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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 《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坪山区科技创新局 发布时间:2023-12-28 15:15:25

     一、背景依据

  在粤港澳大湾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新时代背景下,为贯彻落实预算体制改革,针对性解决《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出现的问题,进一步优化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保障科技创新政策措施落地实施,我局牵头开展《办法》的修订工作,形成《办法》修订稿。

  二、目标任务

  通过优化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更好地发挥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全面推进“创新坪山、未来之城”建设。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管理职责和分工、资助对象和范围、受理与审核、管理与监督附则共八章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部分。对《办法》目的与依据、专项资金类别、审核与资助方式、预算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第二章“管理职责和分工”部分。对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其他部门的职责范围和相关工作流程进行了明确,其中区科技创新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区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保障与监督部门,区税务部门配合区科技创新局核查相关税务数据并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区审计局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第三章“资助对象和范围”部分。对专项资金资助对象范围、申请专项资金单位需满足的基本条件、不予资助的情形进行了明确,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需是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区政府及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配套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受资助对象需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并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四)第四章“受理与审核”部分。对项目受理、审批流程、免申即享的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区科技主管部门是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采取“集中受理、分批审核”的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处理,项目正常审批流程共分为资格初审、专项审计和现场核查、提出拟资助计划、上会审定拟资助计划、公示、签订合同、资金拨付七个步骤,对于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类的资助,区科技主管部门采取免申报直接给予资助或保留申报免于提供佐证材料等方式,试点免申即享简化审批。

  (五)第五章“专家评审”部分。对专项资金评审制项目专家评审的评审小组职责、专家评审程序做了具体要求。其中专家评审程序须包括专家邀请、说明评审要求、专家质询、出具评审意见四个步骤。

  (六)第六章“事前资助资金管理”部分。该部分明确了事前资助项目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事前资助项目属评审类项目,其项目评审及资金监管事宜按照相关协议执行。

  (七)第七章“管理与监督”部分。对适用于资金追回的情形及流程、资助上限、获资助单位义务、违规违纪违法处理、社会监督、绩效评估等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与坪山区其他优惠政策同类的由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适用,不重复资助。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调整的,则按新政策执行。

  (八)第八章“附则”部分。对专项资金工作经费、总量控制、政策衔接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该办法有效期3年,原《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0〕5号)废止。

  四、惠企利民举措

  (一)鉴于评审类资助审核流程复杂、项目申报周期长,为提高单位或个人申请专项资金的速度,本次修订明确将专项资金的事后资助改为审核制,仅保留少量一事一议项目为评审制。

  (二)进一步明确了申报过程弄虚作假、列入失信名单、联合惩戒名单等不予资助的情形,有利于进一步实现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中的公平公正。

  (三)明确将国高奖励政策作为免申即享试点政策,试点采取免申报直接给予资助或保留申报免于提供佐证材料等方式,简化申报、审批流程。

  (四)引入专业机构开展定期绩效评估,提升绩效评估的科学合理及客观性,挖掘政策体系惠企利民改进空间。

  (五)进一步明确了获资助单位应履行的义务,有利于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过程的透明规范化。

  (六)明确项目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对申请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补齐的资料,提升了申请受理过程中的办事效率。

  (七)新增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过程的社会公众监督内容,有利于专项资金使用过程的清正廉洁。

  五、新旧政策差异

  (一) 关于调整《办法》主要章节

  新《办法》删除了专家评审、事前资助资金管理两个章节,新增了社会监督相关条文,并合并删改了原《办法》中十九项政策条文,调整后由原来的八章三十三条变为六章二十三条。

  (二) 关于修改《办法》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

  原条款:

  第一条  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机遇,支撑深圳国家高新区坪山园区和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坪山园区建设,全力打造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创新坪山,朝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方向前行,加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坪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修改为: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抢抓“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双改”示范等重大历史机遇,充分发挥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全面推进“创新坪山、未来之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坪山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深坪府办函〔2020〕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坪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说明:抢抓“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双改”示范等重大历史机遇,全面推进“创新坪山、未来之城”建设目标,修订完善政策实施目的。

