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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 《坪山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坪山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8-03-30 11:17:00
归档标识 2019年02月11日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基本情况

  (一)制定背景

  为推动坪山区金融改革创新,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未来产业的中小企业投资,我区于2015年设立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并出台了《坪山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目前该办法已实施到期,停止执行。根据两年来引导基金的运行情况,原管理模式存在改善的空间,为进一步优化我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模式,规范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结合我区实际,对引导基金管理架构和职责、基金运作管理方式等进行优化,制定了《坪山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二)定义及目的  

  引导基金是指由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其宗旨是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创新创业、新兴产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等领域,大力培育新兴企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民生事业和本区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三)制定依据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文件,明确了引导基金的性质、运作方式、管理架构、投资领域等。同时参考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有关管理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形成了具有坪山特色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适用对象

  本办法主要为规范管理引导基金及子基金运作,其中引导基金是指由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或合伙方式投资的基金统称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

  三、管理办法中规定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的要求

  本办法规定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设立,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具有丰富的创业投资管理经验,历史业绩优秀,为投资基金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

  (二)有健全的激励约束机制、资产托管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

  (三)接受投资公司涉及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根据投资公司需要,向投资公司报告有关情况。

  四、管理办法规定的对引导基金的监督管理本办法规定引导基金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对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投资,或者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管理办法内容解读

  本办法总共六章三十五条,分章分条对引导基金的定义、资金来源、运作原则、管理架构和职责、运作管理、资金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规定和说明,确保引导基金规范管理和运作。

  (一)第一章“总则”部分  

  依据相关文件,明确了引导基金及子基金的定义。同时对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资金安排、运作方式及运作原则作了相关规定。

  (二)第二章“管理架构和职责”部分  

  为优化我区引导基金的管理,引导基金设立了更加层次分明的管理架构,在第二章中予以具体明确:由区政府独资设立深圳市坪山区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投资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按照投资公司章程和子基金合伙协议等相关约定行使子基金出资人职责;成立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作为引导基金重大投资事项决策机构,下设办公室在区财政局,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区财政局作为引导基金的主管部门,同时履行投资公司股东、管委会办公室职责。办法中明确了各管理机构的职责和分工,便于引导基金规范管理。同时,办法中第十二条“行业主管部门职责”,明确建立财政科技、产业专项资金与引导基金投资项目对接机制,有利于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对接。  

  (三)第三章“运作管理”部分  

  这部分主要明确引导基金投资领域、子基金类型、子基金运作方式、运作要求等事项。子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由投资公司向子基金派出代表,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但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为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坪山,对投向创新创业和新兴产业发展领域的子基金,要求子基金投资于在坪山注册登记的企业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的2倍;对投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事业发展领域的子基金,子基金投资范围原则上仅限于坪山区。  

  (四)第四章“出资、退出和资金管理”部分

  主要规定了引导基金的资金管理、退出机制、投资收益、子基金的激励机制、管理费用等相关事项。为更好地发挥政府投资出资引导作用,引导基金可以在保证本金收回的前提下,向其他出资人建立适度激励机制,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同时,为提高子基金的运作效率,办法第二十二条对投资公司应当按照协议规定退出子基金的情形作了详细规定,并要求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中明确体现该项要求。引导基金支付给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按照市场化原则操作,由投资公司与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行业惯例协商确定,并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中明确规定。  

  (五)第五章“监督管理”部分

  主要规定了财政局负责投资公司的财务监管,并对其开展绩效评价。对违反相关协议约定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投资公司应当建立扣减收益分成、取消下期合作资格、提前清算并依法追究责任等约束机制。

  (六)第六章“附则”

  规定了解释部门及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坪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其他说明

  关于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的操作程序、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的要求、子基金运作的具体要求、对子基金的激励机制、向子基金支付的管理费用等事项的详细规定将在《坪山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