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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信息来源:坪山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12-17 00:00:00
归档标识 2022年12月21日

  一、修订背景

  2019年4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公布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已于2019年9月1日施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提供了程序基础。我区于2017年公布《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沿用至今,我区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升。为进一步推进我区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我区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有必要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修订现行《暂行规定》。

  二、修订情况

  本次修订以《暂行条例》为主要依据,首先就坪山区现行《暂行规定》中未予以规定的内容,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修订;其次就坪山区现行《暂行规定》中规定较为模糊的程序部分,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细化;除此之外,本次修订《暂行规定》,着重强调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本次修订重新厘定了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明确包括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五个方面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同时允许决策机关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突发事件应对、人事任免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适用本规定。

  (二)细化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程序

  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本次《暂行规定》的修订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点,逐一明确、细化这五大法定程序的具体要求。除此之外,还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启动、公布等作了修订。

  就公众参与程序,本次修订强调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坪山政府在线官网、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由原来的10日延长至不少于30日。同时,细化了听证程序,包括听证组织机关(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30日前,在坪山政府在线官网发布听证公告,在听证会举行前20日公布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10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等。

  就专家论证程序,本次修订特别强调专家论证程序的“相关材料表述应直接采用“专家咨询论证”,不使用其他术语”。同时根据《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暂行办法》,特别细化了专家论证程序。对采用专家咨询论证会方式进行的,对专家小组及专家的产生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在人数上,本次修订要求专家小组应当由7名以上(含7名)的单数专家组成,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有11名以上(含11名)单数专家参加咨询论证。专家的来源应当首先从本市专家库或者省政府的专家库中聘请。有特殊需要的,可以聘请本市、本省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包括境外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防控决策风险,必须充分发挥风险评估的作用。本次修订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在风险评估的方式方法上,要求运用多种方式、科学方法,充分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二是在风险评估的成果形式上,要求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三是在风险评估结果运用上,要求把风险评估的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合法性审查程序,本次修订明确“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同时规定“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为区司法局审核重大行政决策保证了工作时间,在保证速度的前提下,有利于提高合法性审查的质量。

  在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本次修订对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区政府审议决策草案时,应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的材料增加“提起审议决策的请示”、“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决策承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的会议纪要或相关佐证材料”。要求重大行政决策提请区政府审议前提供上述材料,一方面是承办单位严格履行决策程序的证明,另一方面更是从保障决策程序正义入手来保障决策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

  同时,本次修订特别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对《暂行规定》就加强党对重大行政决策领导方面,进一步加强了规定。

  第一,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一项根本要求。在《暂行规定》第4条专门明确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这是作为一项根本的要求,在《暂行规定》的总则里面明确规定。第二,在具体程序中,把党的领导也贯穿在里面。比如说《暂行规定》第3条,对于决策机关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标准,要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暂行规定》第36条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这样就切实把党的领导贯穿到重大行政决策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

  (三)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调整程序

  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本次《暂行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调整制度进行了规定,在建立健全决策执行中的问题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制度基础上,规定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四)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本次《暂行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予以完善。根据《暂行规定》要求,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对决策机关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倒查责任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三、修订意义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暂行规定》的出台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有助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行政机关能否做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体现着依法行政的水平,关系到能否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暂行规定》以《暂行条例》为基础,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为重要抓手,既对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起到“以点带面”的杠杆和牵引作用,又通过科学程序制度规范政府决策活动,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这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高效诚信的法治政府有着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

  第二,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重大行政决策往往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暂行规定》通过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引导广大群众广泛有序参与政府决策,让重大行政决策过程成为集思广益、凝聚共识的过程,能够有效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可行性、稳定性。这对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第三,有助于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行政决策是行政权力运行的起点,也是规范行政权力的重点。通过《暂行规定》的出台实施,可以起到以制度促规范、以参与促公开、以流程促优化、以监督堵漏洞、以责任强担当的作用,让行政决策权在阳光下运行,让决策者科学依法行使权力,能让约束权力的“制度笼子”扎得更加牢固,这对行政决策的权力行使者而言,既是约束,也是保护。所以,这次《暂行规定》的修订,对于进一步加强坪山区法治政府建设,特别是推进坪山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