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项目后评价作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后监管的有效手段,既是提升投资决策科学性的有效工具,也是提高公共投资效益的重要保障。2019年,国家出台的《政府投资条例》首次将其纳入监管体系。2021年和2023年,深圳市先后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逐步完善了后评价工作机制。
二、目标任务
旨在进一步完善坪山区政府投资全过程管理,构建多领域全链条覆盖、评价多元、分工明晰、管理精细的项目后评价体系,切实提升政府投资综合效益。
三、编制思路
本次编制工作旨在立足坪山区发展实际,全面贯彻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的最新政策要求,重点聚焦四个方面:
一是完善后评价标准体系。制定项目自评报告及后评价报告编制指南等配套文件,为区投资主管部门、评价机构及项目单位提供系统化操作指引,确保后评价工作规范高效开展。
二是动态储备后评价项目。明确将竣工验收后运营1-2年的项目纳入储备库动态管理,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定期更新维护,同时规范项目单位年度信息报送时限,确保后评价工作基础数据及时准确,实现项目储备科学有序。
三是明确后评价遴选标准。重点选取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并将对区域和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示范意义、技术创新性强、社会影响显著的项目纳入重点评价范围,确保后评价工作聚焦重点。
四是强化后评价成果运用。明确将后评价结果作为规划编制、项目审批、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同时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限期分析问题成因、制定整改方案并反馈落实情况,通过跟踪督导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切实防止同类问题重复发生,提升政府投资综合效益。
四、主要内容
《深圳市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七条,采用与市级文件相衔接的框架设计,由总则、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成果应用、监督管理和附则构成。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后评价工作和项目单位、建设单位、后评价承担机构的定义,以及开展后评价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明确区投资主管部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后评价承担机构的主要职责。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完善项目后评价制度及相关规范,建设后评价储备项目库,编制年度后评价计划,选择后评价承担机构,协调推动后评价工作开展,建立后评价成果反馈机制,强化评价成果应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单位牵头开展后评价工作,建设单位、运营单位负责配合具体工作等。
第三章:组织实施。按照后评价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要求,包括编写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建立与更新后评价储备项目库、年度后评价计划项目的选择范围、编制年度后评价计划、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后评价任务、后评价承担机构开展后评价工作、征求意见等。
第四章:成果应用。规定以适当方式汇编后评价成果,将后评价成果作为项目审批等重要参考依据,建立“评价-反馈-整改”闭环机制,深度融入决策体系。
第五章:监督管理。规定区投资主管部门、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后评价承担机构在项目后评价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的有关处理措施,明确后评价经费保障。
第六章:附则。对办法的解释权、实施日期等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