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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 《深圳市坪山区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0-10-30 14:47:22
归档标识 2022年01月10日

朱湘黔专家


  朱湘黔专家,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学术与信息事务部主任。兼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执业律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一届和第二届合同格式条款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第十届深圳市律师协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先后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港澳基本法委员会委托课题1项,参与多项省部级课题,主持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委托的立法项目《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市政府规章)、《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部门规范性文件)等,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委托的《深圳市燃气条例》修订项目,以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动产抵押登记改革创新试点课题等。

  点评内容: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近年来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领域之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以及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等区局高度重视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2020年3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的《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深建规〔2020〕3号)建立了一套较为科学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体系特别是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具有“一体化”“系统化”“透明化”“合理化”“常态化”“联动化”“灵活性”等显著特点。早在市住房和建设局制定《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过程中,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就密切跟踪该办法的制定进展情况,并结合坪山的实际同步起草《深圳市坪山区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从而在市局的文件出台后的较短时间内即制定了《深圳市坪山区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深坪府办规〔2020〕8号)(以下简称《办法》)。这是2020年4月开始实施的《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之后的首个区级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具有鲜明的坪山特色。

  编制依据充分

  《办法》主要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建规〔2020〕1号)、《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深建规〔2020〕3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坪山区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适用范围扩大

  《办法》适用于坪山区管理权限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水务等工程建设(以下统称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主体的信用管理,相比《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深建规〔2020〕3号)(以下简称市信用管理办法)而言,增加了水务工程。市信用管理办法囿于市层面的行政管理体制分工,未能将交通、水务工程纳入适用范围,所以公布后,在承揽交通、水务工程方面具有优势的企业纷纷希望市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能够扩大到交通、水务工程。长远来看,建立涵盖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和水务领域的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制度体系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坪山的这种做法可以说是一个很好的尝试。

  三、主管部门评价模式

  《办法》采用区住房和建设局、区水务局(以下统称区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评价的模式,有别于市信用管理办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价为主、行业协会辅助的模式,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没有区级层面的相关行业协会,二是企业的有关良好信用信息等目前可直接从市局的信用管理系统调取。另外,按照《办法》的制度设计,坪山的信用管理评价工作在市里的信用管理评价工作因故暂停或者终止的情况下仍能继续开展。

  评价对象相对集中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主导的建筑市场信用主体涵盖了建筑市场五方责任主体以及工程造价、预拌混凝土、预制生产、检测、招标代理等企业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共计15类主体。《办法》则限于建筑市场五方责任主体,包括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共计8类主体,约为市局的一半,主要是其余几类主体在坪山的数量有限,不宜开展信用评价。

  、评价指标差异较大

  《办法》构建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总体上遵循了市局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但有自己的特色。

  一是履约评价的权重差异较大。市局的履约评价分值为5分(其中施工企业为10分),且仅与差评挂钩;而坪山的履约评价分值为30分(其中施工、监理企业为20分),主要是因为坪山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科学、合理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制度,有必要发挥该评价机制的良好导向作用。

  二是坪山独有的施工和监理企业大评比。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根据区主要领导批示精神,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评比(施工和监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很有必要纳入坪山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三是坪山的评价指标是企业在坪山和全市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结合体。在坪山的建筑信用管理系统与市建筑信用管理系统对接后:(1)市建筑信用管理系统已认定的良好信用信息,不需再在区建筑信用管理系统申报,由系统自动采集和认定;(2)施工、监理企业有市信用评价得分的,则其基本信息得分为其市信用评价得分乘以50%(得分超过50或者40分的相应按照50、40分计),有效期为市信用评价的评价周期;(3)行业奖项、建设科技、行业综评得分为市信用评价相应得分加上企业本表相应得分,但相加之和超过单项得分满分的按满分计;(4)评价周期内企业在坪山没有承接监理项目或者暂无大评比得分的,其信用得分以市信用评价得分为准。也就是说,一个企业,在坪山和本市其他区都承接有工程,必须都做得好才能在坪山的信用评价中获得比较好的信用等级。

  综上,《办法》充分借鉴了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优点和成功之处,但其构建的坪山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并非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简单复制,具有鲜明的坪山特色。《办法》实施后,坪山的“一体两翼”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就基本建立起来了:“一体”即以《办法》为主体,“两翼”分别是《深圳市坪山区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坪山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承包履约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可以预期,在各部门的通力合作下,《办法》将对深化坪山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实现政府职能转变,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建设“平安坪山”“质量坪山”“文明坪山”,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