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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 《坪山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信息来源:坪山区投资推广服务署 发布时间:2020-09-30 16:22:49

  日前,坪山区投资推广服务署组织对《坪山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修订)》(深坪府办规〔2019〕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进行了再次修订。为便于更好理解相关内容,现就《管理办法(修订)》修订背景和主要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模式,规范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按照区领导对引导基金管理的新要求,为更好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开启基金招商-金融招商新模式,投资推广服务署组织对《管理办法(修订)》进行了修订。在修订过程中,投资推广服务署分别征求了相关单位、法律顾问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并结合意见对修订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二、目标任务

  引导基金是指由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其宗旨是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创新创业、新兴产业、城市基础设施、民生事业等领域,大力集聚和培育新兴企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民生事业和本区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主要为规范管理引导基金及子基金运作,其中引导基金是指由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或合伙方式投资的基金统称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包括专项子基金和市场化子基金。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一)将第三条【资金来源】修改为:“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注资、引导基金各项收益和社会捐赠等”。

  (二)将第四条【资金安排】修改为:“坪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下称“区国资局”)根据引导基金投资进度分期出资”。

  (三)将第七条【设立投资公司】修改为:“区政府独资设立深圳市坪山区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投资公司”),并授权区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投资公司作为坪山区属国有企业,遵循坪山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实行市场化运营。区国资局对引导基金的出资以资本金形式注入投资公司。”

  (四)将第八条【决策机构职责】修改为:“管委会成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常设成员单位、非常设成员单位、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行业专家。其中,管委会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产业、分管国资、分管发改的区领导担任;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区投资推广服务署,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区国资局作为区引导基金出资人,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投资推广服务署作为产业部门(下称“产业部门”),与区财政局同时担任常设成员单位”。

  (五)将第九条【出资人职责】中部分内容修改为:“区国资局经区政府授权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人”、“会同管委会办公室、投资公司拟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绩效评价、管委会议事规则等引导基金投资经营管理相关制度,并报管委会审议”。

  (六)将第十条【投资公司职责】部分内容修改为:“投资公司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深圳市坪山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具体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按照投资公司章程和子基金合伙协议等相关约定行使子基金出资人职责。”“对专项子基金及直投项目,投资公司按照管委会决议参股出资,依照相关产业部门意见开展投后管理工作”、“对子基金运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向区国资局、管委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报送子基金运作情况,发生影响引导基金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送”、“区政府或管委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七)将第十一条【受托管理机构职责】部分内容修改为:“区政府或管委会授权的其他事项,以及委托管理协议约定事项”。

  (八)将第十二条【产业部门职责】部分内容修改为:“根据本部门职责分工,产业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九)将第十四条【子基金类型】部分内容修改为:“在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内的,由产业部门发起,经管委会审批同意后参股设立;超出年度投资计划的,征求区国资局及其他各相关部门资金安排意见后,由产业部门发起,经管委会审批同意后参股设立。”、“专项子基金由产业部门拟定具体协议条款。经管委会审议同意设立后,通过引导基金出资设立。”

  (十)第十九条【资金管理】修改为:“区国资局根据引导基金投资进度,适时制订对投资公司的增(减)资计划,并报区政府批准。”

  (十一)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管理费用】部分内容修改为:“引导基金投资经营及日常管理由投资公司独立运营时,引导基金管理费用由投资公司编制年度经费开支预算,经区国资局批准后,从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及各类收益中列支,用于支付工资薪金等各项公司经营开支。引导基金投资经营及日常管理由受托管理机构运营时,引导基金管理费用按照投资公司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支付,经区国资局批准后将资金从引导基金账户转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账户。”

  (十二)第二十五条【引导基金资金管理】部分内容修改为:“引导基金专用账户中尚未投资的资金及其所产生的利息,区国资局可按照合法性原则进行管理。”

  (十三)第二十六条【子基金管理费用】修改为:“引导基金支付给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按照市场化原则操作,由投资公司或产业部门与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行业惯例协商确定,并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中明确规定。”

  (十四)第二十九条【职能部门监督】修改为:“区国资局负责投资公司的财务监管,并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具体办法由区国资局另行制定。区审计局对投资公司运作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区投资推广署对投资公司进行业务指导。”

  (十五)第三十四条【解释权】修改为:“本办法由坪山区人民政府授权区投资推广服务署负责解释”。

  五、新旧政策差异

  (一)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更完善

  通过对《管理办法(修订)》第三条【资金来源】、第四条【资金安排】以及第七条【设立投资公司】等内容的修订,明确了投资公司出资人由区财政局调整为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由国资局履行投资公司出资人职责,将投资公司人财物纳入国企管理序列和国有金融资本登记范围。

  (二)发挥基金招商作用

  通过对《管理办法(修订)》第八条【决策机构职责】、第二十九条【职能部门监督】的内容进行修订,更好地促进引导基金聚焦我区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我区建设,高效服务我区产业发展。明确了投资公司的行业指导部门为区投资推广署。有助于构建高质量的综合金融服务推动创新发展、促进产业转型、优化营商环境,发挥“基金招商”“金融招商”的作用,为坪山区引进更多优质投资项目。

  六、注意事项

  本《管理办法》由坪山区人民政府授权区投资推广服务署负责解释。《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坪山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坪府办规〔201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