  (三) 关于修改《办法》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

  原条款:

  第二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是区政府为推动区科技创新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是支持平台和载体、创新人才、创新创业和企业成长、创新产业升级、协同创新、科技服务的资金。

  修改为:

  第二条  专项资金类别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列入区财政预算安排,区科技创新局作为主管部门,用于支持坪山区科技创新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职能。

  说明:明确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

  (四) 关于修改《办法》第一章“总则”的第三条

  原条款:

  第三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修改为:

  第四条  预算管理

  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预算管理。

  (一)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当年专项资金申报和受理情况,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据实申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区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需求,结合区级财力安排资金,并纳入区科技创新局年度部门预算。

  (三)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说明:明确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细则。

  (五) 关于修改《办法》第一章“总则”的第四条

  原条款:

  第四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具体包括评审类资助和核准类资助,以核准类的事后资助方式为主。

  修改为:

  第三条  审核与资助方式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审核方式以核准制为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采取核准审核方式: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评选等程序已经完成。

  (二)资助或奖励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资助或奖励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说明:鉴于评审类资助审核流程复杂、项目申报周期长,为提高单位或个人申请专项资金的速度,本次修订明确专项资金的事后资助改为审核制,仅保留少量一事一议项目为评审制。

  (六) 关于修改《办法》第二章“管理职责和分工”的第五条

  原条款:

  第五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是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其职责是:

  (一)提出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决算,编制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出结构计划。

  (二)组织资金项目预算申报和评审,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

  (三)明确资助资金后,下达资金计划,必要时与资助对象签订资金监管合同。

  (四)根据企业反馈的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资金使用绩效评估。

  修改为:

  第五条主管部门职责

  区科技创新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其职责是:

  (一)制定专项资金资助政策及申报指南。

  (二)提出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决算,编制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出结构计划。

  (三)组织资金项目预算申报,受理和审核专项资金申请,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

  (四)明确资助资金后,下达资金计划,必要时与资助对象签订资金监管合同。

  (五)根据下达的资助计划拨付专项资金。

  (六)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七)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区财政局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八)负责专项资金的信息发布(涉密信息除外)。

  (九)负责追回有关专项资金。

  说明:细化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的职责。

  (七) 关于修改《办法》第二章“管理职责和分工”的第六条

  原条款:

  第六条 区财政部门是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资金监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审核报批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年度支出结构计划。

  (二)按要求拨付资金。必要时委托商业银行按照资金使用合同要求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三)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和总体绩效评价工作,监督检查资金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实施重点评价或再评价。

  修改为:

  第六条 财政部门职责

  区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保障与监督部门,其职责是:

  (一)审核报批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年度支出结构计划。

  (二)按要求拨付资金,必要时委托商业银行按照资金使用合同要求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三)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和总体绩效评价工作,监督检查资金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实施重点评价或再评价。

  说明:修改相关表述,明确区财政局是专项资金保障与监督部门。

  (八) 关于删除《办法》第二章“管理职责和分工”的第七条

  原条款:

  第七条  区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对专项资金管理活动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区审计部门根据审计职责及年度工作计划,负责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说明:对专项资金管理活动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的内容已在新《办法》第十八条“违规违纪违法处理”中予以体现,故此处删除。

  (九) 关于修改《办法》第二章“管理职责和分工”的第八条

  原条款:

  第八条 区统计部门配合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查相关统计数据,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估工作。

  修改为:

  第八条其它部门职责

  区税务部门配合区科技创新局核查相关税务数据,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部门配合区科技创新局核查工商注册相关事项,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区人才工作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委政法委、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人力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投资推广服务署、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坪山海关、区人民法院等区各相关部门、街道办、驻区单位,根据各自职能配合区科技创新局核查相关事项。

  说明:列举重点相关部门职责。区各相关部门、街道办、驻区单位,根据各自职能配合区科技创新局核查相关事项。

  (十) 关于删除《办法》第二章“管理职责和分工”的第九条

  原条款:

  第九条  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是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其责任是:

