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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坪山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坪山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08-13 00:00:00
归档标识 2022年08月23日

  为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坪山区财政局制定了《坪山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更好地理解该《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一方面,该条例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实施、监督(包含竣工决算)等有新的要求,另一方面,国家、省、市尚未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与该条例衔接。

  因机构改革及职能分工,区审计局退出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批环节,相关职能由区财政评审中心承接。根据区有关会议精神,区财政评审中心8月1日起正式开展此项工作。

  目前,财政投资评审在深圳尚无先例可循,同时评审工作开展已进入倒计时阶段,迫切需要先行制定有关制度予以规范。因此,出台本《办法》,既是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法规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顺利开展财政投资评审的需要。

  二、政策依据

  本《办法》制定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三)《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

  (四)《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

  (五)《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办建〔2002〕619号);

  (六)《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规〔2018〕5号)。

  三、起草过程

  本《办法》起草过程经历了专题调研、收集资料、征求意见、专题研究、法制审核等阶段。

  在专题调研阶段,分别赴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龙华区财政局进行专题调研,就我区《办法》制定初步设想与上述单位交换意见;在收集资料阶段,特别借鉴市财政局内部评审制度以及广州、佛山、石家庄等地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相关规定;在征求意见阶段,分别征求了相关单位、局法律顾问及社会公众意见,并修改完善《办法》;在专题研究阶段,结合我局实际,召集局内部相关业务科室、法律顾问对《办法》进行专题研究,并于7月初召开局长办公会对《办法》进行审议,结合审议情况对《办法》进行完善;在法制审核阶段,提请区司法局对《办法》进行法制审核,根据审核意见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本《办法》的送审稿。

  四、结构和内容

  《办法》共7章36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名词界定、评审原则、业务承担机构等事宜。

  第二章是评审依据和内容。明确评审依据、评审主要内容。

  第三章是评审职责。明确区财政部门、社会中介机构、项目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等职责。

  第四章是评审方式和结果运用。明确工程结决算审核模式、评审方式、评审结果运用等内容。

  第五章是评审程序。包括年度评审计划、送审条件、申报程序、评审报告(核对意见稿)、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评审报告等程序,并明确各个环节的时限及所需评审资料。

  第六章是监督管理。明确对建设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相关人员等的处理处罚措施。

  第七章是附则。明确参照执行、过渡期衔接问题处理办法、解释权、生效时间等事项。

  五、需要说明的事项

  《办法》在以下几个方面,需重点说明: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拟明确适用于区本级财政性资金政府投资项目,不包括涉密工程、规划、课题研究类项目以及城市更新、土地整备涉及的房屋征收项目等。上述范围的确定主要考虑以下两点:

  1.与《深圳市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深坪府办〔2018〕6号)的适用范围一致。

  2.沿用区审计局以往做法。

  (二)评审方式

  本《办法》拟在建设单位自行审核基础上,采取必审和抽审相结合的方式。必审范围涵盖送审金额2000万元及以上项目以及送审金额2000万元以下经综合评估风险较高的(抽签、工程正变更和负变更绝对值占比高、非正常终止、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完成后长时间未报送等)项目,其余项目按5-20%的比例抽审。评审方式、必审限额和抽审比例的拟定基于以下考虑:

  1.采取必审和抽审相结合方式。光明、龙华两个兄弟区单位均意向采取必审+抽审方式,从区财政评审中心现有人员配备情况考虑,该方式既可保证评审覆盖面,又可保证评审工作正常运转。

  2.必审限额设定为送审金额2000万元,抽审比例设定为5-20%。根据全区建设单位2019年下半年项目送审摸底情况,送审金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占比约50%,因此必审限额设定为2000万元是比较合适的。送审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取按月统一报送,随机5-20%比例抽取方式,抽取比例综合考虑评审业务量和评审人员专业情况。

  3.送审未抽中项目需出具备案证明,以确保建设单位所有项目均送审。送审全覆盖即可督促建设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又能给建设单位施加压力,认真审核把关所有项目,提高审核质量。

  (三)评审项目管理方式本《办法》拟明确财政投资评审实行年度评审项目库管理。财评中心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时限要求通知各相关单位报送下一年度需评审的结(决)算项目,制定年度评审项目库。各相关单位每年6月根据通知要求报送下一年度需评审的结(决)算项目,9月根据通知要求报送经调整的下一年度需评审的结(决)算项目。这种管理方式有利于区财政评审中心掌握项目总体情况,准确估算经费,合理配置人员。因特殊情况未纳入年度评审项目库的项目,经建设单位分管区领导审批后,方可纳入年度评审项目库。

  (四)评审时限本《办法》拟根据送审金额及项目性质明确评审时限。评审时限的设定参照《深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财政投资评审(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五)对社会中介机构评审质量把控本《办法》拟明确区财政部门组织对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进行抽查复核,依据复核结果,对发现的评审质量问题作出处理。经区财政部门复核后,复核核减率及核减金额超过规定金额的,暂停其一次评审任务,合同期内超过两次的(包含两次),终止其评审资格。

  (六)建立监督通报机制监督通报机制可促使各参建单位依法依规履职,提高送审质量,规范内部管理。主要措施如下:

  1.区财政部门将不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对建设单位结算评审核减率超过20%的项目进行通报,对评审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典型案例予以披露。

  2.本《办法》拟明确评审结果与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审计局共享,可加大监督力度,形成监督合力。

  (七)考虑非区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问题为解决由区承建的非区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问题,参照区审计局原做法,本《办法》拟明确市投区建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充分考虑过渡期衔接问题为解决建设单位普遍关心的过渡期间无据可依问题,确保评审工作合法合规平稳过渡。本《办法》拟明确办法生效前已签订合同需送审的项目,过渡期衔接事宜另行规定。

  (九)对《办法》中的社会中介机构、第三方中介机构予以明确。《办法》中“社会中介机构”是指区财政评审中心聘请的中介机构;《办法》中“第三方中介机构”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中介机构。

  (十)对《办法》中“备案证明”予以补充说明本《办法》拟明确未经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应以区财政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之一。区财政部门将在内部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由区财政评审中心开具给区国库支付核算中心,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之一。

  (十一)对《办法》中“评审核减率”和“复核核减率”予以说明《办法》第二十三条“评审核减率”计算公式:评审核减率=(送审金额-评审审定金额)/送审金额*100%;《办法》第二十七条“复核核减率”计算公式:复核核减率=(初审金额-复核金额)/初审金额*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