金明确了子基金的架构条件、申请机构和管理机构资质要求等。本次主要将第九条第(四)款修订为:“投资地域:子基金投资于坪山区注册登记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以下情形可将子基金投资于该坪山区以外的被投企业的投资额计算为子基金投资于坪山区注册登记企业的资金金额,具体...”。

  (四)“运作程序”部分

  该部分内容为第十一条到第十五条,分别对市场化子基金、专项子基金、直投项目以及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子基金的具体审批、设立程序予以明确。根据投资公司出资人由财政局调整为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本次主要将第十一条修订为:“投资公司或其委托的受托管理机构结合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投资推广服务署作为产业部门(下称“产业部门”)提出的各项子基金需求以及引导基金可用资本金规模拟订年度投资计划,于每年第一季度内报管委会审定。经审定后,原则上按照年度投资计划运作引导基金,超出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需求,需征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资局”)及其他各相关部门资金安排意见,并报管委会审议同意。”第十二条第(四)款修订为:“决策程序履行完毕后10日内,投资公司或其委托的受托管理机构联合管委会办公室在各自网站上对拟投资子基金初步设立方案(包括子基金申请机构或管理机构、子基金名称、子基金规模、子基金类别、引导基金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删除第十三条:“对于年度投资计划中财政部门切块安排的资金,行业主管部门可在资金额度内独立开展投资工作,相关运作程序由行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到第(五)款、第(七)款以及第十五条修订为:将“行业主管部门”修订为“产业部门”。

  (五)“风险控制”部分

  该部分内容为第十六条到第三十一条,对子基金申请设立时的募资条件、合格投资者、合作管理方、核心成员锁定、资金托管、资金拨付、收益分配、亏损条款、协议文本要求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对子基金投资具体项目的一票否决权、投资限制、禁止事项、提前退出、披露报告机制和投后管理职责等内容也作了明确规定,以进一步控制风险。本次主要将第十六条修订为:“专项子基金增资条件可参照市场行业惯例,由产业部门商定,经管委会审议同意后,在合伙协议中予以明确。”

  (六)“激励机制”部分

  该部分内容为第三十二条到第三十五条,明确了引导基金激励机制的让利和对象、让利审批程序和适用范围。本次主要将第三十五条修订为:“专项子基金、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投资子基金的让利条件和程序由产业部门参照上述内容自行拟定,报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七)“考核监督”部分

  该部分内容为第三十六条到第四十条,明确区财政部门应对引导基金进行绩效考核。由于投资公司出资人由原财政局调整为区国资局,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进行相应修订。

  (八)“附则”部分

  该部分内容为第四十一条到第四十二条,对《实施细则》中关联方的定义作了明确界定,并规定了本细则的解释部门及生效时间。本次主要将第四十二条修订为:“本细则由区国资局、区投资推广服务署负责解释”

  三、《细则》加强政府引导基金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杠杆放大、风险可控”的原则;

  (二)进一步明确了市场化子基金与专项子基金的设立要求及设立流程;

  (三)对子基金的风险控制、终止与退出、监督管理等环节及流程作了详细的规定与要求;

  (四)对引导基金运作管理的绩效评价作了规定。

  四、《细则》如何具体实施

  本《细则》的制定出台是坪山区财政局贯彻优化完善政府引导基金的管理要求及创新财政支出方式的一项重要举措。区财政局将积极做好《细则》的解释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各相关单位、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结合各自基金特点和工作实际,有序合规开展基金的设立及管理工作。

  五、新旧细则差异

  (一)整改天使期创新型企业定义。

  根据深圳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申报指南有关定义,对《实施细则》进行相应修订,将天使期创新型企业定义为:一是子基金的投资须为其首两轮外部机构投资或子基金投资决策时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二是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资产总额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需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及财政部印发的《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财金〔2019〕93号)的有关定义,鉴于坪山区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尚未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登记范围,不属于国有金融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其他各区引导基金均为国企管理的模式。对《实施细则》进行相应修订,投资公司出资人由区财政局调整为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资局”),由国资局履行投资公司出资人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