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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 《坪山区行政执法减免责事项清单(第一批)》

信息来源:坪山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12-27 18:35:40

  一、背景依据

  2021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新增“首违不罚”的规定。同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强调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全面推行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据此,坪山区司法局会同全区各相关执法单位,组织制定了《坪山区行政执法减免责事项清单(第一批)》。

  二、主要特点及目标任务

  (一)在全市各区率先编制减免责事项。此次新增6条减免责事项,包括:从轻处罚事项2条、免处罚事项4条,主要集中在土地规划监察、消防和生态环保领域,为我区后续分批次编制更多领域的减免责事项起到了先行先试的探索作用。

  (二)有助于提升我区行政执法质效。新增6条减免责事项以规范性文件形式编制发布,并结合全市现行406条减免责事项清单,为我区行政执法部门提供便捷高效的执法指引,在行政处罚的“减责、免责”等情形的适用上统一规范引导,避免在相同的执法情形下因执法部门、执法人员不同而出现“裁量不一”的情况,减少和避免“选择性执法”“任意性执法”等问题。

  (三)提升辖区群众和企业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通过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助于保障群众和企业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让群众和企业在执法过程中感受到行政执法既有尺度又有温度,增强法治获得感。

  三、主要内容

  (一)从轻处罚事项

  1.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执法单位: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适用情形:同时满足(1)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2)积极配合查处工作,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按期拆除的。

  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裁量幅度:不予罚款。

  配套监管措施:加强教育、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2.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执法单位: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适用情形:同时满足(1)主动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建设规模200平方米以下的;(2)积极配合查处工作,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按期拆除的。

  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裁量幅度:不予罚款。

  配套监管措施:加强教育、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二)免予处罚事项

  1.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操作规程的;

  2.对除工业涂装企业以外的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企业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保存台账的;

  3.未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正本悬挂于主要办公场所或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的。
    (上述三条事项的执法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

  适用情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1)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且属于初次违法的。

  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应结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进行认定。

  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裁量幅度:免予处罚。

  配套监管措施:进行教育,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4.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执法单位: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适用情形: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处罚:(1)首次违法;(2)尚在申报阶段未进入施工阶段且未造成实质危害后果;(3)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裁量幅度:免予处罚。

  配套监管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后续,区司法局将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和行政执法实际需要,定期组织对《坪山区行政执法减免责事项清单(第一批)》进行效果评估,结合执法实践,动态更新清单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