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继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全面加快深圳东部中心建设,根据《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7〕10号)、《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16〕80号)及国家发改委《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国家发改委发改产业〔2009〕7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坪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列入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社区集体经济产业转型发展、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循环经济与节能及外贸稳增长的资金。
三、目标任务
1、为保证我区产业政策口径的统一性,此次修订将循环经济与节能纳入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范围内,方便企业更加系统性地对我区产业政策进行了解。
2、新开设的“全国连锁百强”企业的分店,产业集聚区内建设的商贸便利网点、公共食堂一般无须另行注册独立法人资格,因此在政策中明确可以不受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等条件限制,以使政策真正发挥实效。
3、为增强语言的严谨性和避免产生歧义,对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和范围条款进行了文字规范,并删除了“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的限制条件,降低了企业的申请门槛。
四、解决的问题
方便企业更加系统性地对我区产业政策进行了解,降低了企业申请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门槛。
五、注意事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专项资金不予资助,或要求退回已获得的资助资金:
1、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