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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 《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信息来源:坪山区科技创新局 发布时间:2020-06-13 16:01:44
归档标识 2023年07月13日

  一、背景依据

  在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新时代背景下,为加快构建“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金融支持”的全过程科技创新生态链,适应深圳市科技计划体系改革,针对性解决《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过程中相关单位反映的问题,按照区主要领导要求,我局牵头开展《实施办法》修订工作,形成了《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包括总则、平台和载体支持计划、创新人才创业支持计划、创新创业和企业成长支持计划、科技创新企业成长支持计划、科技金融资助计划、重点领域专项支持计划、协同创新支持计划、科技服务支持计划、科技创新奖励计划、重大平台项目支持计划、附则共十一章四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部分。对《若干措施》制定依据、资金保障、部门分工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第二章“平台和载体支持计划”部分。对创新平台新建、市重大平台落户、众创空间和孵化器认定与运营、科技创新园区认定与运营以及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加建和改造的资助条件和资助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平台、载体建设到运营提供全方位的资金支持。

  (三)第三章“创新人才创业支持计划”部分。对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项目的资助条件、资助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鼓励高层次人才和创业团队来我区创业或落户,为创新坪山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四)第四章“科技创新企业成长支持计划”部分。对企业研发投入、创业大赛项目落户与创客创业、科技中小企业创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金融、产业用房租金的资助条件和资助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形成覆盖企业不同成长阶段的扶持体系,同时降低企业在创新过程中的研发成本、融资成本以及空间使用成本。

  (五)第五章“科技金融资助计划”部分。用金融杠杆撬动科技创新,拓展了企业融资渠道。

  (六)第六章“重点领域专项支持计划”部分。对生物企业、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市场准入认证的资助条件和资助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加速我区生物产业、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发展,争创大湾区产业高地。

  (七)第七章“协同创新支持计划”部分。对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协同创新、国际科技合作、深港协同创新的资助条件和资助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促进境内外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创新要素在我区流动与融合。

  (八)第八章“科技服务支持计划”部分。对科技创新交流和活动、科技服务机构落户、科技创新联盟、科普基地运营的资助条件和资助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九)第九章“科技创新奖励计划”部分。《若干措施》对科技获奖、知识产权、标准化、非产业类单位科研活动以及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的资助条件和资助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

  (十)第十章“重大平台项目支持计划”部分。明确了特别重大项目的资助条件和资助方式。

  (十一)第十一章“附则”部分。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期限。

  三、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1.落实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要求,调整政策架构。

  2.对部门内、部门间交叉资助项目以及同类别资助进行修订,合并创新平台新建资助与创新平台提升资助、众创空间运营资助与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资助、科技服务机构落户奖励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以及科技贷款贴息贴保、股权投资支持、科技贷款风险奖励等,删除市级以及上企业技术中心配套资助、博士后流动站资助、工作(分)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资助、人才住房资金补贴、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活动资助、十大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十大制造业创新中心落户资助。

  3.为了提高专项资金扶持对象针对性,取消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奖励、优秀科技企业奖励、区级创新平台(不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认定资助、孵化载体项目孵化奖励。

  4.对实施难度大、可操作性差、资助门槛低、与现行政策不匹配的政策条文进行清理,删除首创产品销售(购买)资助、重点产业领域额外资助、基于审计(统计)核定的研发投入资助、上级人才团队项目落选资助、创业企业综合实力审核资助、《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入围资助、市创客服务平台项目配套资助。

  5.围绕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降低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认定资助,新增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运营考核资助和科技服务平台使用资助,激活科技创新平台的服务与使用需求,充分释放科技服务平台的公共服务效益。

  6.提高区内产学研合作资助,鼓励区内创新主体开展科技创新交流合作。

  7.优化资助资金核算方式,调整平台认定资助、孵化载体认定资助为固定金额。调整高层次人才资助方式为事后资助,按照建设投入一定比例给予资助,避免与人才认定奖励资助重复。

  8.完善上级资助配套,新增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市级创业资助、市级动力电池回收补贴、市级海外创新中心资助、市专利奖、深港协同创新资助的配套资助,同时补充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配套资助类别。

  9.增加部分条文同一申报单位年度申报数量、年度资助规模上限,保障资金有效配置。

  10.为了促进我区重点产业创新水平持续提升,提高部分新药临床试验资助,对通过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新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企业给予额外奖励,缩小仿制药资助范围,增加专业平台资质新增奖励、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获批资助。同时聚焦产业发展的个性难题,新增生物企业(机构)危废处理费用资助、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费用资助。

  11.修订部分专业名词表述,使标准更规范。

  12.突出政策扶持对象科技创新属性,调整产业用房资助等级划分标准,综合考量申报单位资质、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知识产权数量。

  13.新增股权投资奖励。鼓励股权融资机构对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投资。

  14.细化区级认定国际性、全国性交流活动的资助上限,鼓励相关单位积极举办更级别活动。细化研发投入资助上限,根据企业规模,分档设置资助上限。

  15.新增境外交流合作项目协作资助,保障我区境外科技交流合作项目顺利开展。

  16.鉴于部分上级科技奖励存在国家级低于省级、省级低于市级的现象,将科技奖励配套资助核算方式由按比例配套调整为固定金额资助。新增广东省专利银奖奖励,提高政策与省级专利奖匹配度。

  17.以引导企业持续维护知识产权、夯实企业市场竞争力为目的,调整国内发明专利的资助门槛和资助方式。

  18.扩大特别重大项目资助范围,新增区委区政府会议纪要重点引进项目资助、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项目资助,促进高端创新资源在我区聚集、流动。

  19.对文件生效日期、失效文件、规范性表述等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