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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 《深圳市坪山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7-12-29 15:49:00
归档标识 2023年02月02日

  一、目的 

  为加强坪山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保障检测工作在工程质量控制中的可靠性,确保检测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唯一性,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通过本办法,规范辖区检测机构的市场行为,通过各检测机构与坪山区检测管理系统的对接,实现检测行为、检测过程、检测数据的可控。 

  三、解决的问题 

  把不可直接可视化的检测行为、检测过程通过办法的规定,变成通过网络平台可视化的监督管理,使的检测全过程公开、透明,从而保证了检测结果的准确、唯一。 

  四、背景和依据  

  (一)背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一直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原建设部2005年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对从事见证取样及地基、主体、钢结构、建筑幕墙检测的检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2014年,我们深圳市为了规范检测机构的管理,曾经出台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坪山自建区以来,各项事业均快速推进,可以预见未来坪山城市发展将进入快车道。随着城市进程的加快,建设工程的数量将持续增加,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重要性日渐突出。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保障检测工作在工程质量控制中的可靠性,确保监测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唯一性,我区编写了这项《坪山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二)依据: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五、关于《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四章二十六条,主要包括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和承接、检测行为规范、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区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是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我区监管项目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区质安站)受区住建局委托,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实施具体监督检查。  

  (一)检测委托和承接  

  1.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许可、国家(省级)计量认证的检测项目范围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禁止无资质、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2.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经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3.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能与坪山区建设工程监管系统连接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  

  4.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要求能力条件的,可以向区质安站提交下列资料办理检测管理系统与监管系统的连接手续:  

  (1)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资质证书 

  (3)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附件;  

  (4)办公场所房产证(或相应购房、租房证明)以及办公场所、试验场所平面图、试验仪器位置图 

  (5)仪器、设备台账及计量检定证书;  

  (6)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保证明;检测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上岗证、社保证明;  

  (7)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办理与监管系统的连接手续后,上述第(1)、(2)、(3)、(4)、(5)、(6)项规定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日内向监管系统传输报送有关信息。  

  区住建局每年对已连接监管系统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查,被通知接受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交上述第(1)、(2)、(3)、(4)、(5)、(6)项规定的资料和年度业绩汇总表。  

  区住建局经检查发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具备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要求能力条件的,应当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通报并切断其与监管系统的连接,切断依据为上述第(1)、(2)、(3)、(4)、(5)、(6)项规定的资料和年度业绩汇总表等,切断系统连接后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在本辖区承揽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二)检测行为规范  

  1.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管理系统应当与监管系统连接,检测数据的有关信息通过连接系统进行传输报送。  

  2.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抽取或者制作检测试样。施工现场检测试样的抽取、制作以及对建设工程实体的现场检测,应当按照规定在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实施。  

  3. 检测机构应实施盲样管理,收样员负责样品接收和管理,应将接收的样品统一放置于样品周转区,并对样品检测所需的基本信息进行标识,样品编号应当规范、连续、具有唯一性,不得出现样品委托人、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和生产厂家等信息。试验人员根据试验系统产生的试验任务单,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样品室领取样品并核对信息确认无误后进行试验。整个过程中送检人员与试验人员不能直接接触,样品周转室须严格人员进场管理,避免样品遭到破坏或更换。  

  4.样品的接收和标识、样品的流转、样品的检测和处理应有清晰、连续、不间断的视频监控记录。  

  5.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检测管理系统设定的控制方法进行检测,不得人为干预检测过程。检测机构对建设工程实体进行现场检测的,应当在检测前将检测计划录入检测信息系统。  

  6.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力值试验项目的,应采用数据自动采集设备,避免人为因素影响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因设备故障导致数据异常或不能自动采集的,应做好记录,在检测人员有关书面报告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对数据进行更改。  

  7.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通过检测管理系统向监管系统传输报送检测数据信息,应遵守下列规定:  

  (1)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号为信息索引传输报送检测数据信息。涉及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混凝土构件钻芯检测、基桩钻芯检测和混凝土强度回弹法检测等项目检测数据信息的,还应以混凝土生产流水号为辅助信息索引。  

  (2)检验数据保存后立即传输报送,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延迟数据传输报送。属于自动采集的涉及力值数据,应当立即自动传输到监管系统。  

  (3)检测报告内容应当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字并加盖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验检测专用章后立即传输报送至监管系统。检测报告应当按照年度和工程项目统一连续编号,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报告应当注明见证单位和取样单位的名称,以及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的姓名、从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确保检测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正常接入互联网,因网络故障不能与监管系统连接的,应及时报告区质安站。  

  8.建设单位在接收检测报告时应检查有效监管标识,拒绝接受没有有效监管标识的检测报告。  

  9.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明确告知委托单位接收试样或采集全部检验数据后出具检测报告的期限,并按期向委托单位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10.检测过程、结果出现异常情况或者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对可能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区质安站,并抄报区住建局。  

  (三)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限期改正并切断其检测管理系统与监管系统的连接,整改期1~3个月,建设单位在此期间可选择坪山区内与区住建局监管系统连接的另一家检测资质齐全的检测机构来实施见证检测业务:  

  1.超越资质或计量认证的检测项目承揽检测业务的;  

  2.检测人员无证上岗的;  

  3.使用不在检定有效期或不合格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的;  

  4.检测环境条件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  

  5.未按有关标准及规定进行检测的;  

  6.未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传输报送检测数据的;  

  7.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报告、延迟报告或虚假报告有关情况的;  

  8.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