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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坪山区民生诉求管理办法(第六版)》

信息来源:坪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0-09 16:19:11

  一、背景依据

  《坪山区民生诉求管理办法(第五版)》印发以来,为我区民生诉求事件的受理、分拨和处置工作提供了指导依据,有力地促进了全区各类民生诉求事件的处置。同时,随着省、市、区关于民生诉求事件有关文件、规范的相继出台,新问题、新情况和新动态对我区的民生诉求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原有的《坪山区民生诉求管理办法(第五版)》部分内容已无法适应日常的工作需要。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在前五版民生诉求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修订形成了《坪山区民生诉求管理办法(第六版)》(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标任务

  本次修订旨在进一步推进民生诉求事件高效处置,确保民生诉求管理机制、流程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诉求受理、诉求办理、监督考核、数据管理、附则共六章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为明确制定目的、管理原则、主管部门、分拨机构、责任单位及诉求人义务。

  第二章“诉求受理”,明确民生诉求受理渠道、受理范围,规范事件分拨调度标准及争议事项的处理办法。

  第三章“诉求办理”,明确责任单位的办理职责、诉求办理时限、诉求办理机制,强调申请退回及申请延期的情形及具体要求,明确特殊事项办理情形及诉求办结阶段具体要求,讲明预警机制适用范围、预警方式及预警处理办法。

  第四章“监督考核”,明确监督机制的适用范围及督办形式,首次引入超时分级提醒概念,明确评价考核环节的具体做法及要求,强调“归档”环节的重要性

  第五章“数据管理”,明确“知识库”遵循的原则及报送知识信息的具体要求,强调数据分析研判机制的概念及数据分析形式,对保密纪律提出具体要求。

  第六章“附则”,明确本《办法》的解释权及有效期。

  四、修订范围

  本次修订新增第三章“诉求办理”中“办理职责”、第十二条“办理机制”;新增第四章“监督考核”中第十九条“超时分级提醒”、第二十一条“归档”;完善第七条“受理渠道”、第八条“受理范围”、第九条“分拨调度”、第十一条“办理时限”、第十八条“监督机制”、第二十二条“知识库”、第二十三条“数据分析研判”等

  五、新旧政策差异

  第一章“总则”:完善了“主管部门”职责中的“编制、梳理民生诉求事项清单”等内容

  第二章“诉求受理”:规范了第七条“受理渠道”中民生诉求渠道的管理部分内容明确了第八条“受理范围”中不予受理事项及第九条“分拨调度”中清单动态管理和争议调处机制相关内容

  第三章诉求办理”:新增第十条“办理职责”中责任单位的办理职责明确了第十一条“办理时限”中对紧急、快速、常态类事件的办理时间,新增了第十二条“办理机制”中“依清单速办”“首接负责”“快处快裁”办理机制明确了第十六条“办结”中阶段性办结事件及具体要求

  第四章“监督考核”:完善了第十八条“监督机制”等条款,新增了第十九条“超时分级提醒”等内容,新增了第二十条“评价考核”中“红黄牌机制”相关内容,同时明确了评价考核机制及规范差评重办的解决办法,新增了第二十一条“归档”环节及具体要求

  第五章“数据管理”:完善了第二十二条“知识库”等内容,补充了对知识录入、审核及维护环节的有关要求,规范了特殊事件知识报送的时限要求;同时,完善了第二十三条“数据分析研判”中对数据分析研判的具体要求。

  六、关键词诠释

  民生诉求事件。本办法所称民生诉求事件,是指诉求人通过网络、电话、信箱等渠道发起的坪山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非紧急咨询、投诉、建议类民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