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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坪山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坪山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集体资产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5-14 10:57:40

     一、背景依据

  《坪山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深坪财规〔202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2年12月23日起正式实施,作为规范我区财政投资评审结决算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对推动财政投资评审、规范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具有重要意义。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提升我区财政评审质效,完善财政投资监管体制机制,促进财政投资评审持续健康发展,需要对已经颁布实施两年多的《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二、目标任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32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包括评审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名词界定、评审原则、业务承担机构等。

  第二章是评审依据和内容。包括评审依据及评审主要内容。

  第三章是评审职责。包括区财政部门、社会中介机构、项目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等职责。

  第四章是评审程序。包括年度评审计划、送审条件、申报程序、评审时限、评审程序、项目复核程序、异议处理。

  第六章是监督管理。包括评审报告情况、特殊情况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对社会中介机构评审质量把控、社会中介机构违法处理、相关单位责任、诚信管理、审计监督、动态监督。

  第七章是附则。包括其他事项、解释权及《办法》生效时间。

  四、涉及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财政性资金政府投资项目。

  (二)由区承建的非区本级财政性资金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上级有关要求执行。

  五、惠企利民举措

  为了加快项目结决算审核进度,简化评审程序,提高结决算评审效率,将原来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合并为一般程序,由三阶段评审改为二阶段评审。

  六、新旧政策差异

  (一)根据上位法修改

  项目单位改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并删除送审单位和送审时限的内容。

  (二)申报程序修改

  第十五条【申报程序】除第(一)条外修改为:

  1.区财政部门对送审资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合格的进入实质性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书面告知不受理原因,建设单位应补充完善。

  2.如在实质性审查阶段发现项目缺少资料的应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区财政部门补充资料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充资料,如未按时补充资料,区财政部门对此次送审项目予以退回,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退回原因。

  3.资料实质性审查合格后,区财政部门依次发出项目正式接收通知。

  4.评审过程中建设单位申请补充资料的,应提交书面申请。

  5.被退回的项目需重新送审,审查时间重新计算。原则上一年内因建设单位原因两次被退回的项目从当年年度评审计划中剔除。

  (三)评审时限修改

  结合实际情况将评审时限由原来的阶梯式分布统一修改为:发出项目正式接收通知后,区财政部门原则上在6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确需延长时限的,可延长时限,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四)评审程序修改

  为了加快项目结决算审核进度,简化评审程序,提高结决算评审效率,将原来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合并为一般程序。由三阶段评审改为二阶段评审,取消评审报告(核对意见稿),由评审报告(核对意见稿)+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正式报告,修改为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正式报告。

评审程序

       (五)项目复核程序修改

  经区财政部门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复核;复核意见应包括整改事项和核减金额等。

  (六)附则修改

  1.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将第三十一条“由区承建的非区本级财政性资金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上级有关要求执行”修改为“由区承建的非区本级财政性资金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执行”。

  2.根据实际情况删除第三十二条【过渡期衔接】相关内容,并修改生效时间。

  (七)根据实际修改

  1.第五条【业务承担机构】修改为“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区财政局下属事业单位区财政评审中心承担”。

  2.第八条【区财政部门职责】“(六)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招标、管理、考核、监督,并按规定支付评审费用”修改为“(六)开展社会中介机构招标、管理、考核、监督等工作,并按规定支付评审费用”。

  3.第十三条【年度评审计划】“区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时限要求通知各相关单位报送下一年度需评审的结(决)算项目,制定年度评审计划”修改为“区财政部门每年第四季度通知各相关单位报送下一年度需评审的结(决)算项目,制定年度评审计划”。

  4.第十四条【送审条件】第(三)条“以设备采购为主、信息化类政府采购项目以及总价包干类建设项目可以项目竣工决算送审”修改为“以设备采购为主、信息化类政府采购项目以及总价包干类建设项目原则上以项目竣工决算送审”。

  5.第二十四条【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对不具备从业条件人员从事评审工作、未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的行为,责令社会中介机构整改;情节严重的,区财政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修改为“若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存在安排未取得相关专业资格或不符合项目特定从业条件人员从事评审工作、未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等违规行为,区财政部门责令社会中介机构整改;情节严重的,区财政部门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取消投标资格”修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取消投标资格”。

  6.第二十五条【对社会中介机构评审质量把控】“社会中介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发生过失,致使评审结果存在质量偏差,有下列情形的,暂停其一次评审任务,合同期内超过两次(包含两次)的,终止其评审资格”修改为“社会中介机构在执业期间若因过失致使评审结果存在质量偏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首次出现暂停其一次评审任务;合同期内累计出现两次及以上的,区财政部门有权终止其评审资格”、“审计等部门发现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结果存在问题的,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评审质量问题认定和处理”修改为“审计等部门发现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结果存在问题的,区财政部门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评审质量问题认定和处理”。

  7.第二十六条【社会中介机构违法处理】“区财政部门对存在下述情况的社会中介机构,移交区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审核发现造价成果文件有故意压低或者抬高造价情况的,且压低或者抬高造价(按压低或者抬高造价的绝对值累计计算)占审核造价的比例超过5%的”修改为“区财政部门对存在下述情况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移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经审核发现造价成果文件有故意压低或者抬高造价情况的,并且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偏差率超过按照计价标准、合同计价原则规定计算的5%的”、“(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修改为“(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8.第二十七条【相关单位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修改为“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9.因部分条文删除,条文顺序依次修改。

  七、关键词诠释

  (一)财政投资评审

  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区财政部门组织对本级财政性资金项目工程结算及竣工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区政府投资项目

  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符合市区政府投资事权划分相关规定,利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在坪山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一百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规划、课题研究类项目和小于一百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除外。

  (三)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自建单位、代理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