  (一)按规定要求申报资金项目,编制项目预算。对资金项目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二)按批准的要求实施项目,落实批准的项目预算中除本专项资金外的其他资金,以及项目实施的其他必要条件。

  (三)按要求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与科技主管部门签订了资金使用合同或承诺书的,需按合同或承诺书履行相关职责。

  (四)接受区科技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五)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其他监管要求。

  说明:资金项目使用单位承担的责任不属于“管理职责”的范畴,出现在此处不妥,故删除该条文。

  (十一) 关于修改《办法》第三章“资助对象和范围”的第十条

  原条款: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是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以及在坪山工作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区政府及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配套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

  第九条资助对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是在坪山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区政府及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配套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说明:根据过往实践,个人申请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案例较少且难以核实,故将个人从资助对象中取消。

  (十二) 关于修改《办法》第三章“资助对象和范围”的第十一条

  原条款: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单位申请需满足的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独立法人。申请平台和载体支持计划、创新人才发展支持计划、科技服务支持计划以及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落户奖励与创客创业资助、产业用房租金资助的还需申报项目涉及的实施地在坪山区。

  (二)为坪山辖区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服务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科技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等组织和企业,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区政府及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配套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五)区政府及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配套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个人申请需满足的条件:

  (一)遵纪守法,近三年无犯罪记录。

  (二)区政府及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配套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修改为:

  第十条资助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需满足的条件:

  1.坪山区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其须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区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配套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为坪山辖区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服务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科技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等组织和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区政府及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配套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5.区政府及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配套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说明:1.由于取消了个人申请,故此处取消了个人申请需满足的条件。2.将申请单位需满足条件中的“申请平台和载体支持计划、创新人才发展支持计划、科技服务支持计划以及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落户奖励与创客创业资助、产业用房租金资助的还需申报项目涉及的实施地在坪山区”修改为总括性的“区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配套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防出现遗漏的情况。

  (十三) 关于修改《办法》第三章“资助对象和范围”的第十二条

  原条款: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涉诉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二)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报送信息的。

  (三)被列入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或被列入区委政法委失信被执行人的机构(独立法人);或存在严重违法失信或失信被执行人的记录。

  (四)近两年内存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估不合格情况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修改为:

  第十一条不予资助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处罚的,或其工作人员因生产经营活动被行政拘留的不予资助。

  (二)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不予资助。

  (三)同一事项已获得其它本区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不予资助。

  (四)被列入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或被列入区委政法委失信被执行人的机构(独立法人);或存在严重违法失信或失信被执行人的记录;或被列入联合惩戒行贿(送礼)经营主体黑名单且在影响期内的不予资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资助情形。

  说明:进一步明确了申报过程弄虚作假、列入失信名单、联合惩戒名单等不予资助的情形。

  (十四) 关于删除《办法》第四章“申请与审批”的第十五条

  原条款:

  第十五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应按照区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每年编制下年度部门资金预算,送区财政部门审核。区财政部门应于区人大批准年度预算后向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

  说明:相关职责已在新《办法》的第二章第五条“主管部门职责”和第二章第六条“财政部门职责”中进行明确,故删除该条文。

  (十五) 关于删除《办法》第四章“申请与审批”的第十七条

  原条款: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审核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两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采取核准审核方式,否则采取评审审核方式: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评选等程序已经完成。

  (二)资助或奖励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资助或奖励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说明:相关审核方式已在新《办法》的第一章第三条“审核与资助方式”中进行明确,此处不再赘述,故删除该条文。

  (十六) 关于修改《办法》第四章“申请与审批”的第十八条

  原条款:

  第十八条  审批流程

  (一)资格初审。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审查申请项目有无重大违法违纪情形、是否被列入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是否被列入区委政法委失信被执行人、是否存在严重违法失信或失信被执行人的记录或有无重复申请同类资助的情形,提供负面清单初步确认。

  (二)第三方专项审计和现场核查。区科技主管部门对通过资格初审的项目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计后,由第三方机构形成书面专项审计报告。并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现场核查记录。

