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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 《坪山区社会组织约见谈话工作规定》

信息来源:坪山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9-08-13 00:00:00
归档标识 2022年08月23日

  为加强对社会组织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行政监管效能,培育扶持社会组织,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办发〔2018〕25号)有关要求,参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定(试行)》(民发〔2016〕3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坪山区社会组织约见谈话工作规定》,现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背景和必要性

  (一)政策要求

  自2016年以后,国家、省、市分别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均要求对社会组织要坚持放管并重,既要培育扶持,又要加强监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明确规定需建立健全约谈方面制度。

  (二)现实需要

  近几年,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大力支持下,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区大力扶持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数量大幅度提高,但与此同时,社会组织因发展时间较短,普遍存在自身发展能力不足、法人治理结构空乏等问题。健全谈话制度一方面可起到源头预防作用,一方面可以针对一些违法违规轻微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情形,提前介入解决,避免进入执法阶段。为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提高行政监管效能,培育扶持社会组织,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起草该文件。

  二、主要目标

  加强对社会组织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行政监管效能,培育扶持社会组织,规范社会组织行为。

  三、主要内容

  《工作规定》共分五个部分,分别为总则、谈话范围、谈话程序、监督管理、附则,共三十五条。

  (一)关于谈话类型

  谈话包括成立服务谈话、任职提醒谈话、警示告诫谈话三种类型。

  (二)关于谈话对象

  谈话对象,是指拟在坪山区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或已在坪山区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

  (三)关于被谈话人

  被谈话人,是指谈话对象的负责人以及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参与的相关责任人员。

  谈话对象的负责人,是指社会团体的理事长或者会长、副理事长或者副会长、秘书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

  成立服务谈话的被谈话人原则上可以为谈话对象的主要发起人或拟任负责人;任职提醒谈话的被谈话人原则上为谈话对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警示告诫谈话时,被谈话人原则上为谈话对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

  (四)关于谈话内容

  1.被谈话人

  成立服务谈话时,应当对组织成立的可行性、筹备情况、人员组成、发展规划、拟开展的业务活动、经费来源、办公场地、党建计划以及涉外活动等进行说明。

  任职提醒谈话时,应当对换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有关情况、任期内的工作规划及拟开展的业务做简要说明。

  警示告诫谈话时,应当针对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的情况进行简要说明。

  2.登记管理机关

  成立服务谈话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申请的相关事项;培育、扶持政策,包括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

  规范化建设,包括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治理制度、实施重大事项报告(备案)、财务管理、信息公开、诚信自律建设等;常见违法违规行为和监管措施。

  任职提醒谈话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根据需要指导负责人办理备案、变更登记等事项的手续;强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法定权利和职责,督促其依法履职;通报近年来社会组织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和管理要求。 

  警示告诫谈话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向社会组织通报有关情况;根据需要指导规范内部治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且情况属实的,提出整改要求,进行批评教育和告诫。

  3.社会组织党委

  成立服务谈话时,负责解读党建相关政策规定,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任职提醒谈话时,根据需要提醒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应注意的事项。

  警示告诫谈话时,根据需要指出日常党建工作存在的不足,并给予相应的指导。

  4.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

  成立服务谈话时,根据需要介绍本领域、本行业法律法规及政策,对业务活动进行指导。

  任职提醒谈话时,根据需要强调本领域、本行业关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要求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对近年来监督检查中的情况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和要求。

  警示告诫谈话时根据需要指出日常的违法违规问题,并要求根据本领域、本行业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整改。

  (五)关于谈话程序

  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约见谈话对象时,应当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登记管理机关确定谈话时间、地点、被谈话人人选和谈话对象应提供的书面材料,并提前3天通知谈话对象,同时根据需要邀请谈话对象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派员参加。

  谈话对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事先报告,经同意后应另行约定时间。谈话对象不得无故拒绝、推拖。

  (六)关于谈话结果运用

  登记管理机关应为谈话和整改情况建立专项档案,作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评优表彰、承接服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七)注意事项

  登记管理机关的谈话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未经许可,参加谈话人员不得透露与谈话结果有关的任何信息。

  登记管理机关开展谈话时,社会组织应当配合,在谈话过程中应如实陈述,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或回避问题。谈话对象应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解释,并提供相应说明材料。对社会组织情况说明不清、说明材料欠完备的,应当限期补充,被谈话人不得作出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

  谈话对象应当根据谈话结果及时整改,纠正不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