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发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活力,健全和谐劳动关系激励奖励机制,推进建设“合力共建、和谐共赢”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深办〔2016〕24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若干措施》(深府〔2018〕1号)、《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省市共建深圳市坪山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工作方案》(深坪府〔2017〕11号)、《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7〕5号)等文件精神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区制定了《深圳市坪山区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奖励(补贴)办法(试行)》)。现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奖励(补贴)办法(试行)》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企业和职工是劳动关系的法定主体,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实践也一再生动表明,唯有企业和职工共同主动参与共建的和谐,才能切实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和企业效益,进而转化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2018年1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若干措施》提出“全方位降低企业运营成本”“降低用工成本,坚持收入水平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相适应”。坪山区第一届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实施营商环境优化工作……全面减轻企业负担……,推动设立‘和谐劳动关系奖’,支持企业降低用工成本”。因此,为了激发各主体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活力,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健全和谐劳动关系激励奖励机制,制定《奖励办法(试行)》。
二、《奖励(补贴)办法(试行)》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2017年1月,省人社厅批复同意我区作为省市共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2017年3月,正式启动省市共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建设,离不开企业、职工、社会等主题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积极性,尤其离不开企业积极参与。为充分发挥主体作用,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建立健全和谐劳动关系激励奖励机制,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建设。
三、《办法》的起草过程是什么?
——研究阶段(2018年1月至2018年2月):召开5场大、中、小型企业座谈会,1场基层劳动办座谈会,函询坪山国税局、坪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社保分局、区发改委等部门相关数据,前提充分调研,确定办法思路,拟定大纲,启动《奖励办法(试行)》起草工作;
——起草阶段(2018年3月至4月)。坪山区人力资源局组织全体相关工作人员及法律顾问多次进行讨论研究,对《奖励(补贴)办法(试行)》进行反复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阶段(2018年5月-2018年9月)。《奖励(补贴)办法(试行)》先后征求了各部门、社会公众、区领导及区法制办意见,并召开专家资论论证会,形成专家咨询论证会研讨意见。根据相关意见,坪山区人力资源局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区政府常务会审议稿。
——报批阶段(2018年9月)。
四、《奖励(补贴)办法(试行)》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一)《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深办〔2016〕24号);
(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7〕12号);
(三)《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若干措施》(深府〔2018〕1号);
(四)《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省市共建深圳市坪山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工作方案》(深坪府〔2017〕11号);
(五)《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7〕5号)
五、《奖励(补贴)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解读
《奖励(补贴)办法(试行)》共六个章节,分别为总则、奖励(补贴)对象及条件、奖励(补贴)内容、奖励(补贴)程序、监督管理、附则,共三十四条。
(一)关于奖励对象
《奖励(补贴)办法(试行)》奖励对象:共三类,以企业为主,兼顾服务于园区管理机构及在和谐劳动关系方面作出贡献的先进个人。
(二)关于奖励条件
1.企业奖励(补贴)类
(1)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奖励偏重于客观指标,共有四个指标:一是企业缴纳增值税100万元以上或工业产值(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二是就业人数100人以上;三是劳动关系指标体系评价为蓝色安全等级;四是劳动信访、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案件发生率低于2%。
