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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坪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9-21 18:26:29

  为提高公司集体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公司集体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股份合作公司使用集体资金进行货物和服务采购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现状,坪山区国资局修订了《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现就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依据

  2018年,坪山区出台了《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深坪财规〔2018〕2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在当时形势下较好地强化了政府监管,规范了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金货物和服务采购行为。

  由于政策到期、机构改革等原因,有必要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优化采购流程,从而进一步规范股份合作公司货物和服务采购行为,维护广大股民的合法权益。

  二、修订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深办发〔2013〕9号)

  三、目标任务

  充分保障股民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提高公司集体资金使用效益,通过规范股份合作公司货物和服务采购行为,为完善基层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依法治理奠定坚实基础。

  四、新旧政策差异

  (一)调整适用范围

  与我区其他监管办法适用范围保持一致,由社区一级、居民小组一级股份公司调整为各级股份合作公司(含分公司)及其全资或投资控股的公司。(详见第二条)

  (二)调整上交易平台的标准

  根据《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修订将纳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的采购金额由原本人民币50万元(含本数)调整至100万元以上,对于同一种类货物、服务年度预算累计采购合同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的,也纳入平台集中交易。对于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各级股份合作公司可以自行组织。(详见第四条)

  (三)明确自行组织采购流程及管理

  原《管理办法》对自行组织采购未有具体规定,本次修订新增股份合作公司自行组织采购的,可以委托交易服务机构进行。同时明确股份合作公司自行组织采购的基本流程,对股份合作公司自行组织实施给予指导同时,也给予股份合作公司自主权,股份合作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按内部决策程序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另外,明确自行采购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小型设备等小额货物和服务的,可以按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审批后实施。(详见第六、七条)

  (四)新增供应商选择方式

  本次修订参照市国资委《深圳市集体企业货物、服务采购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新增通过公开征集选择供应商方式的规定,根据符合条件的意向供应商的家数来选择交易方式。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供应商可以采用公开招标、竞价、竞争性谈判方式;只产生两家符合条件的意向供应商的,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方式;仅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供应商的,以采购预算价格与意向供应商报价孰低为原则,可以采用单一来源谈判方式。(详见第九条)

  (五)调整直接适用单一来源方式的情形

  本次修订将调整适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情形条件,与市国资委《深圳市集体企业货物、服务采购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保持一致。同时还明确规定,直接使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在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详见第十一条)

  (六)删除平台交易环节的规定,优化采购流程

  1.本次修订中删除了平台交易涉及的环节,该部分由股份合作公司另行遵守交易服务机构的交易流程和要求,本办法中不再进行累述,精简条款(如:原《管理办法》第三章“采购规则”整章节删除,同时删除第四章中的开标评标等规定)。

  2.本次修订参照市国资委《深圳市集体企业货物、服务采购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优化采购流程,将街道备案前置,原程序中的采购核查部分优化调整为社区党委研究和街道备案程序,删除了平台交易后街道备案环节。采购流程优化为:初步意见-社区党委研究-民主决策-街道备案-平台交易-签订合同与报备。(详见第三章)

  (七)优化监督管理相关规定

  本办法明确了评定标监督机制,对于成立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定标监督小组的,明确成员成员构成与限制情形。同时,细化了违规处理情形,与我区股份公司其他监管政策保持一致。(详见第二十一、二十八条)

  (八)调整解释单位

  调整办法解释单位,由“财政局”改为“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同时明确办法中未作规定的,参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规定执行。(详见第二十九条)

  五、解决的问题

  有利于保障股民权益,规范股份合作公司货物和服务采购行为,保障股份合作公司稳定发展;有利于促进集体经济转型发展,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推进社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六、实操注意事项

  (一)建设工程类采购是不是可以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

  本办法不适用于建设工程类采购。建设工程及相关货物、服务采购应按照《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二)股份合作公司的货物和服务采购上平台交易的标准是哪些?

  坪山区各级股份合作公司采购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或同一种类货物、服务年度预算累计采购合同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的,以上限额标准的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各级股份合作公司可以自行组织。

  股份合作公司自行组织采购的,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交易服务机构进行。委托上平台交易的,参照限额以上的程序进行。

  (三)股份合作公司自行组织采购的应遵循什么流程?

  股份合作公司自行组织采购的,应先由股份合作公司编制采购需求文件,并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自行组织采购。

  采购需求文件通过后,股份合作公司按审定的采购需求文件签订书面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应将合同及相关资料提交至街道办事处备案,并上传至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

  (四)股份合作公司公开征集选择供应商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公开征集供应商,产生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供应商的,可以采用公开招标、竞价、竞争性谈判方式;只产生两家符合条件的意向供应商的,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方式;仅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供应商的,以采购预算价格与意向供应商报价孰低为原则,可以采用单一来源谈判方式。

  (五)公开征集的采购项目流标了应如何处理?

  公开征集的采购项目如没有征集到有效投标的供应商而导致失败的,应当重新组织交易。重新组织交易如需调整采购需求文件的,在原决策机构表决通过后还需经街道办事处同意。

  如重新组织交易后仍未征集到有效投标的供应商的,股份合作公司可以自行组织采购。自行采购的,街道办事处需要重新审核采购条件,避免规避平台交易而明显降低交易条件的情况发生。

  (六)哪些情形下可以采用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通过公开征集而直接适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经政府确定的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且只有唯一供应商的;

  2.经保密机关认定的涉密项目,且只有唯一供应商的;

  3.为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向原供应商添购的;

  4.其他具有复杂性、专门性、特殊性的项目,且只有唯一供应商的;

  直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须在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

  (七)股份合作公司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应遵循什么程序?

  股份合作公司的货物和服务采购主要程序如下:

  1.初步意见;2.社区党委研究;3.民主决议;4.街道备案;5.平台交易;6.交易公告;7.合同签订与报备。

  (八)股份合作公司签订合同后要变更约定事项或解除的,有何要求?

  签订合同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内容。确需变更约定事项的,应经原决策机构表决通过、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方可施行,但变更内容不得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合同标的额变动比例不得超过原标的额的10%且不得超过预算价格。合同变更之日起10日内,股份合作公司应将变更后的合同提交街道办事处报备,并上传至综合监管系统。

  因双方协商或一方违约而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的,应经董事会同意,并报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