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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 《深圳市坪山区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坪山区人力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8-01-24 11:29:00
归档标识 2021年02月25日

  为转变政府职能,加大对小微企业服务力度,进一步规范坪山区小微企业用工管理,助力小微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市共建深圳市坪山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工作方案>》(深坪府〔2017〕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区制定了《深圳市坪山区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2016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中国特色劳动关系体制研究》子课题之一《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研究》指定在我区开展。2017年1月,人社部劳科所形成《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研究—以深圳市坪山区为例》调研报告,并开始指导我区开展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试点。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是深圳市和坪山区2017年政府重点改革项目。根据人社部劳科所的要求和改革项目计划,我局已选取5家社会力量在我区101家企业开展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改革试点。试点开展半年多来,试点企业劳资纠纷比2016年有较大幅度下降,特别是劳动仲裁案件数量下降62%。为进一步规范开展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结合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小微企业已经成为经济的重要增长点和拓展就业的主渠道。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深入推进,小微企业将会进一步发展。与大中型企业相比较,小微企业劳动关系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同时普遍存在劳动法律意识不强、管理水平不高和专业人员不足等现实问题。促进中小微企业劳动关系和谐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工作和难点任务之一。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拓宽社会力量服务空间和创新服务方式,促进小微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小微企业良好发展。

  三、《管理办法》的起草过程是什么?

  ——研究阶段(2017年1月至2017年4月)。确定思路,拟定大纲,启动《管理办法》起草工作;

  ——起草阶段(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坪山区人力资源局组织全体相关工作人员及法律顾问多次进行讨论研究,对《管理办法》进行反复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阶段(2017年10月至2017年10月)。《管理办法》先后征求了区财政局、社会公众、区领导及区法制办审核意见,并召开重大决策专家论证会,形成专家论证会笔录。坪山区人力资源局注意论证借鉴,修改完善后形成区政府常务会审议稿。

  ——报批阶段(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管理办法》经坪山区政府一届二十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由坪山区人力资源局根据会议精神对《管理办法》进行完善优化后,按程序提请印发实施。

  四、《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

  (四)《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52号);

  (五)《广东省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办〔2015〕48号);

  (六)《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实施意见》(粤发〔2015〕11号);

  (七)《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方案〉》(深办〔2016〕24号);

  (八)《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市共建深圳市坪山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工作方案>》(深坪府〔2017〕11号)。

  五、《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

  (一)服务主体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小微企业、社会力量的概念,小微企业概念主要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范概念,划分标准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指标而确定,指在坪山区辖区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小型、微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社会力量包括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包括独立于政府、企业、员工之外的合法注册成立的社会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

  (二)服务对接方式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对接方式,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主体为社会力量和小微企业,对于是否开展此项服务,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劳动部门不定期举办双选会,由双方主体自主选择。

  (三)服务内容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服务内容,根据劳动关系全流程制定,具体包括入职管理、合同签订、考勤管理、离职、保险缴纳等十项内容,基本包括劳动关系方方面面,该十项内容在充分调研小微企业需求上形成。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社会力量亦可根据小微企业需求提供第八条以外个性化服务内容,由双方合意而定,包括但不限于“定期上门服务”、“电话跟踪服务”等。

  (四)补贴条件

  补贴条件共有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关于服务资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资格条件,业务范围包含劳动关系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法律服务之一,具有2名以上有相应资质服务人员。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是一项专业性较强活动,为确保服务质量,本办法对服务资质有一定要求。同时,区已培养近300名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设置该资质条件也有利于该队伍职业发展,促进人员专业化。 二是关于服务对象要求,服务对象100人以下、“三地合一”、生产经营正常的小微企业。三是关于服务内容,第八条规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项目。

  (五)效果评估

  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评估采取主、客观相结合方式开展,客观指标以案件量和档案卷宗为主,主观指标以服务对象评价为主。

  (六)服务补贴

  本办法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服务补贴相关事宜,第十七条规定社会力量以申请方式启动服务补贴流程。

  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补贴数额,根据社会力量服务小微企业从业人数、服务效果等因素综合确定服务补贴金额,为培育市场,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和小微企业参与托管,补贴金额采取逐年递减方式,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社会力量第一年服务每家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补贴不超过上年度深圳市城镇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第二年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补贴不超过上年度深圳市城镇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6,第三年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补贴不超过上年度深圳市城镇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7,该标准的确定主要考虑了财政负担、服务机构工作量,对社会力量本身具有吸引力。

  (七)补贴停止

  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每家企业服务最长年限不超过3年,3年后补贴停止,是否继续该服务由双方主体自主协商确定。主要考虑政策扶持需要有一定时限,开展该项服务三年后双方条件均为成熟,无需政府继续扶持,可以自由协商确定。

  六、《管理办法》的主要解决问题

  (一)政府部门支持推动社会力量为小微企业提供劳动关系事务服务;

  (二)坪山区劳动部门对于在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中反映用工管理中共性问题,加强分析研判,及时提供业务支持,促进小微企业劳动关系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