  (三)专家评审。通过审计的评审制项目应按相关规定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评审小组由不少于5人及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设组长一人,评审小组出具书面评审认定意见并签名。专家与评审单位以前没有业务往来,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通过上述审查程序的项目,由第三方机构汇总提出拟资助计划。

  (五)上会审定拟资助计划。区科技主管部门上会审定拟资助计划。

  (六)公示。拟资助的项目在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复核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七)签订合同。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且需要签订合同的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单位签订专项合同,明确资金使用要求。

  (八)资金拨付。区财政部门凭科技主管部门会议纪要安排资金,依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修改为:

  第十三条 审批流程

  对于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项目材料,依照下述步骤进行审批:

  (一)资格初审。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审查申请项目有无重大违法违纪情形、是否被列入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是否被列入区委政法委失信被执行人、是否存在严重违法失信或失信被执行人的记录或有无重复申请同类资助的情形,提供负面清单初步确认。

  (二)第三方专项审计和现场核查。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通过资格初审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计后,形成书面专项审计报告。并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现场核查记录。

  (三)提出拟资助计划。通过上述审查程序的项目,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汇总提出拟资助计划。

  (四)上会审定拟资助计划。区科技主管部门审定拟资助计划。

  (五)公示。拟资助的项目在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六)签订合同。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且需要签订合同的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单位签订专项合同,明确资金使用要求。

  (七)资金拨付。区财政部门凭科技主管部门会议纪要安排资金,依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说明:提出拟资助计划调整为只能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

  (十七) 关于调整《办法》第四章“申请与审批”的第十九条

  原条款:

  第十九条 为进一步服务好科技创新主体、推动区级科技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创新,对部分资助依据明确、区科技主管部门掌握关键审核依据的核准制条款,可以对项目采取免申报直接给予资助或保留申报免于提供佐证材料等方式,试点简化申报、审批流程。

  修改为:

  第十四条 免申即享

  为进一步服务好科技创新主体、推动区级科技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创新,对我区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的企业或新迁入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区科技主管部门主动核准关键审核依据,试点采取免申报直接给予资助或保留申报免于提供佐证材料等方式,简化申报、审批流程。

  说明:明确将国高奖励政策作为免申即享试点政策。

  (十八) 关于删除《办法》第五章中“专家评审主要内容”

  原条款: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的技术基础,包括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和专利、知识产权等情况。

  (二)项目初步建设方案的可行性。

  (三)项目申报单位条件,包括企业的经营业绩、技术开发能力、资产负债及管理者水平等情况。

  (四)项目的预期效益,包括产业化前景、国内外市场和经济效益等情况。

  说明:根据实际区情与产业不断发展的现状,项目评审内容不断更新,故此处删去原《办法》中有关专家评审内容的表述约束。

  (十九) 关于修改《办法》第六章“事前资助资金管理”

  原条款:

  第二十三条 事前资助项目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事前资助项目属评审类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配套文件对审批流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

  第十七条 事前资助预算

  事前资助项目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事前资助审核及监管

  事前资助项目属评审类项目,其项目评审及资金监管事宜按照相关协议执行。

  说明:明确事前资助项目其项目评审及资金监管事宜按照相关协议执行。

  (二十) 关于修改《办法》第七章“监督和检查”的第二十五条

  原条款:

  第二十五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有如下情况或存在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的,对申请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将该单位上报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纳入企业失信名录。情节严重者,要求其退回已拨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单位列入资助范围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且拒不整改的;

  (三)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规定向区科技、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相关数据信息及资料的。

  修改为:

  第十九条 资金追回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已发放的专项资金由区科技创新局予以追回:

  (一)经发放后核实,申请单位有如下情况或存在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要求其退回已拨资金的同时,对申请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将该单位上报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纳入企业失信名录,三年内不再将该单位列入资助范围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1.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且拒不整改的。

  3.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的。

  4.不按规定向区科技、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相关数据信息及资料的。

  (二)年度获得资助资金额度5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或年度单个项目获得专项资金资助2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自签订资金资助合同之日起五年内将注册地迁出坪山区的。