关于劳动关系指标体系评价为蓝色安全等级,劳动关系评价指标体系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深圳大学结合我区实际研发的,于2014年10月召开专家论证会,从2015年开始对辖区企业开展评价调查,该体系由劳动者、企业、政府三方问卷组成,评价内容包括职业稳定与归属、职业培训与发展、工资福利与待遇、工作条件与环境、民主管理与沟通、劳动争议与工会等,基本涵括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方方面面内容,评价结果分为五个级别:绿色和谐、蓝色安全、黄色敏感、橙色预警、红色危险。
(2)和谐劳动关系创建补贴。主要目的引导小微企业重视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指标设定偏重于建设过程,共有五个指标:一是企业缴纳增值税税额30万元以上或工业产值(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二是上年度企业就业人数平均达100人以下; 三是上年度劳动关系协调员(师)、人力资源相关资格证、法律职业资格证等持证人员不低于1人或者实行劳动关系事务托管;四是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内部协商沟通机制之一;五是上一年度劳动信访、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案件发生率低于5%。
上述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奖励及创建补贴条件,均为基本准入条件,相关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后方可参加申报,领导小组根据上述指标条件制定细则,赋予相应权重分数,根据得分进行排名。
(3)对于企业类奖励,设定一票否决事项,主要两类:出现10人以上到相关政府部门上访、聚集或人数不足10人但造成较大影响;企业受到劳动保障监察、税务、消防、安全生产、环保水务等部门行政处罚。
2.个人奖励类
为提高人力资源管理者积极性,先进个人奖励直接由获得和谐劳动关系奖励的企业自行推荐。
3.园区奖励(补贴)类
园区是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为鼓励园区管理机构积极参与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建设,不断夯实“区-园区-企业”社会化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基础。
(1)园区补贴类
园区设置5个条件:一是园区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二是劳动关系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三是具有专门劳动关系协调人员;四是园区各类企业数量不低于20家;五是建立园区调委会。
(2)园区奖励类
共设置5个条件:一是符合园区补贴条件;二是园区管理机构每月收集、报送辖区企业的工资支付信息;三是园区调委会调解劳动符合“六规范”创建标准;四是园区企业未出现一票否决事项第一项情形;五是园区企业获得和谐劳动关系奖励或者创建补贴不低于10%。
(三)关于奖励方式
1.企业奖励(补贴)类以核准制为主。和谐劳动关系奖,领导小组根据四项指标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及权重分数,排名前42家企业获得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奖,共分为3个等次,各等次基础得分分别不低于90分、85分、80分,各等次名额不超过2家、10家、30家,各等次奖励金额为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对于基础得分排名位于一、二等次企业,设置加分项,增加权重分数不超过20%,在于鼓励企业发展各具特色劳动关系服务项目,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同时,同一企业不能连续两年获得和谐劳动关系奖一等次奖励。
和谐劳动关系创建补贴,领导小组根据五项指标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及权重分数,排名前200家企业获得劳动关系积极参与奖,奖励金额为5万元/家。
上述排名出现相同分数时处理方式:根据就业人数确定企业排名;就业人数相同的,根据劳资纠纷数量确定排名;两者均相同的,由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评审,由评审小组确定企业排名。
2.个人奖励类奖励方式为核准制。由和谐劳动关系奖励的企业自行推荐一名人力资源管理者获得此奖项,该奖项分为3个等次,各等次名额为2人、10人、30人,各等次奖励金额为5万元、3万元、1万元。
3.园区管理类奖励方式为核准制。领导小组根据五项指标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及权重分数,排名前6名园区管理机构获得优秀园区奖励,分为3个等次,各等次名额为1个、2个、3个,奖励金额分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另外,设立园区补贴机制,符合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条件的,一次性资助金额30万元/个。
4.其他奖励内容。获得劳动关系奖励及创建补贴企业相应提升信用等级、优先推优、优先安排公共租赁房、优先提供融资服务等。
(四)关于奖励周期:一年。
(五)关于奖励(补贴)资金
按照财政资金要求做好奖励资金管理相关工作,接受审计部门专业监督。奖励(补贴)资金拟计划4200万元,其中:企业类奖励(补贴)金额3900万元/年,个人类奖励金额70万元/年,园区管理机构奖励(补贴)金额250万元/年,金额共为4220万元。
六、《奖励(补贴)办法(试行)》的主要解决问题
(一)健全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激励奖励机制,激发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力,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二)建立人力资源管理者和谐劳动关系激励奖励机制,提高人力资源管理者积极性。
(二)园区是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鼓励园区管理机构积极参与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建设,不断夯实“区-园区-企业”社会化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