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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 《坪山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8-07-23 17:24:00
归档标识 2020年08月01日

  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我区小散工程、零星作业活动事故多发,2016年发生3起小散工程、零星作业安全事故、死亡3人,死亡人数占全区建设生产活动死亡人数75%2017年发生2起小散工程、零星作业安全事故、死亡2人,死亡人数占全区建设生产活动死亡人数50%。小散工程、零星作业活动造成的事故主要表现在触电、高坠、物体打击、墙体坍塌等方面,呈现出“小、散、乱”的特点,同时也呈现出不安全事件多发、频发的态势,已成为影响我区公共安全的重要因素。针对目前严峻的态势,市、区主要领导多次做出批示,要求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作用,加强小散工程、零星作业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压实主体责任大幅度减少因小散工程、零星作业活动引起的死亡事故。

  在上述形势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坪山区实际,我局制定了《坪山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于2018720日以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区住房和建设局的名义联合印发。

  二、目标任务

  出台《暂行办法》的目标任务,就是要全面加强坪山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开工备案制度,形成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合力监管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良好趋势。通过日常巡查、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实施、开工备案等措施,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纳入监管,大幅度减少因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引起的死亡事故。

  本办法适用于在坪山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小散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或零星作业活动合法性的依据,不视为对违法建设施工或违法生产作业的许可。

  本办法所称的小散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小型建设工程(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的零星作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在法定的公共区域进行的存在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坍塌等特定安全风险且依法无需许可审批的小规模非工程建设类生产作业活动。

  另外,以下情形不适于本办法:在居民住宅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进行的零星作业安全监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我区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由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不适用本办法;依法应纳入施工许可等相关许可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由法定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工进行监管,不适用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该《暂行办法》共十九条,对小散工程、零星作业活动安全监督管理的目的、适用范围、除外规定、其他情形、监管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各街道办事处职责、建设单位或个人责任、企业主体责任、物业管理公司责任、开工备案制度、开工备案程序、日常巡查要求、建立考评机制、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健全机制、解释单位、文件时效等都进行了说明,更加全面地将小散工程、零星作业活动纳入安全监管范畴。

  小散工程、零星作业活动的监管原则确定为:小散工程、零星作业活动的监管遵循属地管理和行业督导相结合的原则,由各街道办事处统筹管理本辖区范围内的小散工程、零星作业活动,各行业主管部门督导本行业范围内的小散工程、零星作业活动。

  四、解决问题

  (一)规定必须委托企业实施小散工程、零星作业活动

  为确保小散工程、零星作业活动的安全生产,《暂行办法》提高了实施小散工程、零星作业活动的标准,规定小散工程、零星作业活动不得由个人、私人包工头等非企业组织承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将所有小散工程、零星作业活动委托给企业实施。由企业承担小散工程、零星作业活动能为建筑活动的安全生产提高保障,从监管角度出发,也更利于监管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明确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

  《暂行办法》明确,在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小散工程、零星作业活动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受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开工备案,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区域日常巡查制度,同时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三)实行小散工程、零星作业活动开工备案制度

  《暂行办法》规定小散工程、零星作业活动实行开工备案,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坪山区小散工程、零星作业开工备案指引》准备相关资料并填写《坪山区小散工程、零星作业开工备案申请表》,向开工备案单位提出申请。在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小散工程、零星作业活动的,向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开工备案手续;不在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小散工程、零星作业活动的,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四)明确日常巡查要求及查处措施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相关部门应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对小散工程、零星作业活动建设单位或个人,应重点进行七个方面的检查。日常巡查检查过程中,凡发现未办理开工备案手续、擅自进行小散工程、零星作业活动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制止、查处并督促整改;发现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而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和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的,立即制止并及时抄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