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2016年9月14日,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深圳市坪山区;2017年1月7日,坪山区挂牌成立,坪山新区升格为坪山行政区,完成功能区到行政区的转变。行政区成立后,机构设置、职能调整造成《深圳市坪山新区防汛防旱防风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部分表述与行政区成立后要求不一致,各部门、街道办职能均有调整,故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3.《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
4.《深圳市坪山新区防汛防旱防风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三、修订过程
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两次征求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意见。在参考各相关单位反馈意见的基础上,作了修改完善。于2017年10月23日至2017年11月3日,在坪山区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于2017年12月11日至2017年12月22日止,在各街道办公告栏张贴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完成法制审查后,形成《办法》送审稿。
四、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所称三防抢险救灾工程是指经区三防指挥部认定,为避免、减轻或抗击台风、暴雨、干旱灾害及应对相关涉水突发事件,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而必须紧急实施的水务建设工程或修复工程。主要包括:水库、河道、堤防、涵闸、泵站、给排水管网、排水沟渠等水务工程及附属设施的紧急抢险修复工程;为抗击严重旱灾而紧急实施的供水工程、引水工程;相关涉水突发事件发生时需紧急抢修的供水工程、排水工程等。
五、主要内容
本暂行办法划分为七章,共二十八条,对三防抢险救灾工程认定、工程承包资格、工程实施、工程结算等方面做了明确要求,重点强调以下几个事项:
(一)三防抢险救灾工程认定。首先,暂行办法明确了三防抢险救灾工程认定时间,原则上在4月15日至10月15日的汛期认定防洪防风抢险救灾工程,在非汛期认定抗旱抢险救灾工程,同时提出了汛期发生旱灾,非汛期发生洪涝、台风灾害,三防指挥部也可开展相关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工作。其次,暂行办法提出了三防抢险救灾工程认定的具体条件,明确险(灾)情是由于台风、暴雨、干旱或相关水务突发事件引起、即将发生、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并趋向扩大化、不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情将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再次,暂行办法明确了三防抢险工程实施责任主体及程序,险情发生地管理单位为该区域抢险救灾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无管理单位的区域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担任责任单位。三防抢险救灾工程按照责任单位申请、区三防指挥部组织现场勘察、认定的程序实施。
(二)三防抢险救灾工程承包资格。暂行办法明确了对负责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格要求,以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勘察单位必须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乙级及以上资质;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水利工程或市政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勘察、设计两个资质同时具备的优先考虑;监理单位须具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或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需在坪山区政府投资简单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中确定。
(三)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的实施。为保证三防抢险救灾工程及时实施,暂行办法明确了三防抢险救灾工程合同签署、计量计价、工程结算方式等。责任单位可与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先行签署委托书,后补签抢险救灾工程合同。工程量计算、工程计价方法按照现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等文件确定,施工合同结算价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定的结算价为准,不设下浮,最终结算方式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同时,明确工程验收时限,责任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必须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结算编制工作并上报至责任单位。
(四)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的监督。暂行办法明确了区三防指挥部为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的监督单位,对弄虚作假、规避招投标而申报抢险救灾工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已经认定为抢险救灾工程但在7个工作日内未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串通谎报工程量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擅自挪用三防抢险救灾经费、物资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该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后,通过明确管理要求,细化工作步骤,明确各方职责,可以达到规范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提高三防抢险救灾工作效率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