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 | 《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坪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发布时间:2018-12-13 00:00:00
归档标识 2021年01月01日

  一、政策修订相关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关于精准施策的指示精神,针对性解决目前政策申报及审核过程中各单位反馈的宝贵意见,我局在原有政策基础上,根据反馈意见逐条梳理,及时对《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加强对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完善相关政策条款,突出政策支持重点,从而更好地结合坪山区产业和企业发展实际情况,推动实体经济实现新一轮快速发展。

  二、目标任务

  《管理办法》的修订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从而更好地结合坪山区产业和企业发展实际情况,推动实体经济实现新一轮快速发展。具体包括以下任务:一是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重点修订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及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二是明确资助对象和范围,重点修订单位申请需满足的条件,及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的情况;三是明确管理与监督,重点修订“专项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坪山区的纳税贡献”的除外情况。

  三、主要修订内容解读

  (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修订内容解读

  1.2018年8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2018年12月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23号)。为了与上级政府最新政策保持一致,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修改依据可以是多个上级文件,但不必尽数列举,现直接修改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鼓励、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2.为了与第二章“管理职责和分工”相一致,增加“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能”,同时将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应严格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删除。

  3.原《管理办法》第三条“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为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与原《管理办法》第六条内容重复,删除第三条,将内容并入第六条。

  4.为使政策表述更加规范、统一,优化政策表述,删除“外贸稳增长”,修改“制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为“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扶持”替换为“资助”。

  (二)《管理办法》第二章“管理职责和分工”修订内容解读

  1.原《管理办法》第五条中表述的内容与原《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内容有重合,优化相关政策条款。

  2.结合《管理办法》的全文,为使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资金监管更加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增加“合同签订”“追回款项”等职责。其中,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的职责中增加“(五)与申请对象签订专项资金资助合同。负责向不符合资助资格的企业或个人追回专项资金。(九)负责向不符合资助资格的企业或个人追回专项资金。”;财政局的职责中修改“财政局对资金项目安排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为“对资金资助计划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管理办法》第三章“资助对象和范围”修订内容解读

  1.根据《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的政策原文“支持辖区企业将剩余产能转移到与坪山区对口帮扶共建的产业园区,入园企业享受与坪山区企业同等的资助政策”,为了更好地落实该项政策,确保将剩余产能转移到与坪山区对口帮扶共建产业园区的企业能够享受同等资金支持,修改了《管理办法》相应条款。

  2.我局近期正在开展2018年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初审工作,在此过程中发现,我区众多企业因曾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等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导致专项资金申报受到影响。我区印发的《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6号)对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企业设置了比较严格的限制条件,作为对比,我市其他行政区(新区)在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条款上设置的比较宽松。鉴于我区还处于后发赶超阶段,为提高辖区企业在提质增效上的积极性,针对性解决目前政策申报及审核过程中各单位反馈的宝贵意见,我局修订了《管理办法》的禁止性门槛,明确了“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期间,从而更好地结合坪山区产业和企业发展实际情况,推动实体经济实现新一轮快速发展。

  3.因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已有关于企业或个人不符合规定而申请到相关资助的追回机制,删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或要求退回已获得的资助资金”。

  (四)《管理办法》第五章“管理与监督”修订内容解读

  1.为了与《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三章“资助对象和范围”第十条“单位申请需满足的条件”第一款一致,修改“专项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坪山区的纳税贡献”的除外条款。

  2.考虑到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合理性,即若申请人因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而提出申请,尚未具备被上报至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纳入企业失信名录的条件,本次修订删除该条款。

  四、涉及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涉及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社区集体经济产业转型发展、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集成电路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发展、循环经济与节能的资金。

  五、注意事项

  本办法由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解释。《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坪府办规〔2018〕6号)同时废止。

  六、新旧政策差异

  (一)管理办法更为完善、时效性强

  在《管理办法》修订过程中,积极配合上级政策调整,修订不合时宜的政策内容。比如2018年8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为了与上级政府最新政策保持一致,《管理办法》也相应地做了修改。

  (二)管理职责和分工更为规范、实用性强

  《管理办法》的修订使得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资金监管更加规范,各部门的管理职责更加明确。一是强化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如新增“与申请对象签订专项资金资助合同”、“负责向不符合资助资格的企业或个人追回专项资金”等条款。二是加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修改“财政局对资金项目安排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为“对资金资助计划进行合规性审核”,进一步明确合规性审核的内容。

  (三)资助对象和范围更为明确、可操作性强

  《管理办法》的修订进一步结合了坪山区特色和企业需求,一是调整了单位申请需满足的条件。比如:对服务于坪山辖区的“全国连锁百强”企业的分店等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可不受注册地、纳税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二是调整了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的情况。针对我区众多企业因曾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等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导致专项资金申报受到影响。而我市其他行政区(新区)在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条款上设置的比较宽松。故修订《管理办法》的禁止性门槛,从而更好地结合坪山区产业和企业发展实际情况,推动实体经济实现新一轮快速发展。

  (四)管理与监督更为科学、系统性强

  《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一是重点修订了“专项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坪山区的纳税贡献”的除外情况,与修改后的《管理办法》第三章“资助对象和范围”第十条“单位申请需满足的条件”第一款一致。二是政策表述更加严谨,比如:修改“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应严格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为“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