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玉娟,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深圳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主要社会兼职有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劳动关系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深圳市总工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深圳仲裁委员会、深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仲裁员。长期从事法学实践和理论研究工作,专业领域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民事诉讼法。
日前,坪山区出台了深圳市坪山区社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指导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有以下亮点:
第一,是广东省第一个以区级政府形式颁布的有关社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的专门指导办法。近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出台一系列关于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文件。劳动关系具有典型的持续性特征,从小的方面说,直接关系到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一旦破裂,劳动者就无法留住企业,企业也失去了一个老的员工,劳动者失业就势必影响个人生活、家庭生活和子女教育。从大的方面说,劳动争议如果没有妥善解决,劳动者就会心生不满,会引发社会矛盾,如果涉及到众多劳动者,就会影响社会稳定。所以我国历来重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今年3月,人社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八个部门联合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提出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对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坪山区长期以来一直重视发展社会组织,尤其近几年来着重带动社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实践证明,社会组织参与调解起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本次出台《深圳市坪山区社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指导办法》,是这几年有益探索的总结,通过政府发布规范性的办法将社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的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是完善劳动争议多元化处理机制的具体体现,具有现实意义,且该办法符合坪山区实际,内容全面详细、结构完整,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进行有益探索,拓宽调解组织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乡镇街道具有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组织”三类调解组织,其中不包括社会组织调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建设,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劳动关系领域是社会治理的主要领域,坪山区先行先试,敢于探索,引入规范社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出台《办法》规范社会组织调解行为,本身就是一个亮点,扩大基层调解组织类型,和中央、人社部文件精神高度吻合。且2017年5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2017年7月1日实施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调解法定地位,坪山区社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探索得到行政规章认可。这是《办法》出台的最大亮点。
第三,充分保障调解质量,提高调解员任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该条规定比较原则,对专业性并没有硬性要求,造成基层调解员不够专业,调解内容和方式较为随意,这个问题也制约调解优势的发挥。坪山区通过几年的政府组织的培训,培养了一大批具有国家认可的劳动关系协调师和劳动关系协调员的专业队伍,他们既具有专业的理论水平,又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在坪山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所以结合坪山实际出台《办法》对社会组织调解员专业性有一定要求,如具有劳动关系协调相关工作的职称、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提高调解任职条件,确保调解工作质量和业务规范性。
第四,确立政府购买形式,保障社会组织可持续发展。社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属性,《办法》中提出劳动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劳动争议调解事务,进一步保证调解中立性,同时也提高社会组织参与调解积极性,为社会组织承接劳动争议调解服务提供明确政策指引。《办法》中提出社会组织接受劳动部门委托调解,建立劳动争议委托调解制度,进一步弥补基层调解力量不足等现实情况,有利于解除劳动关系服务需求与供给不足的矛盾。