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建设文化强区,促进我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结合我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我局牵头编制了《坪山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依据
(一)背景:深圳市委市政府实施“东进战略”,坪山抢抓“东进战略”机遇,努力打造东部中心,结合坪山区“三城一区三带”规划建设,大力推动区文化、体育、旅游事业发展,积极打造成具有现代化城市功能和特色人文底蕴的门户形象。国务院出台宣传文化经济政策,财政部、深圳市及各个兄弟区相继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支持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鼓励我区宣传文化体育系统单位及社会力量参与高品质人文环境建设,我区设立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依据:一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57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2〕3号)等有关规定;二是参考《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南山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做法;三是深圳市各兄弟区已设立了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据了解,南山区、福田区、盐田区于2012年设立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宝安区于2014年设立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龙岗区于2016年设立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关于《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七章三十二条,主要包括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使用范围和方式、申报和审批、使用及管理、监督与检查等方面内容。
(一)组织架构。成立坪山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决策事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担任 ,副组长由区政府分管文体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包括: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负责人。小组成员可根据实际需要,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进行增减。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和协调各相关单位及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二)资金使用范围。专项资金申报对象为合法注册的,服务于我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的企业、组织、团体或个人,专项资金用于发展我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和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支持宣传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公共艺术创作及生产,全区性的文化、体育活动,文化遗产保护,辖区非国有博物馆、美术馆扶持发展,宣传文化体育界名人名家项目的引进与合作,以及宣传文化体育及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奖励和其他公益性宣传文化体育事业活动等。
(三)申报方式。专项资金的申报分为年度计划项目和临时项目。每年采取公开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的方式,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集中申报年度计划项目。年度计划项目采用网上申报的方式申报(系统建好前仍沿用纸质申报),业务归口部门进行初审。临时项目是指未能及时纳入年度计划项目申报、临时发生的必要的或紧急的宣传文化体育项目。
(四)审批方式。专项资金项目审批方式分为评审制和核准制两类。申报项目原则上应组织集中评审,符合核准制条件的申报项目适用核准制。评审制的项目先由评审组进行方案评审及预算审核,对拟资助和奖励的项目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及坪山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项目,区财政局进行合规性审查,最后由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审议及确定项目及金额。
(五)项目管理。专项资金项目财务管理应遵循“厉行节约,统筹安排;健全制度,规范支出”的原则。项目的预算编制、经费支出、审计监督及财务检查等,按照坪山区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制定《办法》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包括项目资助、项目奖励。
一是项目资助方式。按项目重要性及公益程度将资助项目分为全额资助和差额资助,其中由区委区政府主办或参与主办的重大活动以及纯公益文体活动可采取全额资助的方式;不符合全额资助条件的可予以差额资助,项目差额资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确因特殊情况需超出资助总额限制的,须经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议同意。
资助项目原则上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对上级交办或区里重点支持开展且社会效益明显的活动,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采取“事前资助”和“事中资助”的方式。
二是项目奖励方式。严控项目奖励对象及范围,项目奖励范围主要用于对区宣传文化体育及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奖励,申请对象为在坪山区注册,或受坪山区邀请及委托开展活动,或其开展活动在坪山区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及影响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二)关于专项资金扶持重点。突出了支持符合坪山实际发展的项目,包括重点支持客家文化、红色文化等富有坪山特色的研究、咨询、论坛、交流等活动,城市雕塑等公共艺术创作及收藏,影视、剧目创作及生产,全民阅读、文学艺术、书画摄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等各类文化活动,“文物修缮+公共文体服务”、“坪山城市书房”、客家围屋文化创意产业等活化利用项目,宣传文化体育界名人名家的引进与合作等,明确了扶持重点。
(三)关于国家、省、市专项资金配套。对获得国家、省、市、区相关专项资金资助的同一项目,资助总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投入成本的80%。对奖励类项目,可予以配套奖励。
(四)关于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1.坚持遵循规范高效与科学合理相结合原则。对于有明确政策制度具体标准的项目,采取核准制,以提高资金审批效率,对于不符合核准制标准的,采取评审制,以确保项目审批精准合理。
2.项目审批原则上采取评审制。为提高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可行性、科学性,对于申报的项目原则上须经过方案评审及资金评审双评审,其中方案评审由从专家库中抽选的相应领域的专家对项目申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创新性和预期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审;资金评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财务或价格审核机构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经费预算审核,根据项目方案提出经费安排建议。
3.严格实行项目事后监管程序。
项目初审通过后,必须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最终报领导小组审定;经领导小组审定的专项资金项目,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及坪山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项目的名称、主要内容、资助或奖励金额等。
同时,对“事前、事中”资助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签订项目《责任书》,项目承办方应及时报送项目开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季度报告、项目结项报告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委托第三方财务机构对该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核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项目绩效评估,区财政局负责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开展绩效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