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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坪山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坪山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12-12 11:02:34

  一、背景依据

  (一)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坪山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

  (二)原财政投资评审制度已过期,某些条款不适应我区发展需要。

  《坪山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深坪财规〔2019〕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2年8月12日到期,经过近三年的试行,某些条款已经不符合我区的现状,根据区发展的需要重新制定办法。

  (三)财政投资评审上位法的修订,需要重新制定新制度对上位法相关条款进行细化,指导实践工作。

  1.《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七号)(以下简称“《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首次在法律法规方面明确了财政投资评审的地位、职能等。

  2.我区《深圳市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新修订完成,对财政投资评审有新的表述。

  二、目标任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三、主要内容

  《坪山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共8章34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包括评审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评审定义、评审原则、业务承担机构等。

  第二章是评审依据和内容。包括评审依据及评审主要内容。

  第三章是评审职责。包括区财政部门、社会中介机构、项目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等职责。

  第四章是送审单位和送审时限。明确送审单位和送审时限。

  第五章是评审程序。包括年度评审计划、送审条件、申报程序、评审时限、评审程序、项目复核程序、异议处理。

  第六章是结果运用。明确评审结果的效力。

  第七章是监督管理。明确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相关人员等的处理处罚措施及相关监督部门监督职责。

  第八章是附则。包括参照执行、过渡期衔接、解释权及《坪山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有效期。

  四、涉及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财政性资金政府投资项目。

  (二)由区承建的非区本级财政性资金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上级有关要求执行。

  五、惠企利民举措

  (一)对于送审资料繁多的项目,为避免建设单位多次往返,按只跑一次的理念,提供上门服务,解决送审前遇到的问题;

  (二)针对限额以下项目评审周期较长问题,设置简易程序,简化送审金额2000万以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项目及其他紧急项目等程序,在不影响项目评审质量的前提下,提高项目评审效率;

  (三)设置涉密工程工程结算及竣工决算审核结果由建设单位送区财政部门备案程序,加快涉密工程评审。

  六、新旧政策差异

  (一)根据上位法出台情况,增加办法依据或修改办法文号。

  1.2021年《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出台,新增了财政评审机构相关条款,明确了财政评审机构的法定职责,因此,在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增加《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2.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处理”。

  3.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修改为“评审过程中一经发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有违反《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规定”。

  (二)根据上位法出台情况,调整适用范围。

  根据《深圳市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坪府办〔2022〕1号),适用范围删除“不包括涉密工程、规划、课题研究类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城市更新、土地整备涉及的房屋征收项目等”。

  (三)根据上位法规定修改评审方式。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调整如下:

  1.做到应审尽审,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删除。

  2.新增内容:【送审单位和送审时限】 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通过工程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并送区财政部门评审。

  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政府投资项目全部工程结算评审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并送区财政部门评审。

  大型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单项工程的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告评审机制。 政府投资项目情况特殊确需延长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告报审时间的,由建设单位向区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期,但报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修改送审条件

  因《条例》增加了“大型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单项工程的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告评审机制 ”,将第十七条【送审条件】第一条修改为“工程结算:送审原则上以单个合同为最小单位,且合同内容已完成并通过最终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已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予以确认;”根据实际情况,第三条修改为“以设备采购为主、信息化类政府采购项目以及总价包干类建设项目可以项目竣工决算送审。”后续配套文件中将明确可以项目竣工决算送审的类型。

  (四)结果运用修改。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将第十五条修改为“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区财政部门的评审结论作为结算支付的依据。”

  (五)评审内容增加。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七条“(一)工程结算内容: 4”修改为“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招标投标、工程管理、合同管理等合规性方面情况”。

  (六)评审程序修改。

  为了加快项目结决算审核进度,对送审金额2000万以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项目及其他紧急项目等适用简化评审程序,提高结决算评审效率。

  评审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其他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送审金额2000万以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项目及其他紧急项目等;一般程序适用2000万及以上结算项目;其他程序适用涉密工程项目。

  1.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png

  (1)建设单位逾期不签署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的,视为同意该征求意见;

  (2)补充资料时间、征求意见时间均不计入评审时限。

  2.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 .png

  (1)建设单位逾期不签署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的,视为同意该征求意见;

  (2)补充资料时间、征求意见时间均不计入评审时限。

  3.其他程序

  涉密工程工程结算及竣工决算审核结果由建设单位送区财政部门备案。

  (七)监督管理修改。

  1.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21〕8号),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评审情况报告】 区财政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将项目评审情况及发现问题等报告区政府。”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将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社会中介机构在参加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取消投标资格。”

  3.参考《深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三条,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相关单位责任】区财政部门、项目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将三十二条修改为“评审报告每月抄送区发改局,视情况抄送区住建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并逐步探索建立信息化共享平台,实现动态监督。”

  (八)附则修改。

  1.将第三十三条【参照执行】“由区承建的非区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修改为“由区承建的非区本级财政性资金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上级有关要求执行”。

  2.根据《深圳市坪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将第三十六条【生效时间】 “有效期一年”修改为“有效期五年”。

  (九)其他修改。

  1.根据实际情况将部分“区财政评审中心”“财评中心”改为“区财政部门”。除第五条外,其余条款全部修改。

  2.将第八条第七项“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应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跟踪处理结果”修改为“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应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3.将第八条第八项“协调项目其他各方关系,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处理评审争议;”修改为“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处理评审争议;”

  4.将第十九条“5.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确需延长时限的,可延长时限,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修改为“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确需延长时限的,可延长时限,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

  5.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区财政部门对社会中介机构从事财政投资评审人员进行登记核实,对社会中介机构内控制度和流程进行登记存档。对不具备从业条件人员从事评审工作、未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的行为,责令社会中介机构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委托评审业务”修改为“区财政部门对社会中介机构从事财政投资评审人员进行登记核实,对社会中介机构内控制度和流程进行登记存档。对不具备从业条件人员从事评审工作、未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的行为,责令社会中介机构整改;情节严重的,区财政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关键词诠释

  (一)财政投资评审

  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区财政部门组织对本级财政性资金项目工程结算及竣工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区政府投资项目

  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符合市区政府投资事权划分相关规定,利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在坪山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一百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规划、课题研究类项目和小于一百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除外。

  (三)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自建单位、代理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