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 | 《深圳市坪山区土地整备留用土地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3-05 00:00:00
归档标识 2023年03月15日

  一、编制背景

  坪山区“利益统筹”土地整备项目推进速度较快,产生了大量留用土地指标,部分留用土地指标在原项目范围内难以落实,急需规范管理;且“违法建筑空间管控专项行动”“原特区外村办学校土地房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中也产生了大量留用土地指标,该类指标无法落地,需制定相关留用土地指标管理办法予以消化。

  为保障城市规划实施和社区综合发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加强留用土地指标管理,结合坪山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对象

  留用土地指标,是指继受单位及其成员实际掌握的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经土地整备后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的留用土地指标。

  第一类是指“违法建筑空间管控”专项行动中需给予的留用土地指标。

  第二类是指《关于原特区外村办学校土地房产遗留问题处理的意见》(深规土规〔2018〕2号,以下简称《村办学校处理意见》),对涉及坪山区村办学校土地房产遗留问题处理的学校(现包含坪山中心小学、坪山中学、碧岭小学、汤坑小学、六联小学、坪山第二小学、光祖中学、龙田小学、金田小学、坑梓中心小学等9所学校)进行处理后需留用的土地指标。

  第三类是指其它经市(区)政府认定应给予落实的留用土地指标。

  此外,在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范围内落实的留用土地指标,按照本办法进行台账管理及指标核销;其包含南布和沙湖社区“整村统筹”土地整备试点项目或其它利益统筹项目中已落实的社区留用土地指标。经区政府审议应给予但无法在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范围内落实的,可按照本办法执行;经初步核查,现包含沙田一期、田头、田心社区等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无法在整备范围落实的留用土地指标。

  三、指标核定

  本办法主要是针对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入库后并给予留用土地指标的管理,因此,为进一步厘清工作程序,保障土地整备工作有序开展,在指标核定工作开展之前,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需按照《坪山区土地整备地块验收、移交、入库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完成地块验收、移交、入库工作;地块完成入库后,再提交坪山区政府审议留用土地指标的核定。

  四、指标落实

  (一)指标不予落地

  根据《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办法》(深规土规〔2018〕6号,以下简称《利益统筹管理办法》)第七条“利益统筹项目留用土地应优先在本项目范围内安排”、第八条规定“本项目范围内无法安排留用土地的,留用土地指标中的利益共享用地和合法用地可与本街道城市更新项目统筹处理,或直接落在本街道经济关系未理顺的已建成区并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拆除重建”,《村办学校处理意见》第三条第三项“留用土地指标只能用于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等有关规定,考虑到留用土地指标规模较大,指标类型、用途均难以明确,为实现集约节约用地,加快推动留用土地指标落实,留用土地指标不予落地,仅限于与城市更新项目或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统筹处理。

  此外,为避免指标跨街道产生价值差异,留用土地指标原则上与本街道的城市更新项目或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统筹处理。确需跨街道落实的,则参考《利益统筹管理办法》第八条“留用土地指标参照上述两款落实且跨街道安排的,留用土地指标应按照两地现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比值折算,且不得大于在原街道内核算的留用土地指标”有关规定执行。

  (二)指标上浮情形

  根据《村办学校处理意见》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留用土地指标按照不超过原村办学校实际占用未完善征(转)地手续用地规模的20%核算,并在继受单位未完善征(转)地手续的已建成区安排,同时可上浮50%留用土地指标予以奖励,即可给予继受单位原村办学校实际占用未完善征(转)地手续用地面积30%的留用土地指标。”

  根据《利益统筹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本项目范围内无法安排留用土地的,留用土地指标中的利益共享用地和合法用地可与本街道城市更新项目统筹处理,其合法用地部分按照等土地面积核算,利益共享用地部分上浮50%。”

  (三)利益共享用地

  《利益统筹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利益共享用地是指已批合法用地范围外的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规划建设用地,扣除项目范围外调入合法指标中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和征地返还用地指标后的剩余土地,按照下表核算的留用土地规模。

  表 利益共享用地核算比例

现状容积率

核算比例

0

20%

0<现状容积率≤1.5

20%+20%*现状容积率

现状容积率>1.5

50%

  (四)指标使用情况

  《利益统筹管理办法》第十条中规定如下:与城市更新项目统筹处理的,留用土地指标的使用、审批、产权属性根据城市更新相关政策执行。

  五、指标核销

  留用土地指标应建立台账管理制度,原则上按指标来源项目一次性安排落实,台账管理遵循“政府与社区算大账,社区与居民小组算小账”的原则,以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为基本单元。

  指标的使用情况需在台账中一一标明,台账的字段信息包括继受单位、整备项目来源、整备图斑面积、指标核定证明文件、指标落实证明文件、指标落实途经、指标核销证明文件等。

  与城市更新项目统筹处理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在向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申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提交继受单位关于同意核销相应留用土地指标的承诺函,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应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通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核销留用土地指标。这与非农建设用地参与城市更新项目后的核销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与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统筹处理的,自签订项目实施协议书之日起,相应留用土地指标即视为核销,继受单位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申请补划。这与南布、沙湖社区“整村统筹”土地整备试点项目及沙田社区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有关规定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