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修订相关背景
2018年3月,坪山区出台了《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鼓励各方力量建设符合创新产业发展需求的空间载体,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产业给予租金补贴,加快推动坪山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实施1年多以来,取得了一定成效。2018年,共有7家制造业企业获得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补贴,合计资助资金860.7万元。为进一步提高政策的针对性,优化政策覆盖范围,完善坪山区产业空间政策体系,结合新形势下坪山区重点产业和企业实际发展需求,以及政策实施工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企业(机构)反馈的意见,坪山区工信局于2019年8月正式启动《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经过逐条梳理并修订,2019年11月上旬形成了《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二、目标任务
《实施细则》的修订具体包括以下任务:一是扩大创新型产业用房定义,明确社会企业产权且产权方同意纳入的产业用房为创新型产业用房。二是根据创新型产业用房新定义,结合机构改革结果对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进行优化。三是降低企业申请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门槛,扩大资助范围,加速推动坪山产业转型升级。
三、主要修订内容解读
(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修订内容解读
1.结合区一届三次党代会上,区委提出的“全力打造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创新坪山”的奋斗目标,优化政策实施目的。
2.落实上级政策文件精神,新增政策制定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深府〔2013〕3号)及其配套文件”。
3.优化创新型产业用房概念界定。一方面,明确社会企业产权且产权方同意纳入的产业用房为创新型产业用房;另一方面,优化政府主导产业用房的表述,明确此类用房具体指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主导的产业用房,同时社会企业产权的产业用房符合条件,也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
(二)《实施细则》第二章“职责分工”修订内容解读
根据机构调整后的部门职能划分,重新划分不同产权主体产业用房的管理主体及具体职责。区投资推广服务署负责统筹全区创新型产业用房,是全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产权接收、登记主体及使用管理的职能部门;区科技创新局负责科技创新企业和各类平台载体等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企业租金资助条件、资助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文化创意企业和各类平台载体等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企业租金资助条件、资助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其他制造业和服务业类别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企业租金资助条件、资助规则的制定和实施。
(三)《实施细则》第三章“筹集方式”修订内容解读
1.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规定》、《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办法》、《深圳市扶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管理规定》、《深圳市坪山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对城市更新配建、企业提容无偿移交用房的相关表述及监管协议签订时点进行调整。
2.结合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现状及区投资推广服务署的管理实际,对使用创新型产业用房平台进行管理不作强制要求。
3.根据调整后的筹集方式,优化创新型产业用房监管协议书制度适用情形,明确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或产业用地容积调整无偿移交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签订阶段。
4.鉴于目前尚无政策文件规定综合整治须无偿移交物业,故放宽政策规定,为未来政策衔接预留空间。
(四)新增《实施细则》第四章“政府类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
创新型产业用房按照筹集方式分政府类和社会类两种。参照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府办〔2016〕3号)、《关于印发<坪山区产业项目用地审核操作规程》的通知>等文件,第四章新增了政府类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管理范畴、交易原则、租赁期限、准入条件、租赁要求、出售要求、租金价格等条款内容。
(五)修订《实施细则》第五章“资助条件”为“社会类创新型产业用房资助规则”
1.社会组织是促进各类创新资源协同发展的重要纽带,对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故扩充服务业企业的类别,纳入社会组织。
2.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故取消企业租金资助的税收贡献要求,重点考核企业单位面积产值或营收。同时鉴于制造业对厂房空间需求面积大、使用成本高,实际审核时制造业企业以厂房为主且厂房和办公用房很难区分,同时为提高资金扶持效率,故取消制造业企业办公用房资助。在资助力度上,扩大租金资助范围,以覆盖全区70%的规上企业为目标,降低了制造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的资助门槛。
3.明确制造业企业、服务业企业、科技创新企业、文化创意企业租赁创新型产业用房按不同的政策执行。
4.明确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科技创新局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共同负责租金资助管理工作。
5.根据2018年申报项目受理情况以及区内企业发展特征,优化第二十五条“租金资助”的考核指标,增加年利润总额增速,将“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增速”修改为“年技术改造投资额”,鼓励企业持续开展技术改造投资,提高企业发展后劲。
(六)《实施细则》第六章“监督调剂”修订内容解读
1.根据创新型产业用房运营管理实际情况,修改第三十四条“续租”,明确运营主体在合同到期前6个月、3个月均需告知承租企业。
2.由于第三十七条“转让”资助内容仅为租金资助,并不涉及购买资助,因此该条文无法对购买社会主体所有的产业用房的企业(机构)转让行为进行限制,故将“购买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机构)确需要转让的”修改为“购买使用区财政或区国有资金筹建回来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机构)确需要转让的”。
3.新增违规处罚条款。所有入驻企业如有隐瞒真实情况、伪造有关证明等骗租或骗购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该企业入驻资格,载入企业诚信不良记录,3年内不得租用或购买我区创新型产业用房或享受政府其他专项扶持资金,并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实施细则》第七章“附则”修订内容解读
根据机构调整后的部门职能设置,将解释部门由“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修改为“区投资推广服务署、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注意事项
本办法由区投资推广服务署、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共同解释。《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深坪府办规〔2018〕8号)同时废止。
五、新旧政策差异
(一)政策更为完善、时效性强
一是在《实施细则》修订过程中,积极配合上级政策调整,修订不合时宜的政策内容。如深圳市于2019年新印发了《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办法》(深府办规〔2019〕3号)、《深圳市扶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管理规定》(深府办规〔2019〕6号)等政策,为了与上级政府最新政策保持一致,《实施细则》也相应地做了修改。二是新修订政策根据机构调整后的部门职能划分,重新划分了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三是新修订政策对使用创新型产业用房平台进行管理不作强制要求。
(二)政策概念界定更清晰、政策针对性更强
新修订政策优化了创新型产业用房概念界定,明确将社会企业产权且产权方同意纳入的产业用房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同时新修订政策实行分类资助,对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主导的产业用房与社会主体的产业用房制定了不同的租金资助规则,更具针对性。
(三)政策扶持范围更广、扶持门槛降低
在资助力度上,新修订政策扩大了租金资助范围,一方面,在服务业企业支持类别中新增了社会组织;另一方面,以覆盖全区70%的规上企业为目标,降低了制造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的资助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