  (三)已发放资金经事后核实,存在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政府资金的。

  说明:在原《办法》第二十五条的基础上融合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资金追回的表述。

  (二十一) 关于调整合并《办法》第四章“申请与审批”的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原条款:

  第二十六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虚报、冒领专项资金的,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搞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受委托的专家和中介机构在项目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项目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虚假报告的,取消其项目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对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修改为:

  第二十二条 违规违纪违法处理

  (一)与专项资金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截留、挪用、虚报、冒领专项资金的,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搞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受委托的专家和中介机构在项目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项目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虚假报告的,取消其项目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对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说明:内容合并,并调整章节。

  (二十二) 关于修改《办法》第七章“监督和检查”的第二十八条

  原条款:

  第二十八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过程管理和跟踪评价,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对当年资助项目的整体经费支出绩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未来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修改为

  第二十四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过程管理和跟踪评价,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并定期委托专业机构,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当年资助项目的整体经费支出绩效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区财政局报告,并将作为未来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说明:完善绩效评估表述,引入专业机构开展评估,明确评估结果向区财政局报告。

  (二十三) 关于修改《办法》第七章“监督和检查”的第二十九条

  原条款:

  第二十九条 获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估工作,在受资助后的连续五年内,按照要求做好相关数据报送工作。

  修改为

  第二十一条 获资助单位应自觉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监督机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申报及批复文件、项目绩效等相关资料,履行配合开展实地考察、退回资金等相关义务。

  说明:进一步完善了获资助单位应履行的义务。

  (二十四) 关于调整《办法》第八章“附则”的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原条款:

  第三十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工作专项经费,用于支付聘请专家、法律诉讼、评估、审计、维护项目数据库、公示以及其它与管理专项资金有关的费用,具体金额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部门经费预算报区财政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 事后资助项目实际资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事后资助项目拟资助总金额超出下年度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批复预算金额扣减下年度事前资助项目资助金额的差额的,以该差额占事后资助项目拟资助总金额计算比例,对事后资助项目应获资助金额进行等比例缩减。

  修改为:

  第二十五条 工作经费

  区财政每年安排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工作专项经费,用于支付聘请专家、法律诉讼、评估、审计、维护项目数据库、公示以及其它与管理专项资金有关的费用,具体金额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部门经费预算报区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总量控制

  事后资助项目实际资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事后资助项目拟资助总金额超出下年度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批复预算金额扣减下年度事前资助项目资助金额的差额的,以该差额占事后资助项目拟资助总金额计算比例,对事后资助项目应获资助金额进行等比例缩减。

  说明:章节调整。

  (二十五) 关于修改《办法》第八章“附则”的第三十二条

  原条款:

  第三十二条 除市重大平台落户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认定与运营资助、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项目资助、特别重大项目资助外,单个单位其他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政策条文的总资助额年度不超过1000万元。

  修改为

  第二十条资助上限

  专项资金与坪山区其他优惠政策同类的由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适用,不重复资助。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

  说明:1.明确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资助”的原则。2. 每家单位可享受总资助金额上限另在《深圳市坪山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和《深圳市坪山区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中单独阐明,更加清晰明了。

  (二十六) 关于修改《办法》第八章“附则”的第三十三条

  原条款: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正式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本办法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的操作细则。原《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规〔2018〕16号)同时废止。

  修改为:

  第二十七条 政策衔接

  本办法自 XXXX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的操作细则。原《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0〕5号)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0〕5号)等文件执行。本办法施行后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说明:1.更新失效文件。2.明确本办法施行前已申报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项目,按照原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七) 关于新增《办法》第四章“受理与审核”的第十二条

  新增条款:

  第十二条 项目受理

  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是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对申请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符合形式审查的申请项目汇总整理,列出申请项目清单。区科技主管部门采取“集中受理、分批审核”的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补齐的资料。

  说明:明确项目受理部门,对申请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补齐的资料。

  (二十八) 关于新增《办法》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的第十九条

  新增条款:

  第二十三条  社会监督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区科技创新局依职责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说明:增加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过程的社会监督内容,有利于专项资金使用过程的清正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