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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 引领坪山区“三资”管理和公开规范体系,确保集体经济健康高效发展

信息来源:坪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5-14 11:04:00

罗文元

  律师介绍:罗文元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广东商拓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在深圳从事律师工作十五年,在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处置、土地整备和城市更新、行政执法、复议与诉讼等法律服务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现受聘为坪山区委统战部、坪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宝安区人民政府、龙岗区土地整备事务中心、龙岗区卫生和健康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分局、大鹏新区应急管理局、龙岗区金融控股公司、龙岗区产服集团、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公司、坂田实业集团等单位法律顾问。

  2018年坪山区出台《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三资”管理和公开的指导意见》(深坪府规〔2018〕5号)。为适应机构改革的变化,解决原指导意见实施以来在工作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坪山区国资局组织对原指导意见进行修订并于近日正式发布,修订后的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指导意见”),意见对于促进集体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维护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三资”安全及股东切身利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三资管理指导意见”基本维持深坪府规〔2018〕5号文原有框架内容,有利于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三资”管理和公开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本次指导意见修订主要基于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机构改革背景以及自2018年3月28日原指导意见实施以来在“三资”管理和公开工作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基本延续了原指导意见的框架和内容,维持“三资”管理和公开的目标要求、基本原则、管理和公开制度化要求不变,有利于各股份合作公司在原有制度框架基础上,进一步夯实“三资”管理和公开制度基础,进一步深化“三资”管理和公开措施,有利于股份合作公司“三资”管理规范性、稳定性和持续性。

  二、“三资管理指导意见”在原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近年来“三资”管理和公开遇到的新问题以及政府机构改革的背景,优化了“三资”管理程序,对涉及“三资”管理有关部门职责分工表述进行了调整,提高了“三资”管理的操作性,有利于涉及“三资”监管各有关单位的有效分工,在坚持民主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上,使得股份合作公司“三资”管理、交易和公开更加便捷、高效。

  目前,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监管、资产租赁、集体用地利用开发等制度正在修订,对于股份合作公司“三资”处置重大事项有详细的程序要求,本次修订删除了原指导意见与上述制度不一致的表述,删除了对“三资”交易实施流程具体细节的表述,有利于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监管、资产租赁、集体用地利用开发等制度与指导意见的有效衔接,指导意见为区“三资”管理和公开的纲领性文件,有利于坪山区“三资”管理和公开规范性文件的体系化。

  根据政府机构改革大背景,本次修订明确了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根据纪检监察机关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履行监督的再监督职责,删除原指导意见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对“三资”管理的日常抽查监管表述,使得各有关单位职责分工更合理、合法、透明;基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构改革,指导意见对涉及交易机构有关程序表述进行调整,有利于股份合作公司资产交易的顺利进行。

  综上,“三资管理指导意见”是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三资”管理和公开制度体系的纲领性文件,指导意见的修订出台有利于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制度体系化发展,对促进坪山区集体经济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