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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 《坪山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坪山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12-26 18:36:06

  一、制定背景

  健全公职律师制度是落实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坪山区公职律师队伍初具规模,积累了相关实践经验。为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理顺公职律师职责,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深入推进法治坪山建设,特制定《坪山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决策依据

  本《管理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深圳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职律师工作的通知》制定,并在制定过程中深入调研、分析坪山区的实际特点与需求,充分考量区域的独特性,使《管理办法》切实具备现实可操作性与执行性,以推动公职律师工作在坪山区有序开展。

  三、出台目的

  一是强化公职律师队伍建设。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健全公职律师的履职机制,严格公职律师的监督管理,提高坪山区公职律师的整体素质。

  二是纵深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参谋助手”作用,提升行政决策质效,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把政府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三是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公职律师发展水平应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党政部门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健全公职公职律师制度,能增进市场主体对政府依法行政的信心,促使经济发展“软环境”得到进一步的提级加速。

  四、涉及范围

  《管理办法》属于内部管理制度,不涉及市场经营性活动。

  《管理办法》中规定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公职律师应当遵守公职律师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执业纪律,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监督,根据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或者法律服务中介活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五、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四章,共计十六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是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了本办法的制定目的与依据、公职律师的定义、基本要求,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职责、公职律师所在单位的日常管理职责、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程序等内容。

  二是公职律师的主要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了公职律师的基本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参与重大决策、重大决定、重大事项等讨论并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区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并提出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参与行政处罚、行政决定、行政命令等重大行政行为的法制审核,参与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明确公职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其在履行职责时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是管理、监督和考核(第九条至第十五条)。主要对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和使用作出规范,明确其年度考核、业务培训、表彰奖励、违法违规行为与投诉举报处理等要求,规定了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支持和保障公职律师发挥作用,定期组织开展公职律师法律、业务和工作纪律培训。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负责公职律师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其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的情况,并建立公职律师档案,将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处罚惩戒、参加培训等情况记入档案。

  四是附则(第十六条)。明确了本办法的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