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在粤港澳大湾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新时代背景下,为贯彻落实预算体制改革,针对性解决《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出现的问题,进一步优化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保障科技创新政策措施落地实施,我局牵头修订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管理职责和分工、资助对象和范围、申请与审批、专家评审、事前资助资金管理、监督和检查、附则八章三十一条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部分。对《办法》实施目的以及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管理使用原则、资助方式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第二章“管理职责和分工”部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的主体责任要求,明确了区科技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区纪检监察部门、区统计部门等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同时明确了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在使用专项资金过程中的具体责任。
(三)第三章“资助对象和范围”部分。对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申请主体基本条件、禁止类申请主体、同类项目重复申报、注册地外迁限制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四)第四章“申请与审批”部分。明确了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审批流程、申报项目受理方式、专项资金审核方式以及申报项目审批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
(五)第五章“专家评审”部分。对评审小组职责、专家评审程序、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六)第六章“事前资助资金管理”部分。对事前资助项目管理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七)第七章“监督和检查”部分。明确了申请单位(个人)、区科技主管部门、受委托的专家和中介机构等相关主体在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需受监督检查的具体事项以及处罚措施。
(八)第八章“附则”部分。对专项资金工作专项经费的用途、申报主体年度资助上限、《办法》有效期限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1.规范专项资金概念界定,明确具体支持范围,主要包括平台和载体、创新人才、创新创业和企业成长、创新产业升级、协同创新、科技服务。
2.明确专项资金以核准类的事后资助方式为主,尽量减少非必要的评审类资助,提高专项资金审批效率。
3.为提高资金使用安全性,将被列入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区委政法委失信被执行人的机构(独立法人)或存在严重违法失信或失信被执行人记录的纳入禁止类申报主体。
4.根据《预算法》提出的主体责任要求,重新梳理职能部门职责,新增区统计部门的主体责任,主要配合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查相关统计数据,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估工作。
5.结合2018年专项资金申报主体的实际经营情况,放宽部分申请主体申请项目实施地在坪山区,以及注册地不搬离限制。
6.优化申请项目审批流程,前置拟资助计划上会审定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7.新增事前资助的评审类项目专家评审流程,提高评审专家要求,降低事前资助项目资金使用风险。
8.根据事前资助项目资金管理的实际需求,新增第六章“事前资助资金管理”。
9.综合考虑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新增申请主体年度资助上限。
10.对文件生效日期、失效文件、规范性表述等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