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在本办法制订前,坪山区未出台专门针对政府物业资产的管理制度,政府物业资产管理主要按照《深圳市坪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办法》(深坪财〔2018〕52号)、《深圳市坪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深坪财〔2018〕57号)执行。为填补我区政府物业资产监管制度的空白,建立分工协作、有效衔接的运行机制,加强和规范政府物业资产管理,避免国有资产及收益流失,在充分调研市、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现有模式和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坪山区实际,制定《深圳市坪山区政府物业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三)《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四)参照了市本级及其他区的制度。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九十五条,分为十二章,各章节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制订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规定各部门职责,确定政府物业分类。
(二)第二章“政府社区公配物业和产业用房规划建设”。明确政府社区公配物业施和产业用房(统称为“政府配套设施”)的范围,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区国资局报送政府配套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情况。
(三)第三章“政府物业资产的接收和产权登记”。明确接收、登记主体,规范接收、产权登记程序。区国资局负责建立健全区政府物业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对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由区国资局明确使用用途及建议接收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审定。
(四)第四章“政府物业资产的购置与社会物业的租用”。对物业资产的购置程序、条件以及租用、借用、续租社会物业的要求作出了规定。
(五)第五章“政府物业资产的调配”。规范调配程序,明确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权责。
(六)第六章“政府物业资产的出租”。明确出租条件、类别、方式、程序、审批权限。
(七)第七章“政府物业固定资产登记管理”。区国资局建立健全区政府物业固定资产管理台账,明确政府物业固定资产登记程序。
(八)第八章“政府物业维修养护”。明确政府物业资产的日常管养及装修维护权责、程序。
(九)第九章“政府物业的安全管理”。明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对政府物业资产的安全管理责任。
(十)第十章“政府物业资产处置”。明确政府物业资产的处置类别、范围、审批权限等。
(十一)第十一章“政府物业资产责任追究”。明确政府物业资产管理责任追究情形及相关处理。
(十二)第十二章“附则”。规定生效时间、解释权、授权制定实施细则、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有关事项。
四、要点说明
(一)形成政府物业资产分类管理体系
为解决政府物业部门职责边界不够清晰的问题,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坪山区政府物业资产分类管理体系。
1.按照各部门“三定职责”进行分类管理,形成坪山区政府物业资产分类管理体系:由区国资局统筹,各主管部门分类管理,其他如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按职能分工对政府物业资产管理或监督。主管部门: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办公用房)、区投资推广服务署(产业用房)、区住房保障中心(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社区公配物业)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
2.对各部门职责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交叉职责进行划分。产业用房的主管部门明确为区投资推广服务署;其他业务类用房原则上由行业主管部门为主管部门。其中,在小区中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等教育用房由区住房保障中心作为主管部门统一接收,统一登记,按社区公配物业管理细则委托区教育局使用管理,其规划建设管理阶段分工在社区公配物业管理细则明确。
(二)构建政府物业资产统筹调配分类使用机制
为构建有效调配政府物业资产机制,履行监管我区政府物业合理使用的职责,明确区国资局统筹调配政府物业,按政府物业资产分类授权各主管部门管理,并可根据需要收回物业的管理权或跨分类调配使用。同时,明确政府物业资产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
(三)推动政府物业固定资产台账精细化管理
为解决我区政府物业产权不清、产权未登记、台账更新不及时、数据统计不完善等问题,创新政府物业固定资产管理台账模式。
1.明确各主管部门是区政府物业资产的产权接收、登记主体,负责向不动产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政府物业资产的产权手续,包括产权登记、产权变更、产权注销等,同时将相关情况报区国资局登记备案。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由区国资局明确使用用途及建议接收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审定。
2.明确由区国资局建立健全区政府物业固定资产管理台账,考虑到政府物业资产形成方式不同,一是在政府社区公配物业和产业用房规划建设阶段,通过主管部门及时向区国资局报送规划和建设情况,提前掌握潜在政府物业资产信息;二是在政府物业资产接收和产权登记阶段,形成固定资产的,及时更新完善台账;三是明确涉及产权转移的政府物业资产,应在收到调拨批复后办理政府物业资产账务登记,同时向区国资局办理固定资产产权登记;四是明确社区公配物业中不需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的政府物业资产,在实物移交时做好备查账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完成后办理政府物业资产账务登记,同时向区国资局办理固定资产产权登记。
(四)明确政府物业资产出租章程
政府物业资产原则上不对外出租,但考虑到我区政府物业长期闲置、代管物业收益归属不明等问题,参照《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物业出租管理办法》(深财规〔2018〕3号)制定我区政府物业出租管理章程,确需出租的,按本章程执行。
1.明确招租方式:公开招租和非公开招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出租的,需通过区国资局认可的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交易平台名单由区国资局另行通知明确。非公开方式招租情形:(1)涉及国计民生、文物保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社会秩序等特殊要求或具有公益性的物业出租;(2)党政机关(不含事业单位)将本机关物业出租给下属单位(含原改制转企或应脱钩未脱钩的下办企业)的;(3)政府物业出租给区属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的;(4)出租期限在6个月(含)以内的临时物业出租;(5)涉密或侦查工作需要的物业出租;(6)其他经区政府同意的特殊物业出租。
2.明确招租审批权限: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出租的,出租方案经区国资局审批同意后即可实施招租;采取非公开招租方式出租的,由各主管部门提出出租方案,符合可非公开招标情形第2项和第6项的,报区国资局审批;其他情形经区国资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审批完成后由各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备案。
3.明确代管物业收益分配。引入社会机构运营的政府物业,由主管部门制定运营方案,按“一事一议”报区政府批准后,授权承办单位使用,并与承办单位签订运营监管协议,履行监管义务。运营监管协议应明确运营管理模式、管理费用等。
4.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出租及产业用房出租管理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