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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深圳市坪山区生产建设项目涉水事项管理规定(试行)》

信息来源:坪山区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1-12-29 18:3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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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湘黔,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学术与信息事务部主任

  为进一步明确生产建设项目涉水事项工作的责任,保护供排水设施、保障河道行洪安全、防治水土流失、提升水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规定》《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坪山区实际,坪山区水务局制定了《深圳市坪山区生产建设项目涉水事项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在起草过程中先后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组织了听证会和专家咨询论证会,历经法律顾问单位的合法性审查、区水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区司法局审查、区领导审阅和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反复修改,终于出台实施。《管理规定》着力于厘清区水务局、区其他各职能部门、区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区供水企业、生产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生产建设项目涉水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法律依据充分,职责分工明确,责任义务合理,设施设置规范,可操作性强。

  一、法律依据充分

  《管理规定》编制以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行业标准为依据,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及国家相关方针政策;关于监管部门以及生产建设单位等相关主体的职责规定,都有相应的上位法依据。

  二、职责分工明确

  区水务局作为主管部门负总责,负责本辖区生产建设项目供排水、水土保持、用水节水、海绵城市的监督管理工作;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土流失防治、水务设施保护、用水节水设施建设、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水务设施保护、用水节水设施建设的首要责任主体,责任重大;监理单位依法负责主体工程项目监理工作,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施工,供水企业负责生产建设项目供水工作的落实、执行及生产建设项目用水接入报装服务,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督促生产建设项目排水工作的落实及执行。上述单位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坪山区水土流失防治、水务设施保护、用水节水设施建设、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三、责任义务合理

  《管理规定》通过压实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相关主体的责任义务特别是生产建设单位的首要主体责任,一方面,该等监督管理职责、责任和义务本身就是各部门、各责任主体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没有额外增加;另一方面,履行、落实好该等监督管理职责、责任和义务,有利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做好生产建设项目供排水、水土保持、用水节水、海绵城市等工作,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巩固提升水污染治理成果,为打造可持续发展先锋提供有效保障。

  四、设施设置规范

  《管理规定》还就生产建设项目污水排放口加装在线水质监测及视频监控设备,集水明排措施或井点抽排方式,处理设施的设置,工地生活污水及含油废水、生产建设项目工地污水等的排放作了具体规范。

  综上,《管理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对做好坪山区生产建设项目的供排水管理、水土保持工作、用水节水和海绵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只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定将有力推进坪山生态文明建设、城市发展建设和巩固提升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果。不过,需要指出的是,《管理规定》将分别规定在众多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标准和指引之中的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生产建设单位等相关主体的责任整合在一起,不排除个别监督管理职责或者责任可能确实难以整合,列举不周不全也就在所难免,存在不能全面执行的风险,需要引起各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责任主体的注意和重视。另外,《管理规定》所涉的标准规范、指引多属非强制性质,只有纳入相关审批文件或者合同约定才能对生产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形成约束力,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在批复、审批相关文件时明确相应的标准规范,并提醒生产建设单位在相关合同中要求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监理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