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 | 《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

信息来源:坪山区科技创新局 发布时间:2019-07-30 00:00:00
归档标识 2020年06月18日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领域配置,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驱动科技型企业发展,加快建设科技型企业集聚的深圳东部中心,坪山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坪山区实际,编制了《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一、制定背景

  经济的发展依靠科技推动,而科技产业的发展需要金融的强力助推,为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领域配置,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驱动科技型企业发展,编制《若干措施》,为坪山区内的科技型企业提供一揽子的综合化、专业化的金融服务,为深圳国家高新区坪山园区的建设出一份力。

  二、制定依据

  《若干措施》依据国务院《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333号)、《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2125号)等文件,同时参考中关村科技金融系列政策文件、深圳市南山区科技金融系列政策文件以及其他科技金融体系建设较好的地区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形成了具有坪山特色的科技金融支持措施。

  三、发展目标

  针对坪山区科技型企业的需求、金融扶持力量薄弱的痛点,制定《若干措施》,目的是通过科技信贷、科技保险、融资租赁、投贷保租联动、搭建科技金融平台等一系列举措,加强科技型企业与金融机构互动合作,缓解坪山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题,确保企业在经营发展关键期能渡过难关,发展壮大,促进坪山科技、金融双腾飞。

  四、政策内容解读

  《若干措施》由八个章节共十八条组成,分章分节的针对科技信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保险、融资租赁、投贷保租联动等科技金融的有机组成部分进行详细的规定和说明,以完善我区科技金融体系。

  (一)第一章“总则”部分

  阐述了科技金融的重要意义;说明了《若干措施》的起草依据、资金来源;明确了《若干措施》实施部门和各责任主体。

  (二)第二章“科技信贷支持计划”部分

  针对政府资助拨款周期长的特征,鼓励银行为获得政府资助的企业提供信用贷款,针对区科技主管部门依照程序遴选的事前资助项目给予项目主体资助期内的首年度的银行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给予70%的资助;对为众创空间、孵化器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新创业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设定了5%的奖励;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金融机构,设定了50%的风险补偿。

  (三)第三章“科技保险支持计划”部分

  对坪山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投保科技保险设定了保费资助,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在市政府给予50%的保费资助基础上,再给予40%的资助,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在国家给予80%的保费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20%的资助,对保险公司为坪山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设定了50%的风险补偿。

  (四)第四章“科技融资租赁支持计划”部分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生产设备、仪器等发生的租赁利息进行资助,给予最高50%的贴息支持,市区两级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项目实际支付利息的70%

  (五)第五章“金融服务创新鼓励计划”部分

  为支持创业投资机构、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合作,探索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贷保联动等新模式。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投贷保联动团队,每年按其业务规模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促进投贷保联动业务的有效开展。

  (六)第六章“搭建线上线下科技金融平台”部分

  为解决金融机构和企业融资需求信息不对称问题,搭建线上线下科技金融平台。通过组织开展一系列线上线下沟通交流活动,构建并完善企业融资需求沟通机制与平台。

  (七)第七章“申请与监督管理”部分

  确定了本措施的申请、监督管理依据,依照《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措施》。

  (八)第八章“附则”

  明确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定义,说明了市级文件要求采用融资贴息方式,市区两级资助金额合计不得超过项目实际支付利息的70%,贷款贴息的执行利率按企业实际支付利率执行,《若干措施》内不同支持事项企业可同时申请,同一事项符合我区其他政策的,不得重复申请,确定了本措施有效期为4年。

  五、特别说明事项

  (一)与战略合作银行创新金融产品,针对政府资助拨款周期长的特征,鼓励银行为获得政府资助的企业提供信用贷款,针对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遴选的事前资助项目给予70%的首年银行贷款利息支持,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同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若干措施》第十四条明确采用融资贴息方式的,市区两级资助金额合计不得超过项目实际支付利息的70%,因《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通知》(深府规〔201822号)文件第七其他(三十一)条要求,不与上级规定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