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上级节能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区发改局推动出台《坪山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4月11日起施行的《坪山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原《暂行办法》自2013年实施以来,为指导和规范我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2016年12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对原6号令进行了大幅度修改;2017年3月和10月,市发改委分别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深发改〔2017〕249号)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工作操作规程(试行)》(深发改〔2017〕1212号);2017年11月,国家发改委公布了《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2018年6月,广东省印发了《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发改资环〔2018〕268号)。为确保贯彻落实好上级有关规定,开展好节能审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暂行办法》。
二、目标任务
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健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明晰节能审查和验收责任,细化操作规程,提高实际工作的可操作性,切实将节能审查的作用、效果落到实处。
三、主要修改内容
(一)明确了节能审查管理权限。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上报国家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数据中心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其他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审查。
(二)提高了节能审查用能标准。对部分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一是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是风电站、光伏电站(光热)、生物质能、地热能、核电站、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电网工程、输油管网、输气管网、水利、铁路(含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公路、城市道路、内河航运、信息(通信)网络(不含数据中心)、电子政务、卫星地面系统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大幅减少节能审查的项目数量,切实做好节能审查“放管服”工作。
(三)分类实施项目前置审查。企业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项目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改为在开工建设前完成即可。政府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仍作为前置条件。
(四)统一了节能评估文件形式。提交审查的节能评估文件,由原来分类提交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三种形式,统一为提交节能报告。
(五)增加了节能验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第44号令及粤发改资环268号文,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投入生产、使用前,需组织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根据市发改委1212号文,结合我区实际,明确由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开展项目节能验收工作,这是贯彻落实“放管服”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建设单位节能主体责任,提升建设单位能效管理水平。验收工作结束后需将相关材料报区发改局备案,区发改局可视情况对验收结果进行复核。
调整后,《暂行办法》更加注重对节能审查意见的监督、检查,有效克服了过去节能审查“重审批,轻落实”的现象,切实将节能审查的作用、效果落到实处。
四、涉及范围
坪山区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
五、注意事项
《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有关工作要求进行调整的,我区将相应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